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契约之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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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保險契約之當事人、關係人、輔助人CHAPTERCHAPTER 4 44-1 保險契約之當事 人(保險契約之主體 ) 4-2 保險契約之關係 人 4-3 保險契約之輔助 人4-24-34-1 保險契約之當事人(保險契約之主體- 要保人)一、定義-對保險標的具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 險契約,並負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二、資格-一般契約當事人應具備之消極要件。積極要件為對於保險標的物應具有保險利益。 三、權利-指定受益人、變更受益人、享有受益權、保單 質借、變更保險契約、終止保險契約等 。 四、義務-交付保險費義務等、訂約時盡告知義務、保險 事故發生時盡通知義務、危險發生變動時盡通知義務、保

2、險事故發生時盡損害防止之義務。34-44-1 保險契約之當事人(保險契約主體-保 險人)一、定義-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 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 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二、資格 (一)設立-必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依法為 營業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方得開始營業。44-5(二)組織型態:136 (三)營業範圍:136 、 138、138-1 三、權利-保險費請求權、終止契約權、解除契 約權及代位求償權等。四、義務-保險人之義務包括負擔賠償義務、償 還損害防止費用義務、支付延期賠償遲延利息義 務、支付證明或估計損失之必要費用義務、返還 未

3、到期保險費義務、返還保單價 值準備金義務等。54-64-2 保險契約之關係人-被保險人一、定義-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 二、資格-被保險人在財產保險與要保人幾乎為同一人,亦 即對保險標的具保險利益之人,故其資格與要保人同 。 三、權利-享有賠償請求權、由第三人訂立死亡保險契約之 同意權、受益人指定權、由第三人訂立死亡保險契約 之撤銷同意權 。 四、義務-被保人之義務在財產保險與要保人同,在人壽保 險及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有應保險人之要求,施以健 康檢查之義務。 64-74-2 保險契約之關係人受益人一、定義-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二、資格-受益人只要經

4、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指定即 可,並無其他法定資格條件限制、生存。 三、權利-享有賠償請求權;受益人如故意致被保 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喪失受益權。 四、義務-受益人並無法定義務,惟如要保人無力繳付保險費時,受益人得代為繳納,以維持契約繼續有效; 另在請求保險金時,應依保險契約之所訂,備妥所需 文件於約定時間內向保險人提出申請。 74-84-3 保險契約之輔助人-保險代理人一、定義-依據保險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二、資格-()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代理人考試 及格者。()前曾應主管機關舉辦之代理人資格測驗 合格者。()曾領有代理人執業證書並執業有案者。 三、權利

5、-向保險人收取代理費用,至費用標準, 依保險代理契約或授權書所定之代理權限大小 而有差異。 四、義務-保險代理人之義務為依保險代理契約或授權書所定之權限,代為經營保險業務。84-94-3 保險契約之輔助人保險經紀人一、定義-基於要保人之利益,代向保險人洽訂 保險契約,而向承保之保險收取佣金之人。 二、資格-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經紀 人考試及格者。()前曾應主管機關舉辦 之經紀人資格測驗合格者。()曾領有經 紀人執業證書並執業有案者。 三、權利-向保險人收取佣金。 四、義務-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代向保險人洽 訂適當之保險契約,俾被保險人能獲得完整 之安全保障。 94-104-3 保險契

6、約之輔助人保險公證人一、定義-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 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以證明之人。 二、資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公證人考試 及格者。()前曾應主管機關舉辦之公證人資格 測驗合格者。()曾領有公證人執業證書並執業 有案者。()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技術考試 及格證書,並執行業務五年以上者。()曾任總 噸位一萬噸以上船舶 船長五年以上者。 。 三、權利-向委託之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公證 費用 。104-11四、義務-()辦理保險標的物之查勘。()辦理保險標的物之鑑定。()辦理受損保險標的物之估價。()理算賠償金額。()協調雙方當事人同意理賠金額,並出具公證報告予保險人據以理賠。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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