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及附加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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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 第三者责任险一.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 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 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 当由被保险人及驾驶员应付的民事责任由 保险人代位赔偿的保险。二、第三者责任保险成立要件 第三者:仅限于意外事故发生时,不在肇事 车上的人员及财产 使用过程:“行驶”和“停放”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经济损失: 被害者增加的支出和减少的收入 :医疗费、住宿费、误工费、死亡补偿费; 近因原则精神损失:死亡赔偿费:对死者家属的抚慰 金 财产损失:实际的直接损失,不包括 间接损失,比如:停电、停业、善后 事故的电话费、差旅费等三

2、. 第三者责任险的特有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 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 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人概不负责赔偿。具体内容包括: 1.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 的财产的损失 ; 2. 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 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3. 本车上一切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责任险特有的不保风险 间接损失 第三者精神或心理上的伤害 因污染导致的任何赔偿 至车辆被盗抢起发生的一切第三者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

3、场所修理、 养护期间;(三)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 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共同的除外责任(六)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 证 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 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 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七)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八) 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九) 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

4、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 1. 摩托车、拖拉机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 分为四个档次:2万、5万、10万和20万; 2. 汽车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 、10万、20万、50万、100万和100万以上 ,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 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3)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计算赔偿处理原则: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必须按道 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为依据,结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受理赔偿业务; 对于不属于赔偿项目的费用不予赔偿 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 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4. 当被保险人按事

5、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 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赔偿 赔偿限额 X (1免赔率)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 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赔偿 应负的赔偿金额 X (1免赔 率);案例:两个不同公司的甲车和乙车在行驶中相撞。甲车车 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000元,乙车车辆损失 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 负主要责任70,乙车负次要责任30。赔款计算如下 :甲车 (甲车损 乙车损 甲货损 乙货损)X 甲车 应负损失比例 (5000 4000 10000 5000)X 70% 16800元 乙车 (甲车损 乙车损 甲货损 乙货损)X 乙车 应负损失比例 (5000

6、 4000 10000 5000)X 30% 7200元以上为交通管理部门的计算。保险人的赔款计算 如下:甲车自负车损甲车车损 X 甲车应负损失比例 5000 X 70 3500元甲车应负乙车(乙车车损 乙车货损)X 甲车应负比例(4000 5000)X 70 6300元甲车总负担 ( 3500 6300)X (115) 8330元乙车自负车损乙车车损 X 乙车应负损失比例 4000 X 30 1200元 乙车应负甲车(甲车车损 甲车货损)X 乙车应负比例 (5000 10000)X 30 4500元乙车总负担 (1200 4500)X (15)5415元 此案中,甲车应承担经济损失16800

7、元,保 险人赔款8330元;差额为8470;乙车应承担经济损失7200元,保险人赔款 5415元,差额为1786。差额部分即为保险合同规定不赔的部分。上述案例为足额保险为条件,如为不足额保 险,则采用比例赔偿方式。其它规定:1. 违反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 保险车辆改装加装导致危险程度增加, 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出批单,否则由 此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3. 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 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出批单,否 则由此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4. 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5.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必

8、要合 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 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 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 偿责任;6.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 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 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 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第四节 附加险(一)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全车盗抢险、自燃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 (二)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 保下列附加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附加以下附

9、加条款:不计免赔特约险条款特殊附加险:(一)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 下列附加险或附加特约(扩展)条款:发动机特别损失险、车载货物碰撞险、车身划 痕损失险 (二)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车上运动器具失窃险 (三)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油污清理费用险全车盗抢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责任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 被 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 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 受 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

10、件、附属设备丢失需 要 修复的合理费用。第二条 责任免除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 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 (二)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三)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肇事 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导致保险车辆被有 关机关罚没、扣押、查封; (五)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 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六)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七)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 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第三条 保险金额

11、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 值 内协商确定。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 购 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第四条 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 劫 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 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 人,并登报声明。第四条 赔偿处理(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 行驶证、购车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凭证、车钥 匙、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 、车辆已报停手续,以及保险人要求的其他必要单证;(二)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 赔偿:1全车损失,保

12、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 际价值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保险金额等于 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并实行20% 的免赔率。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 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增 加0.5%的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 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 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 责任。(三)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 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第六条 其它事项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 ,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 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

13、人不愿意收回原车 ,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自燃损失险条款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 电 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 因 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 在 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 的 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 载 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 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在保 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责任免除1、因人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安全操 作的损失;2、 仅对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造 成损失,或者车载货物的损失玻璃单独破

14、碎险条款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 生本车前后挡风玻璃、门窗、侧窗单独破碎 ,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不计免赔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 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保险 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责任免除 车镜破损 车辆在安装或维修过程中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 基 本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 使车辆停驶,由此引发的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 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 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 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二)全车损

15、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 计算赔偿;(三)在保险期限内,对赔偿天数予以冲减。 当累计赔偿天数达到保单约定天数后,保险责 任终止。此时可申请续保。 不实行免赔 责任免除1、被扣押造成的停驶2、返修、延期修理、非保险事故造成 的修理3、 拖延修理时间 约定的赔偿天数不超过90天 费率=约定日赔偿金额X约定赔偿天数 X10%车上责任险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 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和保险车辆上所载货遭 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 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 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 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

16、内计 算赔偿。责任免除 鲜活货物死亡、变质、变梅 非意外事故 车上人员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或载 运 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者车上人员的 疾病、分娩、斗殴等 超载人员车上人员赔偿限额 单座赔偿限额:5000、10000、 20000、50000 投保座位数:不超过规定载客数 指定座位投保无过失责任险条款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 与 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 人 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 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 已 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 路 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 保 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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