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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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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培训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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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讲解2012年4月1.总则2.业务流程3.标的证券4.保证金和担保物5.信息披露和报告6.风险控制7.其他事项8.附则章 节5目 录业务流程标的证券风险控制保证金和担保物其他事项41235测试题参考6ü 第六条 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 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 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编号:上海为E字头的账户号码,深圳为06字头的账户 号码)ü 第七条 投资者通过会员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 个)ü 第八条 会员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根据约定与其客 户了结有关融资融券合约,并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交易ü 第九条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 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 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 一、业务流程ü 第十条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 整数倍。

(客户买券还券的申报数量不得高于融券余量+100股或份)ü 第十一条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 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 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 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 量的部分除外 (由于证券交易所主机撮合成交的最新价与证券公司行情系统揭示 的最新价之间存在时间差,因此投资者应通过交易系统检查该指令 是否已被交易所主机接受)ü 第十二条 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一、业务流程ü 第十三条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 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 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 约定办理ü 第十四条 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 员偿还融入证券 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 直接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 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业务流程卖券 还款直接 还款直接 还券买券 还券融 资 债 务融 券 债 务一、业务流程ü 第十五条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 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公司处理方式)举例说明:如果某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中有A、B两只股票 ,同时,融资买入A股票和C股票: (1)如果该客户在A负债未了结的情况下信用卖出A,则所得价款应当按 时间顺序偿还该客户的A融资负债,剩余资金记增信用资金账户余额;如 果客户信用卖出B,则无须偿还负债,卖出资金记增信用资金账户余额 (2)如客户卖券还款(卖A券)时指定偿还负债C的,则先归还客户C融 资负债,有剩余资金的按时间顺序归还A融资负债;如卖券还款(卖A券 )时未作指定,则先按时间顺序归还A负债,有剩余资金的再归还C负债 一、业务流程一、业务流程ü 第十六条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 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该客户有融券负 债320,680.05 元, 可买担保品 资金=可用资金- 融券负债.一、业务流程ü 第十七条 会员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使用证券 之日起计算,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如某客户分别于3月1日和5月1日融资买入A股票,则两笔负债的到期日分别按 加180个自然日计算,为8月28日和10月28日) ü 第十八条 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ü 第十九条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 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 等 (还包括不得参与预受要约、可转债回售、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跨市场补登记 等)ü 第二十条 融资融券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业务流程ü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 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 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ü 第二十二条 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 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 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 平仓标识等内容 公司强制平仓的几种情形: 1、T日清算后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且未在T+2日上午9:15前足额 追加担保物或主动平仓,导致甲方T+2日上午9:15时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50 %。

2、单笔融资\融券交易存续期限已到,甲方未按约定归还借入的资金和证券, 以及融资利息、融券费用、违约金等 3、出现法定或约定解除或终止合同情形,甲方尚有对乙方的未清偿债务的 4、司法机关依法对甲方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的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实施强制平仓时,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强制平仓证券、平仓数量、平 仓顺序、平仓价格等5目 录业务流程标的证券风险控制保证金和担保物其他事项41235测试题参考6二、标的证券标的证券范围: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目前仅包含股票和ETF)ü第二十四条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 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 ;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ü第二十五条 标的证券为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上市交易超过三个月; (二)近三个月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20亿元; (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4000户 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2011年底,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扩容至285只,其中,上交所由原来的50只 股票,扩展为180只股票和4只ETF基金;深交所由此前的40只股票,扩展 为98只股票和3只ETF基金7只基金分别为上证50、上证180、上证红利 和上证公司治理ETF 、深证100、中小板和深成ETF ü 第二十七条 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 标的证券范围 ü 第二十八条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 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 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会员与其客户自行约定ü 第二十九条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 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ü 第三十条 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 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ü 第三十一条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 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 融券合约 二、标的证券序号情形处处理方式备备注1暂停 交易恢复交易日在 合同到期日之 前顺延债务 期限顺延至交易恢复日,顺延期限与暂停交易前已计算的期限合计不超过六个月 恢复交易日在 合同到期日之 后 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现金方式偿还 所欠债务 2被实施特别处 理调出标的证券范 围客户无须提前偿还债务3终止上市\合并\要约收 购调出标的证券范 围\提前偿还客户在相关事项首次公告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提前了结 4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合同继续 有效客户无须提前偿还债务公司关于标的证券特别情形处理的约定二、标的证券5目 录业务流程标的证券风险控制保证金和担保物其他事项41235测试题参考6三、保证金和担保物ü第三十二条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 金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保证金分为资金和证券)ü第三十三条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 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一)上证180指数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A股股票折 算率最高不超过65%,被实行特别处理和被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的折算率为0% ;(二)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三)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四)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五)权证折算率为0%。

(举例:客户信用账户内资金100万元,10万股A股(市价10元/股),A股票 折算率为60%,则该客户保证金金额为多少? 100+10*10*0.6=160万元上证证180成份股其他A股股票特别处别处 理和暂暂 停上市A股ETF国债债其他上市证证券投 资资基金和债债券0% 20% 40% 60% 80% 100% 80%70%65%0%90%95%权证0%担保证券担保证券最高最高折算率折算率A 股三、保证金和担保物ü 第三十五条 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 券范围 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 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ü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 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ü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 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举例:客户担保物资产100万,当公司规定的融资保证金比例为100%或50%时,客 户融资买入的最大金额分别为多少?融资保证金比例为100%时,融资买入最大金额=100/100%=100万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时,融资买入最大金额=100/50%=200万三、保证金和担保物ü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 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 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 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计算公式略)ü 第三十九条 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 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ü 第四十条 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 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 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 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三、保证金和担保物ü 第四十一条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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