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财产税11.2资源税与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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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财产税 11.2资源税与行为税11.1 财产税 11.1.1 财产税的课征依据及特点 1财产税的课征依据赞同对财产课税 税源充裕,收入稳定 符合公平原则 具有收入再分配的职能 可以促进社会生产发展 能够弥补所得课税与商 品课税的缺漏反对对财产课税 财产税并不公平 收入弹性小 税会阻碍生产发展 征收管理成本过高2财产税的特点 (1)财产税的课税对象是财产的存量与其 他税种相区别的根本之处 从形式上看,财产税与所得税都是对收入的征税, 但不同的是:财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收入的累积,即财产 的存量;而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收入的流量。 与商品税相对比,财产税与商品税的课税对象都是 商品,但财产税的课

2、税对象是未处于流通之中的商品, 也即财产的存量,其课征是定期发生的;而商品税的课 税对象是流通中的商品,是财产的流量,其课征仅于流 通时发生。 (2)财产税是直接税 (3)财产税是定期税 在财产的存续期间,财产税通常是多次和反复课征的。11.1.2 财产税的分类 财产税的课税对象是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 财产,这里的财产是指某一时点的财产的存量 ,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 不动产V.S.动产 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后性质、形态会发生改 变的财产。 动产:除不动产以外的所有财产。 有形动产V.S.无形动产 有形动产:具有实物形态的动产。 无形动产:指股票、债券、存款、权利(如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

3、等没有实物形态的动产。不动产动产动产动产1土地a耕地b住宅地c商业用地d森林 2土地改良物a农业建筑物b住宅c商业用房d篱笆、人行 道1有形动产a农用机械、 机器设备b家具c库存商品d车辆 2无形动产a股票b债券c抵押权d银行存款表11-1 财产分类表根据不同的标准,财产税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1以课征范围为依据的分类 一般财产税对纳税人在某一时点所有的一切财 产进行综合课征 个别财产税对纳税人所有的一类或几类财产单 独或分别进行的课征 2以征税对象为依据的分类 静态财产税对一定时点的财产占有额,按其数 量或价值进行的课征 动态财产税对财产的转移、变动(如继承、赠 与和增值)进行的课征 3以课征

4、标准为依据的分类 财产价值税按财产价值课征的税收 财产增值税对财产的增值额课征的税收 4以计税依据为标准的分类 估定财产税对应税财产的估定价值进行的 课征 市价财产税对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财产,按 照应税财产的市场价值或售价征税11.1.3 财产税的演变过程 财产税是随着私有财产制度的确立而建立起来的, 它是历史上最为古老的一种税收制度。受经济条件与征 管技术的限制,早期的财产税主要是对土地、房屋等不 动产进行课税,且多为从量计征。 随着经济的发展,财产的种类不断增多,财产逐渐 分化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又分化为有形动产和无形动 产。课税的方法,也由原来的从量计征,发展到依财产 价值实行的从价计征。

5、 但由于动产课税困难,动产中的无形资产课税更是 没有可能,多数国家征收的一般财产税实际上又成了单 一的土地税。 遗产税作为财产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有着悠 久历史。19世纪末、20世纪初,现代财产税制度在发达 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建立。11.1.4 一般财产税 现代的一般财产税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形式: (1)选择性一般财产税选择了部分财产作为其 征税范围,如美国的一般财产税,其征税对象主要 是不动产、企业设备、存货、机动车等。 (2)财产净值税以应税财产的总价值,减除负 债及一定免税额后的净值作为计税依据。净值税在 北欧国家较为普遍,如荷兰、德国、瑞典、丹麦等 国家实行的都是净值税 。 一般财产

6、税多实行比例税率,部分国家采用 累进税率,税率一般规定得较低。 一般财产税的计税基础是财产估定价值。 在各国实践中,一般采用下列三种方法进行财 产价值的估定: (1)市场比较法。即以市场上相同或类似财产 的交易价格为参照物,并对影响交易价格的因 素进行适当的修正,以此来估定目标财产的客 观合理价格。 采用这种方法需要注意: 选取的参照物必须与待估财产具有可比性, 选择的参照物及其交易必须是公正的,是非 受控交易 (2)收益现值法。也称收益还原法或收入资本 化法。它是以还原利率,去还原待估财产在未来 产生的预期收益,来求得财产的估定价值。 该估价方法的客观性相对较差;而且这种方法 的适用范围有限

7、,一般只适用于以收益为目的的 财产估价。 (3)重置成本法。即先计算在现行市价条件下 ,重新构建与待估财产相同或类似的全新财产的 所需的全部费用,然后在此基础上扣除待估财产 因为使用、存放、技术进步以及社会经济环境变 化而对财产价值的影响部分,得出待估财产的重 估价值的方法。 这种方法也存在着计算重置成本和损耗的主观 认定,而且该方法不适用于财产的自然增值。11.1.5 个别财产税 1土地税 所谓土地税,是以土地为征税对象的一种财产税, 它是目前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土地税的征税历 史最为悠久,其课税的种类和方法也是极其繁多。按照 计税依据和税种属性,土地税可分为土地财产税、土地 收益税、

8、土地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1)土地财产税 土地财产税,是直接以应税土地为征税对象的财产税 。 (2)土地收益税 土地收益税,是以纳税人应税土地的收益额为征税对象 的一种土地税。作为计税依据的土地收益,主要有四种 :土地总收益、土地纯收益、土地租金收益、估定收益 法。 (3)土地所得税 土地所得税,是以纳税人应税土地的所得额为征税 对象的一种土地税。这里的土地所得,不仅包括土地主 ,而且包括租用和使用土地者从土地产品中取得的纯收 入。 土地所得税具有所得税性质,一般都规定有一些扣 除项目,采用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 (4)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应税土地的增值额为征税 对象的一种土地税

9、。土地增值一般有两种情况: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时,土地的售价高于原购 入价格的差额;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转移,但由于土地的价格上 涨而产生的自然增值。 2房屋税 房屋税,是以纳税人拥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为征税对 象的特定财产税。与土地税相类似,房屋税按照计税依据 和税种属性,可分为房屋财产税、房屋收益税、房屋所得 税和房屋消费税。 (1)房屋财产税。 以纳税人应税房屋的数量或价值为计税依据的一种财产 税 (2)房屋收益税 以纳税人应税房屋的租金收益为征税对象课征的一种财 产税 (3)房屋所得税 以纳税人应税房屋的所有所得(如出租、转让、出售等 )为征税对象课征的税收 (4)房屋消费税

10、以房屋的使用者为纳税人,以应税房屋的消费行为为课 税对象从价征收 3不动产税 以纳税人拥有的土地、房屋等应税不动产为征 税对象课征的一种财产税。不动产税的征税范围比 单独课征的土地税、房屋税要宽,比一般财产税要 窄,介于二者之间。 (1)综合不动产税 综合不动产税,是以纳税人拥有或使用的全部不动 产作为征税对象课征的财产税。 (2)分类不动产税 分类不动产税,是将纳税人拥有的不动产分为不同 类别,分别规定征税方法和税率。11.1.6 财产转移征税 财产转移征税,是对应税财产在发生 转让行为时予以课征的税,它主要包括遗 产税和赠与税。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死亡后遗留财 产发生转移时课征的税收;赠

11、与税是对财 产所有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课征的税收 。通常认为在财产转移征税中,遗产税是 主税,赠与税是遗产税的补充。 1遗产税 根据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不同,遗产税有三种 不同的税制模式: (1)总遗产税制 以财产所有者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作为课税 对象的财产税。 “先税后分” 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者为纳税人,通常规 定有起征点,并设有扣除项目和免税项目;不 考虑继承人与死亡者的亲疏关系,采用统一的 超额累进税率。 (2)分遗产税制 对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的遗产课征的税收 “先分后税” 直接以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纳税人,以继承人 或受遗赠人获得的遗产为征税对象,并规定有扣除 和抵免;一般也

12、采用累进税率,其税负轻重主要取 决于继承人与死亡者的亲疏程度。 (3)总分遗产税制 要求先对财产所有者死亡时遗留的遗产总额征收一 次遗产税,然后对各继承人分得的遗产再课征一次 遗产税 “先税、后分、再税” 纳税人包括遗产管理者、遗嘱执行人、遗产继承人 和受遗赠人,税率也多采用累进税率。2赠与税 赠与税是遗产税的辅助税种,对于不同的遗产 税税制模式,赠与税常以相应的模式予以配合。一 般来讲,采用总遗产税模式的国家,通常采用总赠 与税制;采用分遗产税制和总分遗产税制的国家, 通常采用分赠与税制。 (1)总赠与税制 对财产所有者赠与他人的财产进行课征的税。 以财产赠与人为纳税人,以赠与他人的财产为课

13、税 对象,采用累进税率。 (2)分赠与税制 对受赠人接受他人赠与财产课征的税收。 以受赠人为纳税人,以接受赠与的财产为课税对象 ,也采用累进税率。11.1.7 中国财产税与改革 我国目前开征的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契税、车 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 税种征税对对象纳纳税人税率房产产税房屋房屋产权产权 所有人 经营经营 自用:1.2% ;出租:12%契税所有权发权发 生转转移 的不动产动产 产权产权 承受 人 3%5%(接下页)税种征税对对象纳纳税人税率车车船使 用税车车船 拥拥有并使用车车 船的单单位和个 人 从量计计征土地增 值值税有偿转让偿转让 国有土地 使用权权及地上建筑

14、 物和其他附着物产产 权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值额 有偿转让偿转让 房地 产产、取得增值值 性收入的单单位 和个人征收 4级级超率累 进进税率 城镇镇土 地使用税城市、县县城、建制 镇镇和工矿矿区范围围内 的土地 实际实际 占用土地 的单单位和个人从量计计征2中国现行财产税制的改革 我国现行的财产税不仅税种少,而且税 基窄,收入低。财产税的现状,不仅使财产 税无法很好地实现其公平效应和发挥经济调 节功能,而且较少的收入也使其不能成为地 方税的主体税种,导致地方政府缺乏对其征 收管理的积极性,从而又限制了财产税的发 展。财产税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取消单独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的城

15、 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按照统一税法、拓宽 税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的原则,对内外资企业统 一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并合 理调整计税依据,适当提高征收标准。 (2)改革房产税制度,使其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 (3)修订契税条例。 (4)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5)为确保财产税作为地方税制的主体税种地位, 中央政府应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政府更多 的税政管理权,使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 理财产税收问题,同时地方政府也应尽快建立财产登 记制度,为财产税的征收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11.2 资源税与行为税 11.2.1 资源税 1资源税概述 广义的资源既包括物质资源,也包括人力资源和财 力资源,即构成社会生产力的三大要素,劳动力、劳动 资料和劳动对象都属于资源范畴。 狭义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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