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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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 暂行规定学习体会鲍庆国2011年2月11日1、概念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 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它由三部分组 成。(第4条)一、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概念、建设依据与要求一、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概念、建设依据与要求紧急避险系统应急预案自救器紧急避险设施永久避难硐室 临时避难硐室 可移动式救生舱 钻孔通风式自备氧式硬体式软体式分节组装式一体式避灾路线2、建设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2011年1月25日颁发 的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u紧急避险系统

2、是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核心内容。u紧急避险系统是矿工生命安全保障系统、生命工程。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紧急 避险压风 自救供水 施救通信 联络监测 监控人员 定位3、基本要求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 效 4、责任主体(第3条) u煤矿企业负责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 u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系统设 计、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u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煤矿对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u 1-1 所有井工煤矿应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u 1-2 紧急避险系统应有整体设计。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

3、求 ,经过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应包含煤矿井下紧急 避险系统的设计,并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第12条) u 1-3 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 括及时补充或移动紧急避险设施,完善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第 15条)二、紧急避险系统设置原则二、紧急避险系统设置原则u 2 所有煤矿必须现场标识避灾路线,反光标志,设置位置准确、醒目 。 u 3 所有煤矿必须编制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u 3-1 应包含紧急避险系统的相关内容,还应在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采区设计和作业规程中明确。(

4、第37条) u 3-2 年初颁布正式文件,按季修订,特殊情况下随时修订。 u 4 所有煤矿必须配备自救器。 u 4-1 防护时间不得低于30分钟。(第6条) 4-2 2012年1月底禁止使用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2013年6月底后 禁止使用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 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的 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7号) u 5 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其他矿井在突发紧急情况时,凡井下人员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 靠步行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第10条)u 5-1 在自救器防护时间内不

5、建设施。u 5-2 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方案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优先建设避难硐室。(第7条) u 5-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米时,应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其他矿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第11条)u 5-4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 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 、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1、矿井(一水平

6、)的井底车场,水平大巷到井底车场30分钟行人路 线上。 2、多水平矿井的每一水平车场附近。 3、开采时间超过5年以上的采区行人避灾路线巷道附近处。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 功能的井下专用 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 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1、开采时间5年以下的采区行人避灾路线巷道附近处。 2、主要的采掘工作面连接处。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 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第5条) 1、采掘作业地点。u 5-5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 有清晰、醒目、牢靠的标识。矿井避

7、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紧急避险 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识 ,以方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迅速到达紧急避险设施。(第14条) u 5-6 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 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 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第8条) u 5-7 建成时间 2012年6月底前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央 企 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 。 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 在巷道之间建立 的永久避难硐室在巷道旁侧建立 的临时避难硐室三、紧急避险系统基本功能 u

8、 1 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 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 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具备自备氧供氧系统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供氧量不低于0.5升/分钟 人,处理二氧化碳的能力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一氧化碳的 能力应能保证在20分钟内将一氧化碳浓度由0.04%降到0.0024%以 下。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 18.5%23.0%之间,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1.0%,甲烷浓度不大于 1.0%,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0.0024%,温度不高于35摄氏度,湿度 不大于85%,并保证紧急避险设

9、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100帕的正压状 态。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的应有减压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 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 险时,能够对避险设施过渡室(舱)内的氧气、一氧化碳,生存室( 舱)内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湿度和避险设施 外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进行检测或监测。 按额定避险人数配备食品、饮用水、自救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 置及急救箱、照明设施、工具箱、灭火器等辅助设施。配备的食品发 热量不少于5000千焦/天人,饮用水不少于1.5升/天人。配备的 自救器应为隔绝式,有效防护时间应不低于45分钟。(第8条) u 2 各紧急避险

10、设施的总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全部人 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 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2 ,临时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1。(第9条) u 3 紧急避险设施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 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形成井下整体性的安全避险系统。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外和避难硐室内的甲烷、一 氧化碳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 情况。 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设施供给足量氧气,接入的矿井压 风管

11、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 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3/分钟人,连续噪声不大于 70分贝。 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 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 和供水阀门。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 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第13条) 4、安全标志 u 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紧 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 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第16条)井下救生舱的安全标志管理u 认证依据:煤矿井下紧

12、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u 认证模式:按新产品程序,技术审查产品检测检验u 认证条件: 明确产品使用环境,适应的灾情灾种,方便矿山选购使用 申请人有足够的能力和技术手段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可靠 经计算和试验验证,满足认证依据相关要求,有相关证明文件,包括 设计计算书、试验报告、权威专家论证意见等 产品执行标准、配置表、图纸、使用说明书,产品样品四、避难硐室四、避难硐室1、位置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 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完好,符合安全出口。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采 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的要求。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 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

13、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 永久避难硐室应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临时避难硐室应在服 务期间避免受采动损害。(第17条)2、结构(第18条) u 避难硐室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外侧第一道门采用既能抵挡 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密闭门;第二道门 采用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密闭门之 内为避险生存室。 防护密闭门上设观察窗,门墙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排水管和 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 过渡室内应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永久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 面积应不小于3.0米2;临时避难硐室不小于2.0米2。 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2.0米,长度根据设

14、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 配装备情况确定。生存室内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单向排 水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 不低于2.0米,每人应有不低于1.0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 人数不少于20人,宜不多于100人。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 于1.85米,每人应有不低于0.9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 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 3、强度和气密性(第19条) u 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抗冲击压力不低于0.3兆帕,应有足够的气密性,密封可 靠、开闭灵活。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0.2米,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30的 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体接实,保

15、证足够的气密性。利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过渡舱作为临时避难硐室的过渡室时,过渡舱外侧门框 宽度应不小于0.3米,安装时在门框上整体灌注混凝土墙体,四周掏槽深度、 墙体强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于防护密闭门的安装要求。4、配套设施 u 有条件的矿井宜为永久避难硐室布置由地表直达硐室的钻孔,钻孔直径应不小 于200毫米。通过钻孔设置水管和电缆时,水管应有减压装置;钻孔地表出口 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并储备自带动力压风机,数量不少于2台。避难硐室还应 配备自备氧供氧系统,供氧量不小于24小时。(第21条) u 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的各 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保护措施

16、。避难硐室内宜加配无线电话或应急通讯 设施。(第22条) 避难所备用风机大 直 径 钻 孔主 井 进 风 井 筒井下大巷地面两道密闭门采用两道风门结构,以便形成风障 钻孔直径200mm,灾变情况下在地面通过专用压风机向避难硐室压风 设置通讯、警报、急救设施钻孔通风式避难硐室自备氧式避难硐室自备供氧设施(化学氧或压缩氧) 有害气体处理、温湿度控制 检测、通讯、照明、指示、急救,食品5、施工 u 5-1 避难硐室施工前,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后方可实施。(第23条) u 5-2 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 、耐腐蚀,顶板和墙壁的颜色宜为浅色。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不小 于0.2米。(第20条) u 5-3 避难硐室施工中应加强工程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施工质量。避 难硐室施工、安装完成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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