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市场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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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编 市场交易法第三编 市场交易法 (合同法)(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第七节 违约责任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合同主体为双方或多方,并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法律 行为。3.合同是涉及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当 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 系的协议。二、合同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合同分为不同的种类。合同的分类 有

2、助于正确理解合同的性质,准确地适用法律解决各类合同纠 纷。(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根据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了确定的名称与调 整规则,可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 与无名合同。 (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合同可分为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之间取得权利有无对价,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 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 事人一方须给予他方相应的 利益方能取得自己的利益的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 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符合一

3、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三、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是指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与物权法均属财产法范畴,其中物权法主要调整财 产的归属关系及利用关系,是从静态角度为财产关系提供法律 保护;而合同法则调整财产的流转关系,即商品交换关系,是从 动态角度为财产关系提供法律保护。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 的规定。 (二)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法是私法。 2.合同法是自治法。 3.合同法是财产交易法。(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在

4、合同活动中应当遵循的 基本准则,也是解释、补充合同法律的准则。根据合同法 总则的规定,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又称公平正义原则,是指当事人 在设立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要公 正、公允, 合情、合理。公平,是合同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合同法要 实现的重要任务。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履 行合同的全过程中,应当抱着真诚的善意, 相互协作,密切 配合,言行一致。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1.合同条款。合同的内容,就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5、 ,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2.合同条款的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 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 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3.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4.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 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合同的形式1.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 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 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内容直接以 口头形式达成意思的一致。

6、口 头形式直接、简便、迅速,但 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3.其他形式。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合同还可以其他 形式订立。法律没有列举“其 他形式”为何种形式,但可以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订立合同是双方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在当 事人协商过程中,一般要有一方 先作出意思表示,另一方表 示认可。前者为要约,后者为承诺。因此,合同订立的一般程 序从 法律上可以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一)要约 1. 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当一方当事人向 对方提出合同条件,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时,称为要约。 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

7、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 为受要约人。 2. 条件 1)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须向相对人发出; 3)须具缔约目的。 *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 思表示。如商业广告、拍卖公告、招标通知或招股说明书等。 商品标价陈列,大陆法系视为要约,而英美法系则归于要 求邀请。 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 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在 性质上,通说认为属要约。(见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3条 )3.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 的意思表示。4.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

8、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5.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约束,受要约人也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5年第2期)被告朱晋华与被告李绍华是朋友关系。李绍华委托朱晋华代办汽车提货手续。年月日中午,朱晋华在天津市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洛阳市机电公司面值余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一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位于后几排看电影的原告李珉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与同去看电影的第三人王家平(原系李珉同学)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公文

9、包带走,并委托王家平予以保管。同年月日、日和日,朱晋华先后在天津市今晚报和天津日报上刊登寻包启事,表示要“重谢”和“必有重谢”拾得人。月日,李绍华得知失包情况后,在今晚报刊登内容相同的寻包启示,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元”。当晚,李珉得知以李绍华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告诉王家平并委托其与李绍华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钱物。由于在给付酬金问题上,双方发生争执,李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晋华、李绍华依其许诺支付报酬元。 朱晋华、李绍华辩称:寻包启示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李绍华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李珉不主动寻找失包人,物归原主,却等待酬金,请求法院驳回李珉的诉

10、讼请求。王家平表示,本人仅替李珉保管公文包,不要求酬金。原审法院认为,李珉在影院内拾到的内装面值余万元的汽车提货单、附加费本等物品的公文包,确属被告李绍华所在单位的财物,系被告朱晋华遗失的。根据包内所装提货单及其它物品线索,均可找到遗失人或财物所属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李珉应将拾得的遗失物归还原主。但是,李珉不主动与失主联系,反而在家等待“寻包启示”中许诺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酬金,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问题:1)本案争议焦点是什么?2)朱晋华、李绍华在报纸上登广告表达酬谢之意行为的性质?3)李珉是否

11、有权取得酬金?裁判结果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但又认为 被上诉人朱晋华、李绍华在“寻包启示”中所称给付报酬的承诺并非真实 意思表示,缺乏充分的依据。悬赏广告,系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完成 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 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朱晋华、李绍华先后在天津今晚报、 天津日报上刊登的“寻包启示”,即为一种悬赏广告。李绍华还明确表 示:“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元”,系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 约。上诉人李珉,即悬赏广告中的行为人,在广告规定的“一周内”完成 了广告指定的送还公文包的行为,则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从而,在李 珉与朱

12、晋华、李绍华之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依照 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的规定, 朱晋华、李绍货负有广告中许诺的给付报酬义务。其辩称“寻包启示”许 诺给付报酬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事后翻悔,拒绝给付李珉酬金 元,有违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错误的。案例要旨 失主发布悬赏广告寻找遗失物,声明拾得人归还后,给付报酬的行为,应视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的行为。而拾得人按照悬赏广告的指定送还遗失物的行为,则是拾得人对该要约的有效承诺。有了要约行为和有效的承诺,广告发布人与

13、拾得人之间就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完成广告行为的拾得人享有报酬的请求权,广告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因此,失主发布悬赏广告寻找遗失物,拾得人将原物归还原主后,有权按照悬赏广告的声明,请求相应的报酬。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3年第1期)原告诉称:1999年12月13日,被告东港市公安局通过东港市电视台向全市发布了一则悬赏提供“1212”特大持枪杀人案线索的通告。12月19日,我向在东港市公安局工作的亲属

14、提供了案件的线索。被告对该线索查实后,一举破获了“1212”特大持枪杀人案。但案件破获后,被告一直未按照悬赏通告履行自己的义务,给付我被害人家属奖励的50万元人民币。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悬赏奖金50万元人民币,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人民币,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局侦破“1212”特大持枪杀人案的线索及证据,并不完全是原告提供的。原告对于被害人家属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和公安局的破案奖励,两者只能得其一。由于我局已按通告的第二条奖励原告10万元人民币,原告就不应再要求获得被害人家属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要求精神损失赔偿也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12日,

15、东港市大东管理区永安街发生了一起特大持枪杀人案。为尽快破案,东港市公安局在被害人家属同意后,于1999年12月13日通过东港市电视台发布了悬赏通告,其主要内容是:一、凡是提供线索直接破案的,被害人家属奖励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二、凡是提供线索公安机关通过侦察破获此案的,公安机关给予重奖;三、凡是提供有关枪支线索侦破此案的,公安机关给予重奖;四、凡是能提供线索破案的,即使与犯罪团伙有牵连也可以从轻或免予刑事责任;五、对提供线索者,公安机关一律严格保密。原告鲁瑞庚看到电视台播出的悬赏通告后,想到案发当晚,其租住房的房主汪世平曾领来两人到东侧的杂物房藏匿,行迹十分可疑,认为这两个人可能就是杀人凶手。

16、1999年12月19日,鲁瑞庚向在东港市公安局工作的亲属提供了这个线索。12月21日,该亲属向东港市公安局局长作了汇报。之后,原告向前来了解情况的公安局侦查人员提供了这两名嫌疑人案发当天到该处藏匿的时间、当晚有人送来行李和食物的情况、两人的体貌特征及两人之间的对话、次日早晨又被一女人接走等重要线索,并指认了公安机关要求其辨认的部分涉案人员照片。公安机关根据鲁瑞庚提供的线索,排查了大量的犯罪嫌疑人,并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在1992年12月25日得出结论,认定该线索确与“1212”特大持枪杀人案有关,并决定按照悬赏通告的第二条奖励鲁瑞庚10万元人民币。鲁瑞庚在领取奖励时出具了收条。收条中写明:“收到市公安局用于奖励我提供1212枪杀案线索预付现金10万元,如果我提供的线索与此案无关,则全部返回公安机关。”此后,公安机关经过一系列的侦察工作,于1999年12月26日零时采取 行动,抓获了宋杰、黄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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