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经营权是否应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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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景区经营权 是否应该转让休闲游憩管理我们的观点是可以、应该转让。v景区经营权的转让,是指经营者 将旅游景区的经营权在一定时间 内有偿转让给他人,由他人对景 区资源进行占用、使用和收益的 行为。1、能够让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有足 够的资金充分,发挥资源本身的作用;2、可以减轻国家的负担,充分利用人力物力资源 ;3、传统的经营模式不断的受到挑战,我们应该要 跟上时代的脚步,不断的改进,向前看。4、我们可以把旅游进行景区分类。景区经营权出让是以提高资源利用 效益为目的的,以保证资源所有权人的 权益为前提,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将旅 游景区经营权在一定年限内转让给资本 所有者、民营企业、非公

2、有制经济主体 的行为。景区经营权出让是在市场经济 条件下使景区资源更好的实现其价值高 效率运作的一种有效方式。我国景区经营权出让现状1997年中国大通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和马来西亚一家公司全国首次 分别以委托经营和租赁经营的方式获得了张家界黄龙洞和宝峰湖的投资经 营权。1998年初,万贯集团以协议开发方式获得了四川碧霞峰等景区50年 的独家垄断经营权,并创造了“碧霞峰模式”。自此之后,景区经营权出 让在全国迅速扩展。先后有国家级景区井冈山的龙潭景区向国内外招商引 资,以拍卖合作的方式分20年、30年出让经营权;宋城集团和万象集团以 协议方式分别开发浙江龙泉山国家公园、千岛湖。到2005年4月底

3、,云南省 已将33个旅游区经营权出让给国内外大企业,出让资金达30亿元。由于这些景区资源品味较高,经营利润较其他产业要高得多,企业都 积极支持。但建设部指出任何地区和部门都没有转让景区给企业经营的权 利。然而国家在这方面尚未出台相应法规政策,景区经营权出让事件愈来 愈多了。最终由于2002年新希望集团欲买断桂林遇龙河景区因国家主管部 门直接干预未果一事,使景区经营权出让有所趋缓。但截止2005年底,全 国已经出让或鼓励出让景区经营权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20多个,已有 超过300多个景区(点)以不同的形式出让了经营权 景区经营权出让需要面对的问题景区经营权出让无疑是景区发展过程中的重大改革,改

4、革就不免出现 差错,面临阻力。由于目前还没有明确规范景区经营权出让的法律,经营 者资质也良莠不齐,新旧经营管理体制交错混乱等原因,因此目前需要考 虑以下问题:1国有资产流失有些景区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急于出让景区以改善接待条件、扩大游 客量,出现了许多问题:其一,在招商引资中对资源价值过于低估导致廉 价出让经营权;其二,景区经营权出让的付款方式,考虑到经营权转让初 期投入大,资金回收慢,不少景区采取了初期付款较少,以后逐年增加的 付款方式。如张家界某景区,当时以6000万标的出让40年经营权,而受让 企业当年的门票收入就达4000多万2。以此推算,一年半回收成本,此 后长达30多年的收入为企业纯

5、收益。其三,出让方式大都未公开招标,缺 乏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的机制,出让的透明度令人置疑,容易出现“ 寻租”行为3。但其并不真正投资开发,而是将其转手,不断地从倒卖 资源中获益。还有一部分受让者获得景区经营权后,借旅游开发之名在景 区开发房地产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这些都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惟利是图,破坏资源环境投资主体在开发旅游资源过程中,考虑得更多的是经 济效益,难免会出现一些短期行为,如仅做小额投资,简 单作些建设,忽视景区环境承受能力,在景区内增设过多 的接待设施,超负荷接待游客而不对资源采取任何保护措 施。对生态环境的威胁还可能来自于企业自身的认识水平 和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在开发

6、中对资源造成了破坏。如旅游 公司用水冲洗孔庙建筑,给古建筑的油漆彩绘及其他文物 造成了很大损失;张家界因建设滑索破坏了风景而遭遇联 合国科教文组织亮黄牌。有些企业对旅游人力资源过度开 发,若完成不了经营指标就扣工资奖金,影响了景区的人 文环境和愉快的旅游氛围。3出让者管理过死或过松景区经营权出让在我国旅游发展史上是一次新的尝 试,没有先例可循。在转让过程中容易出现两种偏差: 一种情况是出让者虽与受让企业签订了经营权转让合同 ,但由于传统观念和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出让者仍不 断插手景区经营,使景区经营权转让名不副实。另一种 情况是政府部门与受让者签订了转让合同后,产生了“ 甩掉了包袱”的心理。以

7、为经营权和盘托出,可以不再 过问了。事实上,经营权出让后,其责任更大了,政府 要将代表全民行使其管理职能,监督经营行为,确保景 区资源的有效永续利用。解决景区经营权出让问题的措施第一,科学评估资源的价值,通过各种途径防治治国资 流失。确定景区资源的价值,客观上要综合景区的资源属 性和级别、资源的市场需求、景区现有收入、前期已投入 的资产价值及经营权出让年限等;主观上要组织专门的资 产评估小组,其成员须包括与旅游领域专家、各相关行政 管理机构、当地社区代表等共同来科学评估景区资源的价 值及经营权出让的额度。不能认为无形资产很难做出科学 客观的估计,就任意作价出让。防治国资流失,方法如下 :在转让

8、合同的撰写上要做到尽可能的具体、细致;尽量 避免错误、笼统和粗糙;受让方要交纳保证金,对无形资 产和不可再生资源要有抵押或担保,责令受让者对景区重 要资源投保,在合同上明确其一旦违约的高额赔偿经费。第二,尽快出台针对性的法律法规4 ,规范景区经营权出 让程序及方式。目前景区经营权出让处于无法可依、监管混 乱的状态,出台针对性的法律十分迫切。对于规范经营权出 让的程序及方式:首先要成立专门的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机构 ,负责收集和发布消息、组织景区资源评估、组织拍卖会、 监督企业的经营行为;其次要认真评定受让企业的资质。在 确定经营者的资格时,要通过旅游有关的各界专业人士、银 行、当地居民等综合评审,

9、确认其经济实力、资信情况、管 理水平、建设和维护景区原有生态和文化环境的能力,进行 慎重而有条件的转让。再次,考虑景区的生命周期、企业的 生命周期及管理的延续性的前提下,适度延长出让年限。签 约期较长无形中促使企业考虑短期收益与资源可持续利用的 关系。只注重眼前利益,破坏景区环境的潜在后果也将由其 承担,因此民营企业必然考虑资源的承载力及旅游活动对景 区环境的长期影响。另外,要尽快统一出让的标准,严格采 取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性手段出让,严禁暗箱操作,坚决杜 绝“寻租行为”。第三,强化规划管理,定期对环境进行评估 。将有资格的规划单位存档,审核部门须严把审 批关,经审批的规划方案要严格执行,若确

10、须变 动,须将改动后的规划申报审批后实施。对出让 经营权的景区要定期组织专家对景区环境进行评 价,强化经营者的环保意识,督促其采取措施, 尽力减少开发经营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同时增加 保护资源的资金投入,对不合格的受让者采取警 告、罚款、收回经营权等各种方式严肃处理。第四,强化行政部门监管职能。首先要建立政府对经营者 的约束和监管机制,使各方不能私自扩大利益范围或规避责 任。其次政府要找准自己的位置和角色:(1)完善规章制 度。景区的工作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必须具体规定 景区经营各事宜,这就需要政府强化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 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任何违反规定的企 业给予相应的

11、处罚。(2)负责完善景区基础设施。景区的 道路、水电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要与当地的发展规划一致 ,政府要出面协调与规划。(3)发布旅游市场信息5。旅 游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存在经营者损害旅游者利 益和违法行为。政府要加强旅游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工作,协 调社会各界创造有利于景区发展的宏观环境。旅游景区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在保 护景区所有者权益的前提下,国家以景区所有人 的身分,充分挖掘政府、企业、旅游景区三者利 益的共同点和平衡点,将经营权从中剥离出来, 通过有偿的方式将经营权在一定年限内转让给社 会受让企业进行有序开发和建设是国内旅游景区 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条改革新路。在这个过程中 ,社会受让企业对景区的开发建设必须严格遵循 一个中心(即保护旅游资源)两个基本点(即旅游资 源特色和永续利用)进行规划和开发,转让经营权 和保护景区资源双管齐下,确保开发建设的有序 进行,形成“保护一利用一效益一再投入一再保护 一再利用”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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