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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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襄阳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襄阳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一、养老保险一、养老保险参保指南参保指南参保条件:参保条件: 城乡居民参保城乡居民参保 凡年满 16 周岁、具有当地城乡居民户籍、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不含在校生) 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新参保企业办理新参保企业办理 新成立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需资料:所需资料: 城乡居民参保材料城乡居民参保材料 1.户口簿 2.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3.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新参保企业办理新参保企业办理 初次参保的企业或个人体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初次参保的企业或个人体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

2、1.携带工商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文件 2.税务登记证 3.企业申请书4.社会保险登记表参保单位须办理除以上材料还需提供以下有关资料参保单位须办理除以上材料还需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参保企业 1987 年(或成立之日)至参保上一年的工资年报(或历年工资收入报表)。(2)本企业历年职工人数、退休人数。企业填报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资料登 记表和离退休人员待遇及个人资料登记表参保流程;参保流程; 城乡居民参保流程城乡居民参保流程 1.申请人需携带户口簿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 加居民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 2.乡镇人社服务

3、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及时将 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 3.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对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录入的参保人员相 关信息与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将复核的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同时将有关资料归档备案。 新参保企业办理流程新参保企业办理流程 1、初次参保的企业或个人体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等携带工商营业执照或批准 成立的文件等,经市劳动保险处审核后,办理新单位开户手续。 2.劳动保险处对上述资料审核符合规定后,将有关数据输入微机并逐人编号和 征收养老保险。其已退休人员的待遇经市劳动和社会保

4、障局审批后,亦由劳动 保险处录入微机并编号。 3.参保单位按规定缴费后,市养老保险中心根据市社会保险结算中心基金收入 到帐传递表,将个人帐户金额分配到每位参保的职工。 4.市劳动保险处基金科将参保单位纳入正常业务管理,并核发职工养老保险 手册领取指南领取指南领取条件:领取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 3、个人缴费至少满 15 年(过渡期内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4、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 60 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职工 55 岁;从事生产和工勤辅助工作的女职工 50 岁,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

5、女年满 55 周岁。所需资料:所需资料: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申领材料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申领材料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身份证及复印件3.襄阳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确认表城乡居民城乡居民 户口簿 本人居民身份证 襄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申请表领取流程;领取流程;退休人员在办理好退休审批和待遇计算手续后,于次月 10 号以后携带身份证、 退休证到市退休管理服务中心指纹采集窗口领取养老金领取通知单 ,按照 养老金领取通知单所列时间到指定银行网点领取养老金。转移指南转移指南转移条件:转移条件: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应办理接收。

6、 但对在户籍所在地未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在原参保地缴费满 10 年的,应在 缴费满 10 年的原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新参保地应办理接收。但对男性年 满 50 周岁和女性年满 40 周岁的(不含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批准调 动),原参保地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账户。 参保人员再次跨市(县)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临时账户全部缴 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所需资料:所需资料: 转入转入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7、转移接续信息表转出转出 1.养老保险缴费凭 2.本人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或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新就业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移流程;转移流程; 转入:转入: (1)参保人员在我市社保办事处(襄城、樊城、高新社会保险办事处)按规定建立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凭原就业地(外地)出具的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身份证,到企核科办理转入申请(2)我市企核科在 15 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 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外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

8、出说明(3)申请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外地)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办理参保关系及基金转出,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4)企核科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外地)社保经办机构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确认基金到帐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 结参保关系转入手续(5)对男性年满 50 周岁和女性年满 40 周岁,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我市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帐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转移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 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中的全部缴费本

9、息,转移归集到 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转出:转出:调出省内,根据参保职工申请,养老中心企核科根据参保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或医保证),告知参保职工账户情况,无欠费的(有欠款的补缴或按规定核销后) 当日出具“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由参保职工交新参保地,自收到新参保地经办 机构“转移接续联系函”后,15 个工作日内办理调出手续并将资金划拨凭证交 中心发放科转移资金。二、医疗保险二、医疗保险参保指南参保指南参保条件:参保条件: 1.城镇职工:城镇职工: 本市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种类型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城镇非全日制从 业人员及其他

10、灵活就业人员等。 2.城镇居民:城镇居民: 本市范围内在城镇就读的大、中专(技工)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各级各类 公(民)办学校在校学生,18 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和年满 18 周岁以上的非从业城镇 居民及城市规划区内失地农民。所需资料:所需资料: 城镇职工:城镇职工: 1.凭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2.工商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社会保险登记证 5.工资花名册 6.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照片 1 张 城镇居民:城镇居民: 居民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2 张(学龄前儿童不提供照片)、 户口薄(原件、复印件)、填写好的申请表等。特殊人员还应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材料特殊人员还应提供

11、以下有效证明材料: 3.属低保人员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襄阳市社会救助证(原件、复印件); 属重度残疾人员的,需提供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 件); 4.属低收入家庭 60 周岁及以上老人的,需提供未按月领取养老金和低收入的相关 证明材料。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材料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材料 1.解除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养老保险手册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一寸免冠彩照两张、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参保流程;参保流程; 城镇职工参保流程城镇职工参保流程 1.用人单位带上参保所需的材料到所属城区社会保险办事处 2.经办机构审核资料 3.经办机构为用人单位

12、办理参保手续 城镇居民参保流程城镇居民参保流程 1.录入参保居民信息。社区对参保居民资料核实进行申报录入后,按照参保人 员身份核定缴费标准并填写襄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单 ,参保 居民按照襄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单核定的医疗保险费标准 直接缴纳到社区。 2.社区工作人员在一周内将归集的居民医保费就近到地税办税大厅缴费,由地 税机关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 ,在社区进行公示。 4、发放襄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 。社区工作人员凭税收通用缴款 书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发 放到居民手中报销指南报销指南所需资料:所需资料: 住院费用报销材料住院费

13、用报销材料 1.住院医疗费用发票 2.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3.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4.医保卡 5.身份证 6.住院病历 门诊费用报销材料门诊费用报销材料1.医保卡 2.身份证 异地住院费用报销材料异地住院费用报销材料 1.异地就医转诊单或异地居住登记表 2.医疗费用明细或汇总单及相关检查化验单 3.出院小结 4.发票原件 规定病种门诊报销指南规定病种门诊报销指南 1.规定病种治疗卡 2.复式处方 3.发票原件报销流程;报销流程; 住院报销流程住院报销流程 1.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需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预付金,出院时只需 交清属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属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

14、医院 直接结算 异地住院费用报销流程异地住院费用报销流程 1.收单后登记备案; 2.费用审核及分类; 3.资料录入并打印结算单; 4.分管领导审批签字; 5.传递登记后送结算科。 规定病种门诊报销流程规定病种门诊报销流程 1.审核处方及发票; 2.资料录入打印结算单; 3.送结算科结算。三、工伤保险三、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工伤认定认定标准: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 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

15、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 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 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注:职工有前款第 1 项、第 2 项情形的,按照本条

16、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职工有前款第 3 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所需资料:所需资料: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 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 15 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 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 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 15 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参保指南参保指南参保对象:参保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 当按属地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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