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合同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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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的担保第一节 担保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债的担保是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约 定的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 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一般担保。二是特殊担保。担保法上规定的特殊担保有哪些 方式? 主要有五种方式1、保证2、抵押3、质押4、留置5、定金v基本功能: 1、促进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减少债权人 风险; 2、确保债权、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资金融 通和商品交易; 3、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v二、债的担保的性质 (一)从属性合同担保从属于主债权,没有主合 同、主债权,担保就没有了实现的可能 和现实价值。担保以主债权的存在或将来存在为 前提,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一

2、般 也随着主债权的变更而变更。(二)补充性是指合同担保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债 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只有在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履行或者 不能履行时,才能执行担保财产。(三)相对独立性指债的担保的成立,与被担保的债权 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担保的范围不必与所担保债务的范 围完全一致;债的担保有自己的成立要件和消灭 原因,对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发生影响。v三、债的担保的分类v(一)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保证人的担保;抵押、质押和留置物的担保;定金金钱担保。v(二)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 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约定担保(当事人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 自愿设定) 留置法定担保(法律为保护某种特

3、殊债权而 直接规定)第二节 保 证 v 一、保证概述(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v主合同的债务人被保证人v为主合同的债务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保证人(二)保证的分类 1、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 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 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 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责任。即 ,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为保护一般保证人的利益设 置的,但是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势必给债权人 带来不利,因而

4、担保法作了如下限制性规定: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 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进入破 产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v案例讨论:甲为加入A合伙企业需要一笔资金,于 2003年3月5日向乙借款5万元,双方以书面合同 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丙为甲的保证人,与乙 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 证期间为自借款期满之日起1年。随后,乙请求 甲偿还借款,并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甲以资 金不足为由拒绝还款,丙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v问:丙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 说明理由。 需注意: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 任

5、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 ,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而不是不承担保证责 任。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 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 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 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保 证责任。2、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从保证人数量的角度划分只有一个保证人:单独保证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共同保证共同保证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

6、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按照约 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分别对 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行为。各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 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二、保证合同 (一)保证人根据保证合同承担保证债务的当事人。条件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保证人不能是债务人本身, 须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保法对保证人资格的例外性规定: 1.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 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担保的除 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作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

7、担任保证人。 案例:甲公司的市场部:分别为A公司的10万元债务和B公司的20万元 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其中,A公司的债权人乙知道保证人是甲公 司的职能部门,B公司的债权人丙不知道保证人 是甲公司的职能部门且无过错。后A、B两公司均不能履行债务,两公司的 债权人乙、丙均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问:如何承担责任? 分析:甲公司的市场部提供的担保虽然无效,但是 B公司的债权人丙并不知道担保人为职能部门且无 过错,甲公司对丙的损失应承担过错责任。A公司 的债权人乙因为明知保证人为甲公司的职能部门 而与其订立保证合同,其损失应自行承担。二、保证合同的内容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 的,当债务

8、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 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保证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三、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一)保证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二)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又称保证责任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或 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主张权利 的期间。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 责任。保证期间的确定主要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二是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

9、证期间早于或者 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三是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 务本息还清之日止等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 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三)保证诉讼时效保证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追偿 权的期间。如果债权人不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追偿,则丧失追偿 权;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行使了追偿权,则 保证责任确定,从保证责任确定的时刻起,开始计算保 证的诉讼时效。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担保法没有规定,按照民法 通则的规定,为2年。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ABC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或 债权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届满AC之间的期限为保证期间,如果债权人没有

10、在AC之 间的期限之内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免除保证 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因为保证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保证从对债务人诉讼或仲裁的判决或裁决生效之日起 计算,连带责任保证中,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任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和延 长的法律后果。如果保证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则有诉讼时 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适用。小结:保证人在期间问题上有两次不受债权人追究 的机会,一次是保证期间,一次是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 期间。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保证人可以免责;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 张了权利,但在此后的2年未内向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

11、 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完成,保证人因诉讼时效的完成而 免于被追究责任。(四)主合同转让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 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 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 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 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 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 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 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

12、任。 五、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 人享有请求偿还的权利。保证人的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的,保证人只能 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在共同保证的情况下,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还 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如债务人破产,债权人 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 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复习案例1:2001年5月5日,某水泥厂向某工商银行借款50 万人民币,双方经协商,签订了借款合同。作为某 省百强企业的某油漆厂同意作为水泥厂的保证人, 为水泥厂全部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油漆厂在 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一栏内签字、盖章。按照借款合 同

13、的约定,水泥厂的还款期限为2002年12月31日。 后来,因为水泥厂的水泥销路不好,资金困难,没 有还款能力,工商银行遂于2003年8月3日以某水泥 厂和某油漆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并要求油漆厂承 担保证责任。 问: (1)油漆厂是否可以作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 (2)某油漆厂如果可以作为保证人,采取的是什么 保证方式?为什么? (3)某油漆厂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回答要点: (1)可以作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根据成 立的主体资格和条件来回答。具有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和 公民都可以作保证人。 (2)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保证方 式,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 (3)不承担保证责任。过了保

14、证期间6个月。复习案例2:甲公司向乙银行分别借有500万元和600万元的款项。第一笔借款为1999年12月30日,保证人为丙公司。第二笔借款为2000年12月30日,保证人为丁公司。借款期限均为1年。保证人丙公司、丁公司对上述两笔款项均未约定期限, 对第一笔款项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第二笔款项未约定保 证方式。2001年5月1日,乙银行起诉甲公司偿还第一笔款项,甲公 司无奈,还款100万元。乙银行便于同年10月5日起诉丙公司, 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遭到丙公司拒绝。2002年7月5日,乙银行起诉甲公司偿还第二笔款项,同时 起诉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无力还款,丁公司同样拒绝 承担保证责

15、任。问题:丙公司和丁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v结论:本案中,丙公司对甲公司向乙银行的第一笔借款 作保,因未约定保证期间,其保证期间为6个月,即保 证期间至2001年6月30日。因双方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 般保证,在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 申请仲裁,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起诉丙在诉讼时效期 内,所以丙要承担甲公司无力偿还的400万元的保证责 任。丁公司对甲公司向乙银行的第二笔借款作保,该 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其保证期间为6个月,即保证期 间至2002年6月30日。因为该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乙 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丁公司主张权利,因此 ,丁公司可不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对甲公司的

16、第二 笔借款只能要求甲公司偿还。复习案例3:甲公司为购进一条先进生产线,便与乙银行签订 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 年,年息为6%。因甲公司和丙公司、丁公司为联保单 位,丙公司、丁公司经甲公司请求,为该借款合同进 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中约定,两公司承担一般保证 责任,即如果甲公司不能如期还款,则由丙公司、丁 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甲公司与乙银行推迟还款期限1 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公司和丁公司, 丙公司和丁公司未予答复。因甲公司到期无力还款, 乙银行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承担共同保证责任而引起 纠纷。 问题:(1) 甲公司与乙银行变更还款期限之前,丙公司与丁 公司对乙银行的债权应该承担什么责任?(2)本案中,丙公司和丁公司应否承担共同保证责任 ?为什么? 结论:(1) 本问涉及共同保证问题。共同保证分 为连带共同保证和按份共同保证。两个以上保 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 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 为连带共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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