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135 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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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 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主要内容 CCAR-135部制定的背景 CCAR-135部总体介绍 CCAR-135部条款介绍CCAR-135部制定的背景 制定的依据和参考资料l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l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l相关的欧美航空法规l制定的原则l先进性和可行性的结合l保持版本的国际通用性CCAR-135部制定的背景 与CCAR-121部的联系和区别l构成我国航空运行管理规章体系的一部分l使用范围的区别l规章要求的区别CCAR-135部总体介绍共12章,5个附件: A章 总则 B章 飞行运行 C章 航空器与设备 D章 目视/仪表规则的运行限制和天气要求 E章

2、飞行机组成员合格要求 F章 机组成员飞行时间的值勤时间限制及休息要求 G章 机组考试要求 H章 训练CCAR-135部总体介绍 I章 飞机性能使用限制 J章 航空器维修 K章 法律责任 L章 附则 附件A 定义 附件B 载客数超过9人飞机的附加适航要求 附件C 飞机飞行数据记录器规范 附件D 旋翼机飞行数据记录器规范 附件E 旋翼机水上平台运行要求CCAR-135部条款介绍 A章 总则 135.1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进行运行合格审 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规范其运行活动,保证其达到 并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

3、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135.3条 适用范围 (a)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 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下列商业运 输飞行: (1)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定期载客运 输飞行: (i) 最大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的多 发飞机; (ii) 单发飞机; (iii) 旋翼机。 第135.3条 适用范围(续)(2)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非定期载客运输 飞行: (i) 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不 超过30座,并且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千克 的多发飞机; (ii) 单发飞机; (iii)旋翼机。 第135.3条 适用范围(续)(3)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 (i)

4、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 ; (ii) 单发飞机; (iii) 旋翼机。 (4)使用本条(a)(1)和(a)(2)规定的航空器 ,在同一机场起降且半径超过40千米的空 中游览飞行。 第135.3条 适用范围(续)(b) 对于适用于本条(a)款规定的航空运营人,在 本规则中称之为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 (c) 对于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 输运营人,可以按照审定情况在其运行合格证和 运行规范中批准其实施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 类的运行: (1) 定期载客运行,指本条(a)(1)款规定 的运行; (2) 非定期载客及全货运行,指本条(a)(2) 和(a)(3)规定的运行

5、; 第135.3条 适用范围(续)(d)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应当遵守其他有关 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但在本规则对相应要求进 行了增补或者提出了更高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 照本规则的要求执行。 (e)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在中国境外运行时 ,应当遵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二空中 规则或者适用的运行所在地的法规。在CCAR-61 部、CCAR-91部和本规则的规定严于上述附件和运 行所在地法规的规定并且不与其发生抵触时,还 应当遵守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规则的规定 。 第135.3条 适用范围(续)(f)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在运行中所 使用的人员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

6、 所载运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的适用要 求。 135.5135.25条:定义及合格申 办程序,主要与局方有关。第135.27条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所必 需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a)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拥有能够有效控制和监督其整个运行 的管理机构,并拥有足够的合格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 保证在其运行中保持最高的安全水平。合格证持有人应当 在下列职位上安排合格的专职人员: (1) 运行主管,负责合格证持有人飞行运行的组织实施 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2) 维修主管,负责合格证持有人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符 合本规则的要求; (3) 总飞行师,负责合格证持有人的飞行人员训练和技 术管理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b)

7、 对于某项具体运行,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能证明,由于所 涉及的运行种类、所使用的航空器数量与型号和运行的区 域等因素,使用较少的管理人员或者不同的管理人员配置 能够完成本条(a)款规定职位的全部职责并能以同等安全 水平完成运行,局方可以认可其管理人员的配备。 管理人员的合格条件 (c) 担任本规则第135.27条(a)款中维修主管的人员 应当持有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并且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 (1) 持有按照CCAR-66部颁发的维修管理人员证书 ; (2) 在最近6年内具有至少3年从事合格证持有人运 行的至少一种类别飞机的维修或者维修管理经历 。 (d) 局方可以批准合格证持有人使用不符合本条(

8、a) 、(b)、(c)款规定的经历要求的人员,只要局方 认为该人员胜任此项工作。 B章 飞行运行 机械不正常情况的报告 (a) 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每架航空器上携带航空器飞 行记录本,以记录机械不正常情况及修复或者延期修复的 情况。 (b) 对于驾驶员在飞行时间内发现的机械不正常情况,机 长应当确保将其记录在航空器飞行记录本上。每次飞行前 ,机长应当对上次飞行结束时记录在航空器飞行记录本上 的每项机械不正常情况的当前状态作出判定。 (c) 每个对机体、动力装置、螺旋桨、旋翼或者设备方面 的故障或者失效采取修复或者延期修复措施的人员,应当 按照本规则中相应的维修要求将所采取的措施记录在航空 器

9、飞行记录本上。 (d)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一个在航空器上保存本条要求 的、供相关人员使用的航空器飞行记录本的程序,并且在 本规则第135.41条要求的手册中包含这一程序。 紧急情况下有限制的 继续或者中止飞行 (a) 在按照本规则实施飞行期间,如果合格证持有 人或者机长了解到会影响运行安全的实际情况(包 括机场和跑道情况),则应当根据情况对继续飞行 加以限制或者中止飞行,直至相关的情况得到改 善。 (b) 除下列情况外,机长不得允许航空器在出现本 条(a)款规定的情况时继续飞向预计着陆机场: (1) 有足够的理由认定在预计到达计划着陆机场时 ,影响运行安全的实际情况将得到消除; (2) 除飞

10、向着陆机场外已经没有更为安全的方法。 对于该种情况,继续飞向上述机场将构成本规则 第135.39条所规定的紧急状态。 适航检查 除非机长确认航空器已按照适用情况完成 了所要求的维修工作,航空器处于适航状 态,否则不得开始飞行。对于合格证持有 人规定由机长进行飞行前检查的情况,应 当在本规则第135.41条要求的手册中明确 ,并在训练大纲中增加相应的培训要求。 C章 航空器与设备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和设 备的要求。本章的要求是CCAR-91部的航 空器和设备要求的补充要求,但是,本规 则不要求重复安装所要求的任何设备一般要求 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及其设备应当满足中 国民用

11、航空规章的适用要求。 除本规则第135.187条规定的情况外,要求在 航空器上安装的仪表和设备应当经过批准并且 处于可工作状态,否则不得按照本规则运行该 航空器。 按照CCAR-91部第91.413条规定需安装的空中 交通管制应答机设备,应当满足CTSO-74C(C 模式)或者CTSO-C112(S模式)相应技术标准 规定的性能和环境要求。 航空器验证试飞 对于涡喷飞机或者按照型号合格审定程序要求在目视 飞行规则(VFR)下配备两名驾驶员的航空器,如果该 航空器或者相同制造和类似设计的航空器先前未按照 本规则或者CCAR-121部实施运行,则除了该航空器的 审定试飞外,合格证持有人还应当至少实

12、施局方可以 接受的25小时验证试飞,包括:l如果批准进行夜间飞行,至少5小时夜航时间; l如果批准实施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在模拟或者实际 的仪表天气条件下至少5次仪表进近程序飞行; l进入一定数量的局方确定的有代表性的航路和机场。 航空器验证试飞(续) 任何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验证试飞的航空器上载运旅 客,但可以载运那些实施试飞所必需的人员以及局方 指定的观察试飞的人员。可以在验证试飞的同时实施 驾驶员训练飞行。 对于本条(a)款,如果经过下列改装,则不认为航空器 具有类似设计: l所安装的动力装置与航空器合格审定时所装的动力装置型号 不具相似性; l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的重大改装影响了飞行

13、特性。 如果局方认为存在特殊情况,无需完全符合本条的要 求,局方可以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对本条的偏离。 要求双套操纵系统 对于在运行中要求两名驾驶员操作的航空 器,应当装备可以使用的双套操纵装置。 但是,对于型号审定只要求一名驾驶员的 航空器,可以使用转移驾驶盘替代两套驾 驶盘。 J章 航空器维修总则 本章在CCAR-91部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维修要求 ,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 l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一个维修系统来保证其飞机 持续符合型号设计要求及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 的维修要求。 l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的航空器及其部件 的维修工作应当满足下述要求:l对于型号合格审定为旅客

14、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不超 过9座的航空器应当按照本规则第135.423条要求的航空器 检查大纲实施或者安排实施航空器的维修工作; l对于型号合格审定为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超过 9座的航空器应当由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按照 本规则第135.425条要求的维修方案进行维修工作; 总则(续) 对于单发实施载客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的航空器, 还应当满足本规则第135.427条规定的附加维修要求; 任何航空器都可以按照本条(b)款的要求进行航空器维 修; 对于任何航空器的机体翻修和航空器部件维修(不包括 按照检查大纲和维修方案进行的不离位检查)应当由按 照CCAR-1

15、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进行。 l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其航空器及其部件、维修 系统接受局方为保证其对本章规定的符合性而进 行的检查和监督。 航空器的适航性责任 合格证持有人对其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包括机体、发 动机、螺旋桨、旋翼、设备和部件,承担适航性责任,并使 其航空器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进行维修。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局方批准或者认可的程序完成下列工 作,确保航空器的适航性和运行设备、应急设备的可用性: l每次飞行前按照本规则第135.423条要求的航空器检查大纲或者 本规则第135.425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方案完成或者安排完成所 有维修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放行; l对于影响安全运行的有关

16、缺陷和损伤进行排故并达到经批准的 标准,如该型航空器有局方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MEL)和构型 偏离清单(CDL),应当符合这些清单规定的要求; l完成运行指令、适航指令和局方要求强制执行的任何其他持续 适航要求; l依据批准的标准完成改装,对于非强制性改装,制定具体政策 。l合格证持有人可以通过协议将上述(b)款中的全部或者部分 工作进行委托,但对其航空器负有同样的适航性责任。 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系统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一个由维修主管负责的,落实 其维修责任和保证航空器适航性的维修系统。维修系 统应当具备必要的机构、设施、工具设备、器材、人 员和工作程序来实施或者安排实施维修(包括一般勤 务)工作。 对于运行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超过9座的航 空器的合格证持有人,维修系统应当包括一个至少获 得CCAR-145部有关航空器航线维修批准的维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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