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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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各位参加培训祝:学有所获 快乐学习 快乐工作泸西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法培训授课人:赵才珀部 门:人力资源部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和作用一、劳动法的概念(一)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一个有多种含义的概念。它可以指法律体系 中的劳动法律部门;也可以指一个国家的劳动法典;还可 以指劳动法学或劳动法课程。在本次培训中,劳动法是指 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总称。关于劳动法我们要明确几点:v劳动法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v劳动法与民法关系密切,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 律部门;v它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个独立 的法律部门。(二

2、)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 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有以下特点:v劳动关系发生的原因是实现劳动的过程,即劳动者要直 接参加某种生产物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v劳动关系是在用人单位录用了劳动者,使劳动者与劳动 过程有了密切联系之后才发生的。v劳动关系是职业的有偿的劳动而发生的关系,非职业 的劳动、无偿的劳动、义务的劳动所发生的关系都不 由劳动法调整。理解劳动关系概念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劳动法中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 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 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3、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 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 方权利和义务 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是双方劳动关系建立的最直接、客观的书面 证据,也是发生劳动纠纷时解决问题的主要依据。很 多用人单位不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因此劳动者在劳动 关系处于弱势地位,往往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时也无力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劳动者与劳动者、单位与单位之间不可能产生劳动关 系。5、劳动关系的主体:劳 动 者用人单位劳 动 者年满16周岁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童 工16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民法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十八 周岁以上

4、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文号:劳社部发200512号一、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 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 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份。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 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 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

5、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 份的证件(三)用人单位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 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 负举证责任。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 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 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 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 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的经济补偿金。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 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

6、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 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 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劳动法所调整的其他关系虽然劳动关系是构成劳动法调整对象的最主要、最基 本的一种关系,但并不是劳动法调整的唯一关系。还包括 那些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二、劳动法的内容劳动法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的国家,由于 各自的国情和法律传统不同,劳动法的具体内容不完全相 同。在不同的国家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劳动法的内容也是有 差异的。从劳动法的发展历史看,劳动法的内容一直处于 不断充实

7、与开展之中。(目前,我国执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实施时间:自1995年1月1 日起施行。)从许多国家的情况看,现代劳动法主要由以 下几种制度组成:(一)就业促进制度良好的就业环境是保障人民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 要条件。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就业促进制度的立法。促进 就业制度主要包括国家的就业方针,政府有关部门在拓展 就业渠道、提供就业服务,实施失业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和 措施,以及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军 人等特殊群体的专门促进措施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就业促进制度方面的内容: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

8、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 , 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 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 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 营实现就业。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 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 仰不同 而受歧视。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 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 妇女或者提 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 业,法 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

9、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 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 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二)集体谈判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谈判是指,员工代表(通常是工会代表)和单 位行政部门或者雇主之间就劳动条件的改善和劳动关系的 处理问题进行的谈判制度。 (三)劳动标准制度劳动标准一般指最低劳动标准。它是国家为保护劳 动者而制定的有关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劳动标准具有单 方面的强制力,劳动关系当事人可以约定高于劳动标准的 劳动条件,但不能约定低于劳动标准的条件,低于劳动标 准的部分无效。劳动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v最低工资标准;

10、v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条件等。v最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中有关工作时间和休 息休假的条款: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 时 、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 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 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 者休假:(一)元旦;

11、(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 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 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 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 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 第四十 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 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 , 影响生产 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 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 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 资报酬:(一)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 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 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 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章中有关工资的条款: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

13、同工 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 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 工资水平。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 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 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

14、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 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 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章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 条款: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 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防止劳动过程 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入生产和使用。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 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 从事有职业危害

15、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 康检查。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 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 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 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 控 告。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 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 ,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中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 工特殊保护的条款: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

16、殊劳动保护 。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 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 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 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 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 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不得安排 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 其他禁忌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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