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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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理申报、缴拨程序一、参统范围及申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行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企业带以下材料到其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区、县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统手续。1、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4、上一年度劳动情况年报表(即市统计局的 104 年报表)及复印件;5、进行工伤职工登记的企业,应另行出具:(1)、工伤认定申请书;(2)、劳动鉴定表; (3)、工伤待遇审批表; (4)、工伤证。 二、办理参统手续: 1、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与企业签定北京市企业缴纳工 伤保险协议书。 2、企业填报企业

2、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并由区、县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确定企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3、企业应依据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批准的企业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工伤证填写北京 市工伤职工登记表。 三、核定缴费基数时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企业于每年 3 月 15 日至 3 月底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缴费基数。核定时,需携带上报统计部门的上年度劳动情况 表(104 表),填写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基数核定表,经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作为新一年的缴纳 工伤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 未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企业(无104 表),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折算为月

3、平均工 资后,确定企业月缴费基数。 四、工伤保险费的收缴: 1、按照已审定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企业于每月 5 日前 填报北京市企业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月报表并报送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2、每月 10 日前,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将收缴月报表 审核汇总后,同软盘一并报市社保中心。3、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财务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 期)的方式,进行结算。征缴企业的工伤保险费。4、每月 22 日,市社保中心从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的银行帐户中收缴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27 日转入市财政专户。 五、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1、工伤保险待遇为次月支付:有工伤职工待遇支付行为 的企业,在每月 5 日前填报北京市企业

4、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并报送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经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与工伤职工数据库核对后,作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2、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经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中:总额超过 5 万元的需经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复审同意后,填入支付月报表报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后予以拨付。3、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 10 日前,将企业报送的支 付月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后,经区、县财政局社保经办部门审核盖章后,将汇总的支付月报表及软盘一并报送市社保中心,经市社保中心审核汇总后,填写支付月报表,于 20 日前报送市财政局。4、市财政局于当月 30 日前,将本市支付企业工伤职工的保险基金,拨付到市社保中心。5、市社保中心于次月 2 日拨付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6、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于次月 10 日前拨付到企业。企业应及时发放给工伤职工。六、单位成立、变更与注销:1、新成立的单位,自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到当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手续,并按上述 办法申报缴纳工伤保险手续。 2、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在发生破产、关闭、解散、撤 消、清算、兼(合)并或发生分立的,应于 30 日内持上级审批文件到当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基金缴拨变更或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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