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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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新北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 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管理,切实推进全区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 5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 定所指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为领导和管理本区各项行政工作,依法制定并以区政府文件形式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法、决定、意见等的总称。第三条 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按照编制年度计划、起草、征求意见、法律审核、审议决定、公布、备案等程序进行。第四条 区政府法制 办负责规范性文件年度计

2、划的编制,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核、协调,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清理、修改。第二章 规划起草第五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应于每年 12 月底前向区政府提出下一年度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项目,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其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立法依据、起草部门、会办部门、起草时间和送审时间等。- 2 -第六条 区政府法制 办根据省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以及区有关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建议项目,结合我区实际,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报区政府审定后执行。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原 则上按照年度计划制定。遇特殊情况或因上级政府及部门要求,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区

3、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在计划立项外,制定规范性文件。第八条 起草部门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区政府法制办可以提前介入,了解起草情况,参与起草调研、论证,并提出建议和意见。第三章 法律审核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 门完成起草任务后,应当先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后,将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时报送电子文本一份。联合 起 草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草 案 ,应 当 由共 同 起 草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报 送 。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送审表(附件

4、1)、草案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和有关材料。前款所称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征求意见的情况等内容;有关材料,包括制定依据(提供原件或者复印件)、汇总的意见、调研报告、有关参考资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等内容。- 3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 审稿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内容是否合法,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一致;(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三)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四)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第十一条 区政府法制 办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初步审查;(二)征求和听取意见;(三)协调;(四)送审。因

5、突发公共事件,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整。第十二条 区政府法制办经初步审查,发现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相关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第十三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和规范性文件会签表(附件 2)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规范性文件会签表上或者附纸提出书面会签意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至区政府法制办。- 4 -区政府法制办可以视情况需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以会议形式,集中进行规范性文件

6、会签。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有不同意见的,由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将主要争议、协调情况和处理意见报起草部门分管区领导协调决定,协调一致后方可提交区政府审议。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核后,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形成审核意见,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制定条件成熟,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要求的,提请区政府审议;(二)不符合本规定要求,内容不完备或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相符的,提出修改意见,退回起草单位修改或重新起草;(三)分歧较大难以协调一致的,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处理;(四)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因情况变化不

7、需要制定或暂缓制定的,报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通知起草单位。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应当在区政府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会议的 5 个工作日前,向区政府法制办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和有关材料,不足 5 个工作日的,区政府法制办不予出具审核意见;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在上述会议召开的 1 个工作日前出具审核意见。经区领导及党政办主要负责人阅批急需提请上会讨论的规范- 5 -性文件草案,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及时审核。第四章 审议发布第十七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配合起草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将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行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起草部门主要负

8、责人应当到会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第十八条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以区政府文件形式发布,并按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向社会公布。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之日,即为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统一编排文号。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 15 日内,由区政府法制办报常州市人民政府、新北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核。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或废止:(一)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规范的内容已不适应社会需要的;(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

9、范性文件、政策已经修改或废止的;(三)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相抵触的;(四)已被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取代或者与其发生抵触的;- 6 -(五)其他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清理结果经区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十二条 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其他政策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规 定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 规范性文件送审表2. 规范性文件会签表附件 1- 7 -规范性文件送审表单 位:(盖章)类 别 内 容起草部门文件名称制定必要性主要制度和措施制定依据调研或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区分管领导签字注:可另附材料说明。附件 2- 8 -规范性文件会签表文件名称起草部门会签单位 姓 名 职 务 联系方式 修改意见注:修改意见可另附材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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