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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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监管二科 朱锦泉 83992249佛山市危化品从业单位基本情况据统计,我市危化品从业单位共1802家,其中 生产企业256家,甲种经营中成品油批发(仓储) 企业25家,加油站420家,剧毒品经营企业4家,乙 种经营单位714家,剧毒品使用单位250家,有资质 的危运单位133家(危运车2336辆);烟花爆竹批 发单位3家,零售单位45家。近年来,佛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总体形势 平稳,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一、我国法律法规体系基本情况 基本分类: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基本概念: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最高法、 基本法)。 法律:在宪

2、法的基础上,对某一方面内容 的规定,一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 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由国家主席颁布的 。 法规:国务院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 颁布的。国务院颁布的是行政法规,地方 人大颁布的是地方性法规 “地方”的范围:省级、省会城市、经济特区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较大市。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 。 规章:国务院下属部委或地方人民政府, 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 ,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 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

3、令第36号)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 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法律效力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 地方性规章 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 行政许可法明确,只有法律、法规才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也就是常说的行 政审批。(如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 全生产许可证) 规章只能是针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 可事项,制定具体审批的程序、条件和要 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时 任国家主席江泽民签发,自2002年11月1 日起施行。

4、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第一大法。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生产 经营单位 明确了安全生产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突出了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明确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县级以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综合监管、行业主管的区别)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法人代表、 总经理)、直接责任人(分管安全的副总 经理、厂长) 2、责任追究的问题: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 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

5、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 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危化品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19条) 危化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 证上岗。(第20条) “三同时” ( 第24、25、26、27条) “三合一”问题(第34条):车间、商店、仓库不 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员工的权利: 1、知情权、建议权(45条) 2、批评、检举控告权(46条)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6、生产经营单 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 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 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 的劳动合同。 3、紧急避险权(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权和撤 离作业场所权)(47条) 4、要求赔偿权(48条) 5、获得劳动防护用品权(37条) 6、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权(21、22条) 员工的义务: (49、50、51、90条)。遵章守纪、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动 防护用品、参加学习和培训、报告等;因 违章操作出现问题有安全责任的,追究行 政或刑事责任。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344号令,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 行。(一)适用范围(六大

7、环节):中国境内生 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 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列入危险化学 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名录 (2002版)的化学品。(三)条例明确了八大部门的职责: 1、安监局:集综合监管和行业主管于一身 2、公安局:公共安全(剧毒品方面) 3、质监局:危化品产品生产(质量)及包 装物、容器许可证 4、环保局:废弃物、污染事故调查 5、铁路、航空、交通:运输环节6、卫生局:毒性鉴定、事故人员救援 7、工商局:根据相关许可证,发放营业执照 8、邮政局:邮政危化品(四)条例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四大方面的安 全生产管理要求(第2-5章) 1、生产、储存、使

8、用 2、经营 3、运输 4、登记与应急救援(五)条例涉及八大审批制度 1、生产、储存企业的审批制度(7、9、11条) 2、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审批制度(12条) 3、经营(销售)的审批制度(27、29条) 4、剧毒品的购买制度(34条) 5、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审批制度(35条) 6、从业人员的考核上岗审批制度(4、37条) 7、剧毒品的运输审批制度(39条) 8、登记(危险化学品)制度(47、48条)(六)条例涉及4项备案制度 1、定期安全评价,报安监局制度(17条) 2、构成重大危险源报公安和安监局备案制度(22 条) 3、停产、转产必须对遗留危化品的处置报告制度 (25条) 4、应急救援预案备

9、案制度(50条)(七)概念 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 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2009)(八)使用单位注意的问题 1、使用量构成重大危险源要向安监局备案 2、使用剧毒化学品要向公安部门办理购买证 3、向供货商索取一书一签:安全管理的基础 和保障 4、专库储存、储存条件、警示标志(剧毒化 学品“五双管理”) 5、制度、操作规程、人员培训、劳保用品 6、应急救援:应急队伍、应急预案、应急药 物、应急器材、演练 第七十一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 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

10、物质和城 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四、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591号令,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 行。 适用范围(五大环节):中国境内生产、 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与旧条例对比,发生的变化: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市局发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 数量的化工企业 2、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不再纳入本条例管 辖范围 3、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负责危 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4、确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管地位 5、增加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6、加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概念 7、危化品仓储经营纳入经营许可发证范围 8、部分事

11、项下放县(区)安监局 (1)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2)重大危险源备案 (3)处置方案备案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局:剧毒品、易制爆和有储存设施的 区局:除上面以外的其他危化品9、定期安全评价周期(由1或2年统一为3年 ) 10、剧毒品购买证可以在出发地或目的地公 安部门办理 11、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化 品,不进行重复登记 12、公众上交的无主危化品或执法收缴的危 化品的销毁由国家财政负担 13、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 制爆危险化学品。 14、处罚的条款更多,处罚的金额更大 第九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 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

12、研生产的危 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8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 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 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 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 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 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 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 ,包括市

13、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 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五、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年月日起施行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原国家安监局令第5号)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许可和备案制度: 1、生产、经营第一类易制毒要办理许可证 2、生产、经营第二、三类易制毒要备案(备案与 许可挂钩) 3、使用易制毒要备案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一)明确将生产安全事故类型分为4类: 1、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或以上) 2、重大事故(死亡10-29人) 3、较大事故(死亡3-9人) 4、一

14、般事故(死亡3人以下)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 ,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 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 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 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 经济损失的事故。(二)明确事故报告制度 1、企业在事故发生后1个小时内报告当地安

15、监部门、公安部门 2、政府部门逐级上报,每级不超过2个小时(三)明确了分级事故调查制度 国务院、省、市、区四级,与事故类别对应 。(四)具体细化了事故处理、追究等要求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 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 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 款处罚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 )(五)对企业在事故报告上的建议 1、绝不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 2、事故后处理的基本程序: (1)报公安110:单位地址、事故概况、人员伤亡 情况、联系手机 (2)一般的事故:老板带头,启动应急预案,减 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3)严重的事故:对以人为本原则,全部逃离现 场,让政府负责救。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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