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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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投标法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 关知识讲座 二O一二年一、招标的基本知识1、招标是采购的一种模式常见的采购模式:(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 (4)询价采购;(5)单一来源采购; (6)租赁;(7)拍买; (8)其他。 问题:为什么要招标?(1)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择优选择?(2)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腐败交易?问题招标采购是程序重要合同内容重要?背景许多人认为,招标投标法是一部程序性法律,其 目的在于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并以此来判断一个项目的招标是 否合法,从而打造招标投标行业“阳光工程”。针对这种观 点,近年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反对声音。一些人认为,正是 因为法律规定了严

2、格的招标程序,造成了少数招标人采用合 法性的手段,通过法定程序实现了其私下非法交易的目的, 即看是“阳光工程”,其内充斥者腐败交易,已经失去了 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观点1应重招标采购程序,以保证程序合法,减少腐败交 易。 观点2应重合同内容,以保证合同有效履行,减少订立失 误。你的观点是什么?请带着问题思考!招标采购经济实质释义招标采购仅是形式,合同履行结束才实现采购标的2、招标的特点依法招标投标是中国招标投标的根本特点。对当事人:(1)程序规范;(2)公开、公平、公正;(3)一次性交易; (4)透明度高,防止腐败;对行政监管机构:便于行政监督。3、招标采购与合同订立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3、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 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 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其他协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 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 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 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的其他协议。合同法:第三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不得将 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双方关系)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4、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 告等为要约邀请。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表示意思的约束。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招标投标对应的要约与承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要约邀请;投标函 要约(有时效);中标通知书 承诺。合同生效条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依法签订协议书。 招标合同订立主要环节招标人要约邀请投标人递交要约开标评标委员会评标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中标人签订合同(生效)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

5、一百二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 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第八十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索取、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 他人谋取

6、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 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的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人 员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务合伙私分 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 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

7、理。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 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 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 理。第一百零四条 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 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8、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的单位采购 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 位销售商品的;(三)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第一百三十条 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 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 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 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 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

9、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 内职务处分: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 负责任的;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 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 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 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 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 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 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10、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五)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 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三、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学习方法:(一)理论联系实际(交易状况)1、用“东方哲学思想”学习、领会招标投标法事物“一分为二” 的观点(内涵与外延);老子“三生万物”的观点(引起事物表象的原因);2、在招投标实际和发展基础上学习、领会招标投标法各方当事人在招标投标中的表现;行政监督部门在依法监督中的表

11、现。(二)应用1、理解法律法规标准的内涵与外延,依法招标投标;2、要 “居安思危”,危-招标投标的争议。招标投标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 目质量,制定本法。说明立法三个目的: (1)各方合法权益; (2)提高经济效益;(3)保证项目质 量。 行为规范:法律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强制约束); 道德规范:道德规范是人的心灵契约,是伴随着人们的物质 文化需求而逐步形成的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自我 约束)。 禅宗故事一 黄金是毒药?(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

12、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招标投标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 本法。说明法的适用范围。(1)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如国有企业采购办公用品是否必须 招标?(2)招标是否要遵守招标投标法?说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与比较。 (1)什么是政府采购? (2)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招标,其法律适用?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 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 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 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

13、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 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 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 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 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 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 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

14、察、设计、监理 等服务。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 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说明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号令) 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理、公共停车

15、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说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号令) 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 范围包括:(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说明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号令)规定了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规定了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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