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失业保险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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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失业保险政策 及实务操作目录v第一章 失业保险基金v第二章 失业保险待遇v第三章 失业保险缴费记录v第四章 失业保险关系v第五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v第六章 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v第七章 农民合同制职工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流程v第八章 外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v第九章 人事档案托管人员第一章 失业保险基金一、失业保险实施范围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 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2、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依照本条 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3、无雇工的城

2、镇个体工商户也应参加失业保险。第一章 失业保险基金外国人必须参加失业保险1、政策依据: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 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 2、参保范围: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 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 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 险。3、参保时间:2011年10月15日起开始参保。4、待遇享受:参加失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失 业保险待遇。目前,由于外国人不能在中国进行失业登记,故不符合失 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根据人社厅发2013117号文件,台、港、澳居民 在常

3、驻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失业后如本人自愿 ,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5、互免协议: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 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按照协议规定办理,也就是说,不需要在 中国参加失业保险。(目前仅涉及中德、中韩)第一章 失业保险基金二、统筹层次 目前,我市失业保险实行市本级(主城区)、萧山区、余杭 区、五县(市)分别统筹。今后,逐步达到省级统筹。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组成 1、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3、财政补贴; 4、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 5、社会捐赠;6、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一章 失业保险基金四、失业保

4、险基金支出范围1、失业保险金; 2、医疗补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补助金); 3、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促进再就业的补贴; 5、国家规定可以开支的其他费用(如: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 、东部地区扩大支出试点支出)。 五、失业保险征缴机构v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向经办机构办 理失业保险登记。v用人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失业保险缴费登 记手续。v自2005年10月1日起,市本级失业保险费移交地税征缴。自2005年10月1 日起,市本级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统一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失 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缴费记录核定失业保

5、险待遇。第一章 失业保险基金六、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v失业保险费是失业保险基金最主要收入。v缴费主体为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费基数为单位工资总额和 本人工资,费率分别为2和1(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 费),缴费实行申报制,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v为推进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对暂时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企 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其单位及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 ,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的100%或者 参照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第二章 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的待遇有: (1)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2)医疗补助金(职工医保费); (3)生育补助金; (4)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6、; (5)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促进再就业补贴。 农民合同制职工可以享受的待遇有: 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一次性发放)。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省条例第21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领 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第二章 失业保险待遇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界定标准: 浙江省标准:浙劳社就2003243号国家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 当前的处理办法:两者不矛盾、不冲突,目前同时

7、并行。失业人员只要符合其中任一标准中的任一情形,就可以界 定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一)浙江省界定标准: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

8、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9、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10、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二章 失业保险待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第十三 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 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9、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失业保险金标准v省条例第22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 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确定。v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简复单(府办简复第B20071367号)文 件精神,从2007年9月1日起,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企业最低工 资标准的80%确定。 v市区现行标准为1176元/月,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自2014年8月1日起调整为1320/月第二章 失业保险待遇四、失业保险金的计发办法v省条例第23条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

10、失业前所在单位累 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v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金;v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v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 过四个月(含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 四个月。五、其他各项待遇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1)职工医保; (2)生育补助金; (3)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促进再就业补贴。第二章 失业保险待遇(一)医疗补助金(职工医保费)v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1、。失业 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v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标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最低缴费标 准确定。主城区2012年度缴费标准为:141元/月,2013年度缴费标准为:164.78元/月。 2014年1月1日调整为:184.39元/月。v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职工医保费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并按月对应,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v原失业保险金10%、5的医疗补助金,以及因患病住院申请一次性医疗费补助都取消。 (二)生育补助金v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

12、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可以 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v男性失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享受生育补助金。v夫妻双方均失业的,可以同时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v失业人员应当在孩子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失业证及计划生育证明、子女 出生证明等材料,到所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v市区现行标准为:11763=3528元,自2014年8月1日起调整为:13203=3960元。第二章 失业保险待遇(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v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死亡的,参照当地在职职工丧葬补助抚恤标准,对其家属一次 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v其家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

13、亡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失业 人员的死亡证明及失业证,到所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v根据杭人社发2014100号文件规定:目前,市区丧葬补助金标准统一为4000元,抚恤金 标准按缴费年限确定,不满1年的发给2000元;1年(含)至15年(含)的统一为10000元 ;超过15年的,在发给10000元的基础上,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发1000元,最 多增发15000元。v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 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v其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v政策衔接:与养

14、老保险参保人员的衔接处理,同时符合条件的,在失业保险基金中优先列 支。 (四)促进就业经费补贴v包括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档案管理等补贴。第二章 失业保险待遇六、农民合同制职工享受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条件和标准v1、享受条件:v 省条例第27条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其用人单 位已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 合同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v (1)不需要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4个条件(如非因本人意愿);v (2)看其在同一家单位的连续工作满一年,且须在同一家单位。不同 单位之间,原则上不予累加。(兼并、合并、拆分、改制、迁移等情况 除外)v2、享受

15、标准:v 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标准按照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 工可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确定。目前,市区农民合同 制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为470.4元(即1176元40%=470.4元)自2014年8月 1日起调整为528元(1320元40%=528元)第三章 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一、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问题v 1、企业及其职工从1996年1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并 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职工1996年1月1日前连续工 龄,视同缴费年限。v 2、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从1996年1月1日起参 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职工1996年 1月1日前连续工龄,可视

16、同缴费年限。v 3、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从1996年1月1日起参 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1996年1月1 日前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v上述三条是浙劳社就2000218号文件规定的。第三章 失业保险缴费记录v 4、事业单位(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及其固定职工从1999年1月1日起参 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固定职工参保前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v 5、转业军官、退役士兵就业后,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1年以上的,凭人事或者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其军龄视同缴费年 限。v (上述两条是浙劳社就2003243号文件规定)v 6、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从2004年1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 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参照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 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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