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住院自杀医院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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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人住院自杀医院是否担责 普法学习案情2009年12月2日,40多岁的陈山因患有乙型、慢性、重型病毒 性肝炎和I型糖尿病到江苏省淮安市一家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 陈山被安排入住在该院二楼七病区普通病房,接受护理级别为一 级护理。 住院期间,陈山被诊断为: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肝衰 竭,以及肝源性糖尿病、腹腔感染、肺部感染等多种疾病。经过 一个月的治疗,病情不但未有明显好转,而且还要忍受病痛及治 疗反应的双重痛苦折磨,陈山不时流露出厌世的悲观情绪。 2010年1月11日子夜时分,陈山利用陪护亲属熟睡之机,离 开病房。陈山来到二楼走廊东侧门前,停留约数秒左右观望 后,于12日凌晨00点01分从

2、走廊东侧走向西侧,然后来到 四楼电梯入口处,走到窗前,打开窗户,头伸向窗外向下探 望后,轻轻脱下脚上拖鞋,双手撑住窗沿,身体前倾从四楼 窗口坠下。 发现陈山不见后,陪护亲属和医生、护士立即进行寻找,最 后在住院部大楼下的草坪上,发现了坠楼的陈山。后经医护 人员的全力抢救,怎奈发现时陈山就没有了生命的特征,宣 告不治而亡。 事发当夜,医院清理陈山病房时,发现陈山病床旁的桌子上 有陈山生前书写的遗书一份,该遗书中记载:“姐姐们,我 实在受不了,我走了,一定把钱还上”,同时,遗书中 还附有所欠债务人员的名单和金额。 本来是来看病的,病没治好,却从医院楼上坠落死亡。对这 个结果,陈山的家人不能接受。他

3、们认为,对于陈山的死亡 ,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患者从交费住院时起就与医院 形成了医疗合同关系,是因为医院的管理、护理工作存在缺 陷,未尽到护理、安全责任,才导致陈山从住院部四楼的窗 口坠落死亡,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陈山的家人多次 与医院交涉,要求医院承担赔偿。但医院以陈山系自杀为由 ,拒绝了陈山的家人的赔偿请求。经数次交涉无果后,陈山 的家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0年2月8日,陈山的母亲及陈山的一双儿女向淮安市清 浦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 失。原因分析 原告诉称:病人到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就应当全天候监护病人,保障 其人身安全。根据陈山当时

4、的身体状况,从二楼东头的病房到达门前 的草坪上,至少需要三分钟的时间,且必须经过护士站及医生办公室 。但当时护士站没有人员值班,整个过程没有被医护人员发现,对于 陈山的死亡,医院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是重要原因。因双方就补偿问题 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 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住院病人费用清单 ,提出陈山生前正在接受心电监测治疗,据此主张医院对陈山监护不 力。医院方对费用清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结合护理 记录可以证明,陈山在死亡当晚并未接受心电监测治疗。 庭审中,原告还向法庭提供了陈山生前留下的遗书

5、一份,指出陈山在 遗嘱中陈述其“实在受不了”,是指因头痛而“受不了”,认为医院方存在 治疗不及时的情形,并导致了陈山因身体上的痛苦而死亡。但在责任 追究中,原告明确表示,本案中仅主张医院在医疗服务活动过程中因 护理和监护不力导致陈山死亡的责任,而放弃追究医院因治疗不及时 而产生的责任。 医院方对遗书的真实性未表示异议,并同时提供了陈山一亲属 署名的证明一份,该证明上陈述陈山为自杀身亡,与医院方无 关。据此院方认为陈山的死亡系因自身病情和欠债导致其自杀 ,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关。 针对原告的起诉,院方辩称: 第一,从医院的监控录像中可以清晰地反映,在2010年1月12 日凌晨,护士按照医院的规定夜

6、查房时陈山还在病床上,待护 士到另一间病房对其他病人进行治疗时,陈山才趁机从二楼的 病房出门上四楼,然后跳楼,明显属于自杀行为; 第二,陈山自杀时病房内还有其两位成年亲属陪护,他们应对 陈山跳楼自杀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 、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 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 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陈山因肝病入院,精神状态正常,医院 不需要对其有特殊照顾,也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况且当晚还 有陈山两名成年亲属陪护。医院还有其他病人,医护人员不可

7、能对其进行24小时监护,故对陈山的自杀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第四,医护人员在事发当夜清理陈山病房时,发现陈山病床旁 的桌子上有陈山生前书写的遗书,该遗书反映了陈山系因治病 欠债而产生了自杀的念头,且陈山亲属亦曾向医院书写一份证 明材料,证明陈山系自杀身亡。 综上所述,陈山的自杀行为是医院医护人员难以防范的意外事 件,具有不可抗力。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院方向法庭提交了当天夜里的监控录像资 料。录像资料还显示如下情景:2010年1月12日00点04分23秒 ,一护士手捧治疗盘从二楼走廊东侧走向西侧。双方对监控录 像反映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原告认为该护士是在陈山死亡后方 出现,院方则认为该录像可以证明在

8、陈山自杀时护士在正常值 班,且值班护士需要同时看护多名病最后判决清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违反合同义务,或者 因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陈 山因患病毒性肝炎到医院住院治疗,医患双方即存在医疗服务合同 关系,医院应当按照规范为患者提供安全的医疗设施和医疗服务陈 山在住院期间由其亲属专门陪护,医方为其实施一级护理。根据我 国卫生部颁布的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中规定, 对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应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故医院方虽收取了护理费用,但不能以此视为医方 应当派 专门医护人员不间断地看护患者。陈山利用 子夜时分、陪护亲属熟睡之机,自行

9、前往四楼从窗 户坠楼身亡。结合监控录像中显示陈山自杀前在走 廊东侧门前停留数秒观察周围动静及陈山书写的遗 书进行综合分析,陈山的跳楼身亡系经过其深思熟 虑后所采取的行为。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院方不 具有管理或护理上的过错,坠楼死亡的损害后果与 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原告要求医院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 求不予支持。患者出现自杀倾向时的应急程序 1、发现患者有自杀倾向时,立即报告主管医生、科主任及 护士长。 2、医生向家属交代病情并要求家属24小时陪护。家属如需 离开患者时,应通知值班的医护人员。 3、查找患者自杀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做好心理护理,尽量 减少不良刺激对患者的影响。 4、将患者处所有可能造成伤害的物品如刀、剪、绳等全部 收回,锁好门窗,以防意外。 5、口服药必须由护士看服到口,以防患者藏匿药品,发生 意外。 6、给患者测量体温时,要有专人看护。 7、加强药房药物的管理,以防药品丢失。 8、重点交接班,同时多关心患者,准确掌握患者的心理状 态,将患者移至距护士站较近的大房间,加强巡视。The End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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