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土资发〔2011〕36号 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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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 国 土 资 源 厅 省 财 政 厅 省 监 察 厅 省 审 计 厅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收 支 管 理 的 通 知川国土资发201136 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文件精神,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是,近期个别地方在招商引资、所谓“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等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违反规定的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不得以“招商引资”、

2、“旧城改造”、“国有企事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二、规范土地前期开发,坚决制止土地出让收益分成行为。各地对已完成征收、转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通过市场公开招标选择实施单位。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出让。应加强国家审计机关对前期开发整理的审计,审计费用纳入前期开发整理成本,所需经费按照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 号)规定列支。国有土地出让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业不得

3、以任何方式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凡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的相关协议、合同立即终止。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涉及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的相关文件立即废止。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国土、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强化土地出让收支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法律规章。对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返还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违反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第 1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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