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讲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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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讲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VS债权】债权效力及于自己,可自由约定(1)种类法定:如增加居住权、优先购买权 为物权种类因违反种类法定而无效。(2)内容法定:如设立质权可以不转移占有 因违反内容法定而无效。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示例】叔侄约定: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父有权优 先购买,侄子在未满足叔父优先购买的情况下擅将祖宅 售于他人,叔父有权宣告买卖无效。请问约定是否有效 ?【分析】我国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物权种类 ,因此这一约定因为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即 便侄子违反约定将祖宅售与他人,叔父亦不得主张房屋 买卖无效并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但这一物权法上无效 的约定在

2、合同法上仍然有效,因此,叔父有权请求违反 约定的侄子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VS债权】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不直接存在 于物,故并不特定。可能一项债权合同会涉及数物,可 能合同签订时物尚未确定、甚至尚不存在。(新增)(1)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2)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如共有;(3)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所有权+所有权 所有权+他物权 抵押权+抵押权 质押权+质押权 抵押权+质押权 3.物权公示原则【VS债权】债权效力不及于第三人,故无须公 示。(1)公示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看登记, 动产看交付。(2)公示的效力:物权

3、移转效力:根据公示对于物权移转效力的影 响程度不同,物权移转有公示生效主义与公示对抗主 义。物权推定效力:为法定公示方式所彰显的权利人 ,被推定为合法权利人。 公信效力:法定公示方式为权利变动与享有的 法律表征,第三人有理由对其表示信赖,因而公示 能够产生公信力。【示例】甲、乙共有一个房子,本该登记为甲 乙共有,却登记成甲一人,若甲将房子转让给不知 情的丙并办理了登记。由于登记的为甲,所以这个 转让就应当被承认,因此房子所有权属于丙。事后 乙发现后,不能向丙要求返还,只能向甲追偿。【总结】债权 VS 物权 物权债权债权 支配权权 请求权 排他性 兼容性 客体为为物,特定 客体为行为,不特定 绝对权绝对权 (对对世权权) 相对权(对人权) 法定 约定 需要公示 无须公示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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