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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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管理条例和宗教管理一、宗教的产生、发展与消亡1、宗教的概念宗教是关于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一种社会意识,以及因此而对之表示信仰和崇拜的行为,是综合这种意识和行为并使之规范化、体制化的社会文化体系。第二,宗教的认识根源 是宗教产生的主观因素 2、宗教产生的根源人与自然的关系宗教产生的认识根源是从人类错 误地认识精神与肉体关系开始的人与人的关系第一,宗教的社会根源 是宗教产生的客观条件3、宗教的发展自发宗教人为宗教自然宗教多神教 一神教部落宗教民族宗教世界性宗教4、宗教的消亡宗教的消亡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只有消除了宗教产生和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后,宗教才能最终消亡。5、无产阶级政党对宗教

2、的态度和基本原则宗教与科学社会主义在世界观上是根本对立和不可调和的;不能让宗教思想影响、侵蚀党的肌体;反对用行政命令的手段禁止、消灭宗教的“左”的做法;宗教对于国家来说是私人的事情,对政党来讲不是;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应当服从无产阶级政党的基本任务;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不懈地进行科学无神论的宣传和教育。“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力量的形式。”二、宗教的本质和社会作用1、宗教的本质特征及其表现形式第一、宗教是一种“幻想”的反映。第二、宗教信仰的对象实际上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第三、宗教的观念采取了“

3、超人间”的特殊表现形式。第四、人间力量采取超人间形式的原因是外部力量对人们的支配。2、宗教的社会作用宗教的消极作用 第二、宗教是颠倒的世界观,宗教本身具有麻醉人民精神的消极作用。第一、在阶级社会里,宗教往往 被统 治阶级所利用,成为维护 剥削阶级利益和为剥削阶级服务 的工具。布鲁诺被烧死在罗马广场布鲁诺在宗教裁判所巴米扬大佛巴米扬大佛在哭泣宗教的积极作用、宗教的一些教义、 教规,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 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起着调整 人际关系的作用。、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也为人类创造了灿烂的文化艺术作品。历史上利用宗教教义或宗教形式的农民起义太平天国起义圣经古兰经敦 煌 壁 画龙门石窟云岗石窟乐山大

4、佛当代世界三大宗教2006年统计数字名称产生 时间产生 地点信 仰基本 经典主要教派流行 地方教徒 人数基督 教公元 1世纪亚洲 西部上帝 耶稣圣 经天主教、东 正教、新教全世 界20 亿人伊斯 兰教公元 7世纪阿拉伯 半岛真主 安拉古兰 经逊尼派 什叶派亚非 西欧 北美12 亿人佛 教前6-5 世纪古 印度释迦 牟尼佛经大乘佛教 小乘佛教亚洲4 亿人我国宗教信仰的基本情况中国是个多宗教的国家。中国宗教徒信奉的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中国公民可以自由地选择、表达自己的信仰和表明宗教身份。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一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8.5万余处,宗教教职人员约30

5、万人,宗教团体3000多个。宗教团体还办有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院校74所。 佛教在中国已有2000年历史。现在中国有佛教寺院1.3万余座,出家僧尼约20万人,其中藏语系佛教的喇嘛、尼姑约12万人,活佛1700余人,寺院3000余座;巴利语系佛教的比丘、长老近万人,寺院1600余座。 我国五种主要宗教情况道教发源于中国,已有1700多年历史。中国现有道教宫观1500余座,乾道、坤道2.5万余人。 伊斯兰教于公元7世纪传入中国。伊斯兰教为中国回、维吾尔等10个少数民族中的群众所信仰。这些少数民族总人口约1800万,现有清真寺3万余座,伊玛目、阿訇4万余人。天主教自公元7世纪起几度传入中国,184

6、0年鸦片战争后大规模传入。中国现有天主教徒约400万人,教职人员约4000人,教堂、会所4600余座。 基督教(新教) 于公元19世纪初传入中国,并在鸦片战争后大规模传入。中国现有基督徒约1000万人,教牧传道人员1.8万余人,教堂1.2万余座,简易活动场所(聚会点)2.5万余处。 (1)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物质还不 够丰富;(2)民主和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社会 上还存在分配不公和腐败现象;3、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长期存在的原因(3)教育、科学技术不够发达,人们 还不能完全战胜自然灾害;(4)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习 惯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消除;(5)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的影响国

7、际性长期性群众性复杂性民族性社会主义时期 宗教的“五性”特点4、宗教的特点1 1、宗教与民族的关系、宗教与民族的关系(1)概念不同 (2)构成要素不同 (3)形成、发展和消亡的规律不同 (4)二者的社会作用不同 区别三、宗教与民族、风俗习惯等的关系(1)宗教作为一种信仰是以人为载体的; (2)宗教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对民族文化 有影响; (3)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常交织在一起。联系2、宗教与民族风俗习惯的关系风俗习惯是指人类社会相沿积久而形成的社会风尚、礼仪、习俗等。宗教是一种意识形态,又是一种社会实体,有自己的理论体系及教义、教规、制度和组织。宗教也是一种文化,而文化对风俗习惯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

8、响。3、宗教与迷信的关系区 别联 系(1)宗教形成了完整、系统的理论;迷信 始终是一种庸俗低劣、粗俗不堪的有神论; (2)组织形式不同; (3)活动方式不同。 (1)都属于有神论,有着相同的历史起源;(2)都属于唯心主义思想体系。 4、宗教与邪教的关系(1)某些邪教是由宗教派别蜕变而来的。 (2)某些邪教往往打着宗教的旗号,借以 神话自己。(1)信仰对象不同。 (2)活动方式不同。 (3)社会功能不同。联系区别第一、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第二、宗教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活动。第三、各宗教一律平等。第四、国家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第五、宗教团体和宗教事物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1、宗

9、教信仰自 由政策的内容四、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第一、尊重宗教自身的客观规律。第二、宗教信仰问题属于思想认识问题。第三、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第四、我国各族人民宗教信仰的长期性和复杂性。2、党和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依据第一、全面正确地理解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第二、注意划清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的界限。第三、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不能信仰宗教。第四、在校学生不能从事宗教活动和穿戴宗教服饰。3、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应处理好以下问题依法管理 宗教事务 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与坚持独立自 主自办的原则(1)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2)教育手段(3)行政手段

10、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主要手段独立自主自办,是指中国的 宗教事务由中国的教职人员和教 徒自主办理,由中国教徒自己的 组织进行管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要坚决抵制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政治渗透。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是 搞自我封闭,而是为了鼓励在平等友 好的基础上与各国宗教组织和人士进 行友好往来,使对外交往得以正常、 健康地开展。宗教事务条例重点解读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条第三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 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 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 动。 释义: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

11、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 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在行使宗教信 仰自由权利的同时,要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做到权 利和义务相统一。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主要要防止利用宗 教危害社会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出现以 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 法。目前,在一些教徒集中的地区特别是农村,有的宗教 教职员干预政务、村务,利用教法干预司法、干预婚姻, 甚至利用宗教干预基层选举等问题,这些现象都应予以制 止和纠正。(二)恢复或者变相建立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 压迫剥削制度。(三)利用宗教干预国民教育,妨碍国家 教育制度的实施。第六条:对宗教

12、团体的成立、章程、开 展活动的规定。 关于宗教团体的性质: 关于宗教团体的成立、登记 成立宗教团体的程序: 登记的程序: 关于宗教团体的管理体制问题 宗教团体没有级别:第七条:对宗教出版物的管理规定。包括内部资料 性出版物和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的管理以及所有 宗教出版物的禁止规定。 释义: 关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规定:两层涵义,即有权 编印但要按规定编印。主要涉及国务院的印刷业管理 条例和新闻出版署制定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 法、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要求资料性内部出 版物要先报省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然后到出版部门办理 准印证后方可印制。印制后的出版物只能限定在本系 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

13、,不得收费,不得登广告 ,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征订。关于复制音像制品,须 到省级以上出版管理部门办理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 书或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必要时,可以请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第三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 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 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释义: 将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等划入禁止买 卖和限制买卖、抵押、投资等的房屋之列,其目的 是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满足信教公民正常宗教活动 需要的必备要件,必须依法保护。因此,非城市规 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原因,宗教活动场所一 般不得改变所址现状,更不得进行买卖、交

14、换等丧 失不动产的权属等行为,以及设定抵押权、典权、 作价参与实业投资等。总的原则,非因特殊原因, 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处置。即使处置,也要经过宗 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内部民主程序集体研究决定 ,并应当向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因城市规划或重点工程建设需 要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 屋、构筑物的,拆迁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 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 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拆迁的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的房屋、构筑物予 以重建,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被 拆迁房屋、构筑物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 偿。释义: (一)“因城市规划和重点工程建设需要 ”的含义 (二)宗教

15、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 构筑物的拆迁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释义:本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可能出 现的几类违法行为,分别从刑事责任和和行政责任两方面作了 规定。 刑事责任,有可能触及的两类罪名:一是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 仰自由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情节严重(是指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的手段恶劣,造成了 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的,处2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 弊罪。根据刑法规

16、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六、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就是要求宗教必须遵守社会主义社会现阶段国家的法律、 法规和方针政策。第一、基于宗教发展对社会发展的适应性第二、基于宗教长期存在的客观事实第三、基于求同存异的思想第四、基于我国的政治基础和宗教实践基础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理论与实践基础第一、在世界观上是对立的第二、在认识论上的分歧第三、在社会分工及作用上的区别七、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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