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国际法上的居民第一节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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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国际 法上的居民 第一节节 国国籍 一、居民与国与国 籍 居民与国与国 籍的关关系:权权利和义务关义务关 系、管辖辖的关关 系 国国籍问题问题 的性质质:不仅仅是国内国内 法也是国际国际 法上的 重要问题问题 。 二、国国籍的取得与丧与丧 失 1、国国籍的取得方式:出生、入籍(狭义狭义 的入籍是 根据当当事人的意愿入籍;广义义的入籍是指根据法律 规规定入籍,如婚姻、收养养、认认知、领领土转转移、接受 公职职或因领领土变变更等)2、国国籍的丧丧失:自愿丧丧失(声声明脱脱离、放弃)、非自愿 丧丧失(剥夺剥夺 、替代) 三、国国籍冲突 1、积极积极 冲突:原因和冲突的后果(国国籍国对双国对双

2、 重国国籍人 的管辖辖和保护发护发 生冲突) 2、消极极冲突:原因和冲突的后果(对国对国 家和个个人都不利 ) 四、我国国国国 籍法的规规定 第一部成文国国籍法大清国清国 籍条条例,父系血统统主义义 80年国国籍法:民主和平等、血统与统与 出生地相结结合、一人一 籍、减减少和消除无国国籍状态状态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1、对对外国国人的双双重管辖辖 2、外国国人的入境:是主权权范围内围内 的事情。一般 各国国都是在互惠基础础上允许许外国国人为为合法目的入 境。不得入境的人:传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 刑事犯罪者和从从事不正当职业当职业 者 3、外国国人入境后的待遇:国国民待遇、最惠国国待遇

3、、差别别待遇和国际标国际标 准待遇 4、外国国人的出境、驱驱逐和押解出境:只要履行了 东东道国国法定的离境条条件,就不能禁止其离境;离 境的条条件有四;驱驱逐和押解处处境应应注意的五点 5、外交保护护:依据、条条件、卡尔沃条条款第三节 引渡与庇护 1、引渡的定义义: 2、国际国际 公约约中的可引渡罪名:灭绝种灭绝种 族、种种族隔离 、非法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为、 侵害应应受国际国际 保护护人员员、机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为、劫 持人质质等 3、引渡的原则则: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国国国 籍人不引渡 、双双重犯罪原则则、引渡与与控诉诉罪名一致(因各国国刑法 在犯罪类类型的划划分和罪名

4、的表述方面的差异异而产产生问问 题题)、死刑犯不引渡(赖赖昌星案) 4、引渡请请求权权冲突的处处理规则规则 :犯罪发发生地国国有优优 先权权、最严严重的犯罪发发生地国国有优优先权权 5、或引渡或起诉诉:针对针对 可引渡的犯罪开开展国际国际 合作的原则则。要求各缔约国对缔约国对 于国际条约国际条约 所确定 的可引渡的犯罪在接到另一缔约国缔约国 提出的有关关引 渡请请求时时的选择选择 措施。对对于不可引渡的犯罪,一 般不应应适用该该原则则,因为为起诉诉也是一种国际种国际 司法 合作。 6、庇护护的含义义 7、庇护护的原则则:庇护护政治犯及致力于正义义事业业 而受迫害的人 。 8、庇护护的内内容:不

5、被引渡和驱驱逐、安居;不准利 用庇护国领护国领 土从从事危害他国国安全的活动动。 9、庇护护的种类种类 :领领域庇护护和使馆馆庇护护典型案例中西引渡协协定 2005年11月14日,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和西班牙王 国国引渡条约条约 在马马德里正式签签署。按照中国国的法律 ,条约条约 生效还还需通过过最高立法机关关的批准。2006 年4月29日,十届届全国国人大常委会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 通过决过决 定,批准中国与国与 西班牙的引渡条约条约 。 这这是中国与欧国与欧 美发达国发达国 家之间间第一个个生效的引渡 条约条约 ,是中国国在与发达国与发达国 家开开展引渡国际国际 合作方 面的一次历历史性突破

6、。 根据条约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 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 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 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 应当拒绝引渡”。 典型案例赖赖昌星案 赖昌星于年以“旅游者”身份潜逃到加拿 大后,一直试图申请加拿大难民资格并且提出“政 治避难”的请求,但均遭加拿大移民当局和各级法 院数次驳回,理由是赖昌星的请求“不可信”,并 有足够理由相信赖昌星犯有“严重的非政治性犯罪 ”,即具有严重的经济刑事罪行,如走私、行贿等 ,且在加国还有从事地下洗钱活动的行为。 既然赖昌星的行为符合引渡的前提条件,为什么 对他不适用这种国际

7、法意义的引渡程序,而适用 难民遣返程序呢?这主要因为,引渡的适用,除 了符合“双重犯罪”原则外,还必须依照双方国家 签订的引渡公约、条约或协议才能进行。而我国 与加拿大并无引渡条约或协议,虽然国际上存在 不以引渡条约或公约为前提的无条件引渡,但只 适用劫机、毒品、洗钱等少数国际犯罪,一般犯 罪并不在此列。在双方国家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 下,运用“难民遣返”程序比较务实,易于操作。“遣返”是一种非正式的国际协助方式,主要用于将难民和 非法移民遣送回他们的国籍所属国;而刑事犯罪外逃人员 ,多是没有正当合法永久居留他国的权利和身份,为了取 得所谓的居留国身份,往往通过申请难民身份,或者提出 所谓的受到国籍所属国的“政治迫害”,而申请取得合法居 留身份。由于遣返的程序类似引渡,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 在适用遣返程序时,许多国家都参照引渡制度的一些原则 和做法,但与真正的引渡制度相比,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因为它毕竟不是严格意义的国际法律制度,一般情况下 ,只要证明犯罪嫌疑人不具备合法居留身份及说明其从所 属国非法出境即可,并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出逃前在本 国所犯的犯罪事实。因此,在目前对犯罪嫌疑人的引渡还 存在许多障碍和困难的情况下,采用遣返等非刑事司法协 助的措施,是比较务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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