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全国中医药示范区标准(丁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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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 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2010年7月(长春) 丁小燕 QQ963650619 13801231195创建工作文件依据、复核方案复核指标2007-2009年评估指标结果分析复核需要准备资料国家级复核准备工作主 要 内 容文件依据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 见见(国发(国发200620061010号)号)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006239239号)号)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站基本标 准的通知准的通知(卫医发(卫医发20062006240240号)号) 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 作用的意见作用的意见(国中医药发(国中医药发200620063636号)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创建全关于继续开展创建全 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的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的 通知通知( 国中医药发国中医药发200654200654号)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关于做好 20072007年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年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 范区复核工作

3、的通知范区复核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国中医药办发 200720072525号号)(一)复核方式直接复核和间接复核相结合。 (二)资料来源及收集方法直接复核:包括查询工作记录、病历记录 、财务档案,现场观察、访谈、问卷调查 、专家讨论等,以公开明查的方式进行。间接复核:包括现场观察、拦截调查、体 验式购买服务等,以非公开的方式进行。(三)复核对象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各2个。只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区,复 核对象为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只有社区卫 生服务站的区,复核对象为4个社区卫生服务 站)。由候选示范区推荐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其余3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复核专家组

4、 根据候选示范区上报材料随机抽取(其中1个 社区卫生服务站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2社区居民40人,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 诊过的居民不少于20人。由复核家组在候选示 范区随机选择4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其所 辖社区内,通过拦截调查的方式随机询问。平 均每个社区拦截调查10人。3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16名。在抽取的社区 卫生服务机构中,每个机构随机选择2名全科 医生和2名社区护士进行问卷调查。4区政府和区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采取 访谈的方式。(四)复核程序 1复核工作组根据有关文件,对各地上报 的候选示范区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 其复核。 2复核专家组到候选示范区进行间接复核 和直接复

5、核,工作日23天。复核结束 后,向复核工作组提交复核报告。 3复核工作组组织专家召开会议审议复核 报告后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复核合格 的候选示范区名单。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政府网站、中国中 医药报进行公示,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 部门在政府网站、省级报刊进行公示,为 期两周。 5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授 予“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 ”称号,在国家相关报刊上公布,并予以 表彰。复核结论 复核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第一部分得分 不低于40分,第二部分总得分不低于75 分,为合格。 已经获得卫生部、民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 理局“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称号的 候选示范区,第二部分总得

6、分不低于75 分为合格。 复核工作的监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派人对复核进行监督 抽查,听取被复核地区的意见。若发现复 核人员在复核过程中出现违法或违纪行为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终止复核资格 的处理。一票否决项目候选示范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如存在无 证行医、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出租 承包科室、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以及利 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 止妊娠手术等行为,将终止该候选示范区 的复核。复核指标考核评 价指 标指 标 分 值指标解释评分标准检查 方法1社 区卫 生服 务机 构设 置合 理, 服务 设施 设备 符合 要求 。15 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 局合理:3万常住人口 数量

7、/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数10万,或每个街道 设立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科 室设置、服务设施设备 配置符合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基本标准和 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 准的要求。社区卫生服 务机构布局达 不到要求的, 扣7分; 每个接受复 核的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科室 设置、服务设 施设备配置不 合格的,每一 个扣2分。直接复核, 查阅文件资 料和现场观 察。(根据 卫医发【 2006 】240 号关于印发 城市社区 卫生服务中 心、站基本 标准)第一部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 基本医疗服务。二、床位根据服务范

8、围和人口合理配置。至少设日 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 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 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三、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 (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 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 、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 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四、人员 (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 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

9、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 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 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 1名注册护士。 (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五、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 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 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 平方米建筑面积。六、设备 (一)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 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 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 脉枕、针灸器

10、具、火罐。 (二)辅助检查设备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 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冰箱、恒温箱、药 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必要的消 毒灭菌设施。(三)预防保健设备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 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 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 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 (四)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 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 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设病床的,配备与之相应的病床单元设施。七、规章制度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 ,有国家

11、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 规程,并成册可用。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可以此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部 分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 案后施行。由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可根据当地实际和原医院规模等情况 ,给予一定过渡期,逐步调整功能和规模 ,达到本标准要求。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 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 二、床位至少设日间观察床1张。不设病床。 三、科室至少设有以下科室: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 康信息管理室。四、人员 (一)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 业的临床类别、

12、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 医师;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 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 (四)其他人员按需配备。五、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布局合理, 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 ,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心电图机 、观片灯、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治 疗推车、急救箱、供氧设备、电冰箱、脉枕、 针灸器具、火罐、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药品 柜、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 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工作相应的其他设备。七、规章制度制定人

13、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 ,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 规程,并成册可用。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可以此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部 分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 案后施行。2社区卫 生服务机构 履行提供社 区公共卫生 服务和基本 医疗服务的 职能。15 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 、家庭及居民提供健康教 育、预防、保健、康复、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 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 务。被复核的社区 卫生服务机构 未提供上述服 务的,每个扣 4分, 扣满 15分为止。直接复核, 查阅资料、 现场观察。 (各机构准 备好审核批 准的科室设 置及各相关 科室的工作 记

14、录 )考核评价 指 标指 标 分 值指标解释评分标准检查 方法考核评 价 指 标指 标 分 值指标解释评分标准检查 方法3社 区卫生 服务机 构配备 相应的 专业卫 生技术 人员。10 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 本标准、城市社区卫 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的要 求,根据服务功能、服务 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 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 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 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 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 、中医(含中西医结合、 民族医)等专业的执业医 师和护士,药剂、检验等, 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 据需要合理配置。被复核的社区 卫生服务机构 人员配备不符 合要求的,每 个扣2.5

15、分。直接复核,查 阅资料、现场 观察。 (根据卫医发 【 2006 】 240号关于印 发城市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 、站基本标准 中要求的配 备)准备全体 人员花名册、 和文件要求必 须配备的人员 名单、资质复 印件考核评 价 指 标指 标 分 值指标解释评分标准检查 方法4社区 卫生服 务机构 严格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章和技 术规范 。10 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应依法进行注册登记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按照登记的 诊疗科目执业;建立 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执行各项技术规范。 无无证行医、聘用 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 、出租承包科室、非 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 以及利用B超非法鉴 定

16、胎儿性别和选择性 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等 行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 按照规定注册的,或者 存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 员行医、出租承包科室 、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 动以及利用B超非法鉴 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 的终止妊娠手术等行为 的,终止该候选示范区 的复核。 被复核的社区卫生服 务机构建立并执行各项 规章制度、技术规范不 符合要求的,每个扣 2.5分。直接复核和间接复核 ,查阅资料、现场观 察。 (根据卫医发 【 2006 】240号 要求,制定工作制 度和岗位职责及技 术规范(悬挂医政 部门颁发的机构许 可证,注意诊疗科 目一定要与许可证 相符合考核评价指标指 标 分 值指标解释评分标准检查方法1区政府和 相关部门的领 导(区长、主 管中医药的副 区长和11个区 政府部门的第 一责任人)对 创建有中医药 特色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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