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控制价宣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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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建设工程 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宣贯)主讲 杨香芝n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n2008年7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63号公告,批准建设工程工程 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为国家标准 ,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2008计价规范,建设厅发布了 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新建造20094号)( 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n“招标控制价”是2008计价规范提出的新概念术语:n2.0.20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

2、程限定的最高 工程造价。n4.2.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 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n4.2.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n 4.2.3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n 1 本规范;n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n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n 4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n 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n 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

3、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 发布的参照市场价;n 7 其它的相关资料。n4.2.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 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 价计算。n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n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n4.2.5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 4.1.4、4.1.5和4.2.3条的规定计价。n4.2.6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n 1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n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

4、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 算;n 3 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n 4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n4.2.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计算。 n4.2.8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n 4.2.9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 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n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 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n08规范4.2

5、.8条、4.2.9条规定赋予了投标人对招标人不按本规范的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进行投诉和举报的权 利。同时要求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担 负并履行对未按本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行为进行监 督处理的责任。 因此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可以把工 程投资控制在招标控制价范围内,减少招标人的投资 风险,提高了交易成功的可能性。是监控国有资金投 资和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环节。n“08规范”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 、加强市场监管”的改革思路,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下的要求,对工程建设领域中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的计价 ,适宜采用市场定价的充分放开,政府监管不越位;在现阶

6、段还 需政府宏观调控的,政府监管一定不缺位,并且要切实做好。n“08规范”的内容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从招投标开始到工程竣工 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 编制;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 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 工程竣工后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等内容。n招标控制价的提出是加强市场及国有资金监管、工程 造价全过程管理的需要。n为贯彻08计价规范,历经区内外考察、调研,全 疆范围内不同层面多次征求意见,形成出台了备案 管理办法。于二OO九年十二月八日由自治区建设厅 批准发布,施行日期2010年3月1日

7、。新建造20094号关于发布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 诉处理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兵团建设局,新疆军 区后勤部,中央驻疆各单位、自治区各建设单位、施 工企业,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 n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备案及投诉处理,加强 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建设工程工 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我厅研究制 定了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 法,已经2009年第十一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 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n附件: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 办法 自治区住房和

8、城乡建设厅二九十二月八日 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n第一条 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 价的备案及投诉处理,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价规范(GB50500-200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 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定本办法。n08计价规范、人民政府第138号令n第二条适用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主要 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 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适用本办法。n依据: 08计价规范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 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 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人民政府第

9、138号令第十条n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附属设施 及其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 n(107号部令第二条) n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按照有关工程量清单计 价规范和方法计算的建设工程招标最高造价。n依据:08计价规范2.0.20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 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 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n08计价规范4.2.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 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 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 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 应予以拒绝

10、。n人民政府第138号令第十二条 n第三条 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权限,负责限 额以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具体 工作可以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以下简称 造价管理机构)。(新政办200179号 )n第四条 招标控制价备案 招标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 时,应当填写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一 式三份,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备案。n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由自治区住房和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在新疆建设网和新 疆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发布,供免费下载。n08计价规范4.2.8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 ,

11、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 所在地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备查。n备案时间执行新建建【2010】7号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 则第七条招标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内容包括编制依 据、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编制单位、主要编制人及审 核人。 n第五条 备案提交资料 招标人申请招标控制价备案 ,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及有关电子文档:n(一)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确定的 建设工程概算;n(二)招标文件有关工程计价的条款;n(三)工程量清单;n(四)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包括编制依据、控制价 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编制单位、主要编

12、制人及审 核人姓名。n招标人应当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n第六条 资料查验 造价管理机构收到提交资料后, 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查验:n(一)报送资料完整,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n(二)招标控制价未超出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 文件确定的建设工程概算;n(三)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 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n依据:08计价规范n4.2.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 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 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部 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 予以拒绝。 n4.2.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

13、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n建设部第150号令第十八条,中介协2006013号第十条 n第七条 备案 经查验提交资料符合前款规定的,造 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 中加盖“备案资料收讫”章,对招标控制价予以备案 。n招标控制价资料查验及备案工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 成,造价管理机构依法告知招标人对招标控制价资料 予以补正的,所需时间另行计算。n第八条 开标监督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将招标控制价 备案情况及时抄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 构。招标控制价未经备案的不得开标,招标投标监督 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招标人申请备案。 n第九条 投诉 招标控制

14、价公布后,潜在投标人认为 招标控制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招标投标监督 管理机构或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n(一)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 条文的;(15条)n(二)未按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发布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和计价依据计价的;n(三)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能力,或者委 托编制单位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 质等级承担编制业务的;n(四)明显低于工程合理造价的;n(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计价规范的其他 情形。n依据:08计价规范4.2.9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 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

15、 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n第十条 投诉要求 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投诉 书需明确投诉事由、投诉人名称、联系方式等,并由 投诉人签名或盖章。n投诉人不得捏造事实、恶意投诉。受理投诉的机构对 投诉人的情况应当保密。n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 投诉事由成立,受理投诉的机 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n(一)属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转有管辖权的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尚未开标的,招标 投标管理机构依法责令招标人停止开标,重新编制招 标控制价;n n(二)属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 (五)项的,由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会同造价管理机构 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核查组进行核查;情

16、况复 杂的,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核查意见。n核查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核查组成员或者被委托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投诉人、被投诉人有利害 关系。 n依据:08计价规范4.2.9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 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n第十二条 核查 核查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以及施工图纸 、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招标控制价计算资料等对投 诉事项进行审查、复核、询问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经投诉人同意,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 诉人就投诉事由进行质证。n核查完后应当形成书面核查结论,由核查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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