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与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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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国际货运代理与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 第一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基础知识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主要内容和目的 1 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以 保证进出口商品符合要求,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 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顺利发展。 2 对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其运输工具、 包装材料的检疫和监督管理,保护本国农、林、 渔、牧业生产和国际生态环境和人类的健康。 3 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 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国境 卫生检疫和口岸卫生监督,保护人类健康。 二、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主管部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 中国进出口商品

2、检验总公司 三、检验检疫证书 1 品质检验证书 2 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 3兽医检验证书 4卫生/健康证书 5熏蒸证书 6残损检验证书 7财产价值鉴定证书 8产地证明书 四、中国商检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1法定检验检疫 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 (1)列入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 品检验检疫商品目录中规定的商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进出境 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商品。 (3)对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危险货物运输 设备和工具的安全技术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4)对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和集装 箱等运输工具实施适载检验。 (5)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的进

3、出口商品。 (6)凡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须经检验检疫 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和检验项目。 2办理公证鉴定业务 (1)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鉴定 (2)进出口商品的残损鉴定和海损鉴定 (3)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车辆、飞机、集装 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 (4)集装箱与集装箱货物鉴定 (5)签发价值证书及其他鉴定证书 (6)其他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 3监督管理 (1)对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 (2)对重点的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派驻质量员制度 (3)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的认证工作,准许认证合格 的商品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4)指定、认可符合条件的国外检验检疫机构承担 特定的检

4、验鉴定工作,并对其检验鉴定工作进行 监督抽查 第二节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基本程序 一、报检 1报检范围 2报检要求 3证单的更改 4重新报检 (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或逾期报运出境的。 (2)更改不同输入国或地区而有不同检疫要求的 。 (3)出境改换包装或又重新拼装的货物需重新检 验检疫的。 (4)报检后在30日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或自 动撤销报检的。 二、抽样及制样 (一)抽样 1 凡需检验检疫并出具结果的出入境货物,均需 检验检疫人员到现场抽取样品。 2 样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抽取 (二)制样 凡需对所抽取样品经过加工方能进行检验的称为 制样(样品制备)。 三、检验检疫 (一)感官方法检验

5、检疫 (二)物理方法检验检疫 (三)化学方法检验检疫 (四)微生物方法检验检疫 (五)隔离检验检疫 (六)鉴定业务 四、卫生除害处理 五、收费 六、签证与放行 (一)检验检疫的签证与放行 (二)出入境鉴定业务的检验检疫签证 1出境货物 2入境货物 (三)国内外委托的检验检疫签证 (四)签证的领取第三节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的一般规定 一、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二、出境货物报检的时限和地点 1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 于接到合同或信用证后备货出口前,在商检机构 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 属于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出口商品,如果对外经 济贸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也应按上述

6、 要求办理。 一般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出境装运前7天向 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对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 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需要隔离检疫的出境活动物,应在动物计划离境 60日前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预报,并提交相 关资料,在出境口岸隔离前7天报检。 出境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在出境前向口岸检验检 疫机构报检或申报。 2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除活动物由口岸检验检 疫机构检验检疫外,原则上应坚持在产地检验检 疫。 需由内地转到出境口岸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 其他检疫物,除活动物需在出境口岸报检外,其 他均在产地报检. 出境的运输工具及其人员应在出境口岸申报 出境人员还应在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7、申办卫生检 疫手续 4 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或其运载工具 ,逾期报运出口的,发货人或承运人必须向商检 机构报验。 三、出境报检时须提供的相关单据出境货物合同(确认书)、信用证、厂检单或检验 检疫机构出具的换证凭单(正本)、包装性能合格 单、发票、装箱单、委托书、有关许可证或审批 文件等等。 第四节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一般规定 一、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报检方式 1入境一般报检 2入境流向报检 3异地施检报检 三、入境货物报检的时限和地点 (一)入境货物报检时限 1申请货物品质检验和鉴定的,一般应在索 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报检。 2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 及其制品或种畜、禽等,应在入境前30天报检。 3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日报检 4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 应在入境前7日报检。 5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入境时应当及时 报检。 (二)入境货物报检地点 四、入境报检时须提供的相关单据贸易合同、国外发票、装箱单、提单或 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委托书、国外证 书、有关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等相关单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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