我国教育法制和中小学师生权利保障(20101117)

上传人:ldj****22 文档编号:49018083 上传时间:2018-07-22 格式:PPT 页数:68 大小:26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我国教育法制和中小学师生权利保障(20101117)_第1页
第1页 / 共68页
我国教育法制和中小学师生权利保障(20101117)_第2页
第2页 / 共68页
我国教育法制和中小学师生权利保障(20101117)_第3页
第3页 / 共68页
我国教育法制和中小学师生权利保障(20101117)_第4页
第4页 / 共68页
我国教育法制和中小学师生权利保障(20101117)_第5页
第5页 / 共6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我国教育法制和中小学师生权利保障(20101117)》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教育法制和中小学师生权利保障(20101117)(6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我国教育法制和中小学 师生权利保障安庆师范学院 焦少林目 录 我国教育法制现状 我国教育基本制度 教师的身份界定与权利救济 受教育者(学生)的权利义务和学 校、教师的民事法律责任一、我国教育法制现状 新中国教育法制的历史 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体系 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新中国教育法制的历史 建国初期教育法制的初期 教育法制的两度曲折 全面的教育法制建设时期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体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教育立法 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已形成了“一基本, 六主干,多形式”,内容比较完备、结构 比较合理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 体系。 教育法律体系:一基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

2、3月18 日,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 年9月1日起实施。共有十章84条。 内容:重要、丰富,涉及面广 地位:是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根本 法 适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 种类教育。不适用军事、宗教学校教育、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 办学教育法律体系:六主干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2年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12月)教育法律体系:多形式 宪法 教育

3、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部门教育规章、地方教育规章 2010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 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对于加强与促进我国教育的法制建 设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法律 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其 法律效力阶位仅次于宪法,是教育法规、 规章的制定不得违反法律。 除前述教育法和六个主干教育法律以 外,其他法律也有关于教育问题的规定, 如兵役法、民族区域自治法、 残疾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预防未 成年犯罪法等。 教育行政法规 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或颁布的规范 性文件。 例如:高等教育职责管理

4、暂行规定(86 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88 年)、扫除文盲工作条例(88年)、 幼儿园管理条例(89年)、学校体育工 作条例(90年)、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90年)、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92年 )、教学成果奖条例(94年)、残疾 人教育条例(94年)、教师资格条例 (95年)、中外合作办学条例(03年)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04年)、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09年),等等 。地方性教育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 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 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授权的市人大 及其常委会根据法

5、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 安徽省地方性教育法规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法办法(1987年)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办法(1996年制订,2004年、2006年修 订) 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1994年制订, 2007年修订) 教育规章 在部门规章中,作为主管全国教育行政管理工作 的国家教育部,是教育规章的主要制定、发布和 实施者。 例如,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1995 年)、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中小学 校电化教育规程(1997年)、中小学校长培 训规定(1999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 定(1999年)

6、、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 行办法(1999年)、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1999年)、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 理规定(2006年)、教师资格条例实施 办法(2000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2009 年)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 问题 教育的法制观念还没有全社会普通确 立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 象时有发生 教育执法监督工作堪称薄弱 二、我国教育基本制度 学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制度 职业教育制度 成人教育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制 度 学业证书制度 学位制度 扫除文盲制度 教育督导制度 教育评价制度 学校教育制度 学校教育制度又称学制,它规定

7、各级各类 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 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现行学制分为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 教育、高等教育四级 学制系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 象、培养目标等,只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 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无 权规定。高等教育 包括大学或专门学院、成人高校、高等自 学考试制度和研究生制度。 2008年底,全国普通高校2263所,其中本 科普通高校1079所,专科院校1184所(其 中职业技术学院1036所);成人高校400 所。 2009年,我省高校95所,其中省属高校 93所,全国重点大学2所、3所高校已进入 “211工程”

8、;成人高校6所。 0 9 年 安 徽 省 学 校 数1、普通高等学校95其中:省属932、普通中专学校105中等技术学校90中等师范学校153、普通中学3856高中769初中30874、职业中学359职业高中355职业初中45、小学149746、幼儿园36117、特殊教育学校618、工读学校39、成人高等学校6其中:省属610、成人中等专业学校7811、成人中小学12712、成人技术培训学校896义务教育制度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指出: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统 一实施、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 ,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是教育工 作的重中之重。 义务教育的

9、根本宗旨:义务教育必须:“为 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 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 地。” 义务教育的主体:国家、社会、学校、家庭 和适龄儿童、少年 义务教育的保障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 由国家统一授权或批准的由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 办的一种考试制度。根据国家规定承认考试结果, 确定考试合格者的学历、使用、待遇等。 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国 家教育考试的种类。目前,主要有:(1)普通高 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2)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 一考试;(3)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含双学 位);(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10、(5)中等专业自 学考试;(6)中国汉语水平考试;(7)全国外国 语水平考试;(8)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9)对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所进行的国家学历文凭考 试 。学业证书制度 学业证书,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 学生,证明学生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 分类 (1)从学生完成学业情况分: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历证明书)。 (2)从国家是否承认其学历分:学历证书 和非学历证书。学历证书又分为小学、初 中、高中、中专、大学专科、大学本科、 研究生(硕士生和博士生)学历。学位制度 学位简称学术位置。它是指国家或高等学 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予一定 称号来表明专门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

11、制度 。 我国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 级。 学位学科门类分为11类:哲学、经济学、 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 学、农学、医学、军事学。 博士后不是学位,指获得博士学位后,在 高等院校或研究机构从事一定时期研究工 作的阶段;也指在博士后流动站进行专题 研究的人员,而不是职位。 扫除文盲制度 在我国,凡年满15周岁的公民,除丧失学 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各族,均有接 受扫除文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脱盲标准 是农民识1500个汉字,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城镇居民识2000个汉字,并能看懂浅显 的报刊、文章,能够记简单的帐目,能够 书写简单的应用文。三、教师的身份界定与权利救 济

12、教师的身份问题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中小学教师权利保障存在的主要问 题 教师权利的救济途径 什么是教师? 教师,是指在学校中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 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把受教育者培养成 为社会主义社会所需要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 专业人员。 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 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 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 质的使命。” 教师的身份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对教师法律身份的界定 :模 糊 国外教师身份的界定 :公务员;国家公务 员兼有雇员身份;雇员 我国理论上有不同观点 宜确定为兼具公务与雇员双重身份的专业人 员(以义务教育阶段的公立学校教师为例) 教师职业具

13、有极强的公共性 有利于义务教育师资在不同地区和学校之间 应当保持相对平衡,以保证义务教育的公平 教师的权利(教师法第7条)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 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 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 学业成绩;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 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 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的义务(教师法第8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

14、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 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 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 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 会活动;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 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教师的权利义务同其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具 有密切联系。取得履行教育教学的资格是 具有权利义务的前提。 教师的权利义务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维护

15、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保 证; 教师的权利对于教师来说,不能随意放弃 ,有此权利同时也是教师的义务和职责。中小学教师权利保障存在的主要问 题 教师行使正当的教育教学权利存在一定的 困难,不能确保自己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 主导地位 教师的报酬与其劳动价值不适应 教师的劳动时间严重超出国家规定,普遍 存在劳动强度过大的情况 教师的人身自由、安全和健康等权益保障 不到位 教师权利的救济途径 申诉制度 劳动人事仲裁 民事诉讼 申诉制度 教师法第39条规定了教师申诉制度 。 教师申诉,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 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 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 度。教师的申诉程序分为三个环节: 申诉的提出 申诉的受理 申诉的处理 对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 决定不服的处理申诉的提出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教师可以提出申诉: 认为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在工作安排、人员调配、 工作条件、教学科研、民主管理、职务评聘、考 核奖励、教训进修、工资福利、退休退职等教师 管理的各个方面作出的决定不服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教学课件 > 高中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