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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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民事诉讼证据制度v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v(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v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 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简称为“ 民事证据”,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案件事 实作出裁判的根据。 v(二)民事证据的特征v1客观性。是指一切民事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 观存在的真实的事实。任何主观想象、推测都不 能作为证据。v2关联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必须与证明的案 件事实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v3合法性。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们使用特定 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不为法律所禁止,否则不具有证据效力。v二、民事证据理论上的分类v1本证与反证v

2、按诉讼证据与当事人主张事实的关系,诉讼证据 可以分为本证和反证。能够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 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称为本证。本证是一种肯 定性证据,它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是真 实的。v能够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称为反证,它是从反面否定或推翻对方当事人 所主张的事实。v2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按证据的来源,诉讼证据可以分为原始证 据和派生证据。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 件事实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 。v派生证据也叫传来证据,是由原始证据派 生的证据,它不是由案件事实直接形成, 而是经过了一定的中间环节,也就是常所 说的第二手材料。 v3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以单独一个诉讼证

3、据对案件主要事实反映 程度为标准,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 间接证据。v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 据,是直接证据。v不能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必须与 其他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说明案件主要事实 的证据,是间接证据。v三、 民事证据的种类v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八种:v (一)当事人的陈述;v (二)书证;v (三)物证;v (四)视听资料;v (五)电子数据;v (六)证人证言;v (七)鉴定意见;v (八)勘验笔录。v(一)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向人 民法院所作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v当事人向法院陈述的内容很多,概括起来 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有关案

4、件事实的叙 述,二是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裁 判的叙述。只有前者能作为证据,后者不 能作为证据。v当事人陈述的特点:真伪并存。当事人是 案件客观事实的经历者,其陈述可以揭示 案件真实情况。当事人是案件利害关系人 ,其陈述可能存在片面性和虚假性。v(二)书证 v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 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 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 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 实。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 样的,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 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 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

5、的有合同、文书 、票据、商标图案等等。v(三)物证v以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证明案件事 实的物品,称为物证。v物证的种类很多,常见的物证包括所有权、使用 权有争议的物品,侵权纠纷中受到损坏的物品等 。v应当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同一物品兼具物 证和书证的双重属性,即可作物证,又可作书证 。v(四)视听资料v视听资料,就是利用录像或录音磁带等反 映出的形象和印象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大多采取传统电子技术和模拟 信号方式存在、传输,如在现代通信技术应 用中形成的电报电文、电话录音、传真资 料等和电视电影技术应用中的影视胶片等 音像材料。v (五)电子数据v所谓电子数据,有的称为

6、电子证据,是指 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 一定载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我 们常见的电子合同、电子提单、电子保险 单、电子发票、电子文章、电子邮件、网 页、域名等都涉及到电子数据。v电子数据证据是现代高科技的产物,它能 够再现与案件有关的文字、图象、数据和 信息,生动形象地展现案件事实。 电子数据证据具有高度的直观性和生动形 象性。它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图像、声音 、符号等信息,直观地再现在司法人员面 前。我们经常能够见到的QQ聊天记录、网 页截图、电子邮件、微博留言等,都将更多 地出现在证据之中。v电子数据独立后,首先涉及到它的内涵和 外延的明确界定,它与视听资料的界限划 分。

7、视听资料偏重于以录音、录像等大多 采取传统电子技术和模拟信号方式存在、 传输,如在现代通信技术应用中形成的电报 电文、电话录音、传真资料等和电视电影 技术应用中的影视胶片等音像材料。v而电子数据则侧重于应用“0”和“1”通过二进 制的数字化处理产生一种脉冲信号,如以计 算机技术应用为基础的数据库、字处理文 件、图形处理文件、程序文件等和在网络 技术应用中的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 电子资金划拨、电子聊天记录、电子公告 牌记录、电子签名、博客等。v (六)证人证言v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受人民法院传 唤出庭作证的人。证人将其所了解的案件 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 言。v证人证言具有

8、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证人证言 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提供证明。第二,证人证言 只包括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 陈述。第三,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多 种因素的影响。证人作为自然人,对于案件的事 实的感知要受到主观和客观各种因素的制约和限 制。因此,证人证言可能有真有假,审判人员应 尽可能的结合其他证据对其进行印证,印证后无 误的,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v 修改后民诉法对证人制度的完善:(1)明 确规定哪些情形下证人可以不出庭,而以 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 方式作证。(2)明确规定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的负担。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 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

9、要费用以及误工 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 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 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 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v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 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 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 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v(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v(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v(七)鉴定意见v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受人民法院指派或聘请,对 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鉴定之后所提出的结论 性意见。v在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的用途也比较广泛,主 要有

10、技术鉴定、医学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 、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民诉法72条规定:鉴 定应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由人 民法院制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v在鉴定制度方面,修改后民诉法也有改进 ,包括鉴定申请程序、鉴定人的确定、法 院的职权鉴定、鉴定人出庭义务及不出庭 的法律效果、专家意见(当事人可以向法院 申请专家就鉴定意见或案件中的专业问题 提出意见)等。v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 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 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v“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 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 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 定人拒不出庭作

11、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 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 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v(七)勘验笔录v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对争议的现场和物品等进 行勘验、检查所作的实况纪录。v民诉中对当事人争执的大型财物,被损坏的不动 产等,法院必须进行勘验,所作记录可以作为证 据。v在民诉中,常常会感到与案件有关的现场和物证 。不便或根本不可能拿到法庭,为了查明案情, 弄清事实真相,就要求审判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 勘察。v 此外, 明确规定了证据签收制度。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 当予以签收注明。这既避免了证据材料的 遗失,也避免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就此发 生的争议。v 新增设了诉前和仲裁前

12、证据保全制度。 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在情况 紧急时,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 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进一 步完善了证据保全制度。v v 明确规定举证时限制度以及举证迟延的 法律后果。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吸纳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证时限的司法解释以 及举证时限实践的经验,在法律上确立了 举证时限制度。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 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逾期提 供证据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 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或者不予采纳该证 据。v四、证明v(一)证明对象的概念及特征 v所谓证明对象又称证明的客体。它是指证明主体 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审理案件有重要意义的事 实

13、。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起诉将提出一定的证 据,被告人进行答辩、反驳或者反诉时也要提出 一定的证据。这些证据的提出是为了证明自己的 主张,因此,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仅是一种手段, 是一种为了求得胜诉的手段。证明制度的目的在 于证明主体通过各种证据,以实现证明客体的确 定化和客观化。 v(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v根据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 的证明对象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v1民事案件的事实 v民事案件的事实,是指由民事实体法规定的发生 、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该类事 实具体包括:(1)产生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事实(2)变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事实。(

14、3)消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事实。(4)妨碍当事人权利实现、 义务履行的法律事实。如无效合同,行为人丧失 行为能力,不可抗力事由等。 v2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 v一般来讲,法律和法规是无需进行证明的,但是 ,对于在特殊情况下外国法律和地方性应作为证 明对象,特别是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 要求援引某国法律来解决纠纷时,该项外国法律 应作为证明的对象。另外,由于我国地域广泛, 地方性法规较多,审判人员不可能全部了解和掌 握,因此,诉讼中如涉及到地方性法规时,有时 也会成为诉讼证明对象。 v(三)无需证明的事实v在民事诉讼中,有些事实虽是证明对象,但不需 要证明,就可以认为是真实的,

15、这样的事实称作 不需要证明的事实。不需要证明的事实有:v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 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 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 书所证明的事实。 v上述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v五、举证责任v(一)举证责任的概念v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 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同时在诉 讼结束时,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后果的责任 。前一种责任一般称为主观的举证责任,或提供 证

16、据的责任,后一种称为客观的举证责任或证明 负担。v(二)提供证据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区别与联系 v提供证据责任与证明责任二者是有区别的:首先 ,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前者,一方面当事人不 提供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就可能承担不利的 法律后果;后者,承担责任的原因是诉讼中存在 的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现象,负有证明责任的当 事人必须为此承担证明责任。其次,承担责任的 条件不同。前者,只要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需 要证明,提供证据的责任就产生了;后者,仅表 现为一种的潜在可能性责任。 v第三,是否责任转移不同。前者随着提供证据的 活动进行,会出现转移的现象;后者,依据实体 法和程序法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后,则自始 至终由该当事人负担,不会随着提供证据活动的 进行而移位给对方当事人。第四,能否由双方当 事人负担不同。前者,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负担; 后者,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第五,能否预先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不同。前者,无法预 先分配。后者,是在具体诉讼开始之前,由法律 和司法解释就预先分配好了,且完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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