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江苏省知识产权局黄志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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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江苏省知识产权局黄志臻一、知识产权简介(一)知识产权及其分类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人类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知识产权分为如下两类:1、工业产权(1)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2)工业品外观设计权;(3)商标权: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和非注册商标;(4)地理标志权:即原产地标记/货源标记; (5)集成电路与布图设计权;(巴黎公约不含)(6)未披露的信息保护权:即商业秘密权;(7)厂商名称(商号); (TRIRS协议不含);(8)制

2、止不正当竞争。 (TRIRS协议不含);2、著作权(版权)包括著作权及著作权的邻接权;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 二)知识产权的特点1、无形性:知识产权是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具有无形性,区别于有形财产。2、法定性:知识产权的取得具有法定性,需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给予确定或者认可。3、时间性: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我国商标法规定: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3、,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保护期满前 6 个月内可以申请续展注册,每续展注册一次有效期为10年。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公民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给予保护。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无论是否登记

4、或投入商业利用,不再保护。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身及其死亡后的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给予保护。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4、地域性: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权利,只能在该国的范围内发生法律

5、效力。除了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知识产权下的知识产品,无须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付费。5、专有性(独占性或排他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财产为权利人所独占,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对于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共存。(三)知识产权的主体知识产权的主体即知识产权权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知识产权的主体需要具备何种资格,享有何种权利和义务,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一般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知识产权的原始取

6、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权为条件。、知识产权的 继 受 取 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国民待遇原则”。(四)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知识产权的客体可分为如下三类:、创造性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客体)、工业技术(产业领域能够物化在物质载体中的知识和技能,如专利技术、技术秘密等);、经营性标记:指在产业领域中能够标示产品来源和厂商特定人格的区别标记(如商标、商号、原产地名称等)

7、;、经营性资信:指工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具有的经营资格、经营优势、信用及商誉等。(五)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要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确定。1、专利权: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商标权:我国商标法

8、第五十一、五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下列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3、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2)财产权: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展览权、发

9、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摄制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以及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以及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1)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2)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6、植物新品种权: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完成育

10、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侵犯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和法律救济1、侵犯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2)无过错责任原则。2、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救济:(1)民事救济措施: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2)刑事救济措施: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给予刑事处罚。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主要有: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假冒专利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等,并规定了有期徒刑

11、、拘役、管制、罚金等刑事处罚。(3)行政救济措施:责令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商品、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行政罚款等。二、知识产权与自主创新的关系 澳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1912年在经济发展理论中首先提出技术创新的概念。他将技术创新概括为发明创造的首次应用。并将创新区分为五种类型 :(1) 引进新产品;(2) 引用新的生产方法;(3)开辟新市场;(4)获得材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应来源;(5)实现企业的重新组织。 技术创新的一般定义我国辞海中将技术创新定义为:把一种或若干种新设想(新概念)发展到实际和成功应用的阶段,或称一个从新产品或新工艺的设想产生到市场应用的完整过程。包括设想的产生、研究、开

12、发、商业化生产到扩散等一系列活动。因此,技术创新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以技术的研究、开发、转化为核心,以追求经济利益为最终目标,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自主创新: 是指创新主体依赖自身所具有的能力和资源进行并完成的创新活动,其创新过程中的知识、技术、制度等方面的关键性突破是依靠自身利力量完成的。狭义的自主创新是指企业通过自身的努力和探索产生技术突破,攻破技术难关,并在此基础上依靠自身能力推动创新的后续环节,完成技术的商品化,获取商业利润,达到预期目标的创新活动。自主创新的本质特征是技术突破的内生性。所需要的核心技术突破来源于企业的内部,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和独立研究获得。 创新型国家:

13、是指将科技创新作为基本战略,大幅度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形成日益强大竞争优势的国家。 创新型国家的主要特征:(1)创新投入高,国家的研究开发投入占的比重在2%以上;(2)科技进步贡献率在70%以上;(3)自主创新能力强,国家对外技术依存度指标通常在30%以下;(4)创新产出高,拥有专利多。目前世界上公认的20余个创新型国家拥有的发明专利数占全世界的99%。 知识产权产出与国家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产出与国家创新能力呈高度正相关。国家创新能力越强,自主知识产权产出越多,本国专利申请越多,同时,国外专利申请越多。据有关研究报告, 2004 年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在占世界GDP92%的49个主要国家中,位居第2

14、4位,处于中等水平。1、全球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变化趋势(1)全球专利申请量( 1985-2005年全球本国居民和非本国居民专利申请量)2005年,全球专利申请总量接近166万件,比2004年增加7%。 自1995年以来,全球专利申请量的年均增幅为4.7%。 本国居民专利申请量的年均增幅为6.6%,非本国居民专利申请量的年均 增幅为7.6%。(2)全球专利授权量(1985-2005年全球专利授权量) 2005年全球专利授权量约60万件,与上年基本持平。1995-2006年 ,专利授权量年均增幅为3.6%,但这一数字并不稳定,有些时期出 现负增长。2、主要国家专利申请的发展态势(1883年2005

15、年世界九大专利局受理的专利申请量) 截至1960年,全球专利活动发展缓慢。1883-1959年的年均增长率为 1.99%,专利活动主要集中在美、德、英、法四国。 1960年之后,专利制度的应用开始加速,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逐步 普及专利制度。在这一时期,日本的专利申请量和前苏联的发明人证书申 请量显著增长。 自1980年以来,美国、欧洲、韩国和中国的专利申请量大幅攀升。 1960-2005年期间,世界九大专利局的专利申请受理量年均增幅为3.35%。3、申请受理量居世界前二十位的专利局(2005年专利申请受理量居世界前二十位的专利局) 专利申请受理量日本(JPO)、USPTO、中国(SIPO)、

16、韩国(KIPO)和EPO居世界 前五位。占全球的77%。4、各专利局本国居民申请量(2004和2005年本国居民专利申请受理量居世界前十五位的专利局) 20042005年,本国居民专利申请量增长6.6%。5、各专利局非本国居民申请量(2004和2005年非本国居民申请受理量居世界前十五位的专利局) 2004-2005年,非本国居民专利申请量增长7.6%。6、非本国居民申请各来源国的分布(全球非本国居民专利申请的来源国)来自美国、日本和德国的申请人向其他国家提交的专利申请最多。其中,源自美国和日本的非本国居民专利申请各占全球总量的23%,德国占11%。换言之,这三大来源国总共囊括了全球非本国居民专利申请总量的57%。来自韩国、中国和印度的专利申请人向国外提交的专利申请均迅速增加,从而扩大了源自这些国家的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2005年,源自这三个国家的非本国居民专利申请同比增幅最高,其中韩国为27.3%,中国27.9%,印度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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