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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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条约法第一节 概述 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 缔结的并受国际法支配的 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书面 协议。(一)条约是国际法主 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二)条约是受国际法 支配的协议(三)条约是具有法律拘 束力的协议(四)条约通常是书面形 式的协议二、条约的名称1、公约:用以称呼那些在 国际组织主持下或在国际会议 上谈判缔结的专门规定特定事 项的多边条约。2、条约:有关政治、 经济、法律等重要问题、有 效期较长的国际条约都使用 这个名称。3、宪章、盟约规约: 这些名称一般指某国际组织 的章程。4、专约:一般为处理虽 然重要却并不涉及重要政策 的事项的条约。5、协定:用于政府间或 行

2、政部门间缔结的范围较窄 或性质不很重要、时间不很 长的事项条约。 6、议定书: 7、宣言和声明:它们有时是 条约,有时不是条约。 8、联合公报:两国政府或其 领导人的联合公报大多数不 是条约,因为有关各方没有 创立、变更或废止法律上权 利义务的意思表示。 9、换文:是双方当事国 通过交换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照 会,就特定事项达成的国家间 协议。10、谅解备忘录:是处理 较小事项的条约。三、条约法的编纂条约法是调整国际法主 体之间条约关系的国际法原 则和规则的总称,其内容主 要包括条约的缔结、生效、 适用、解释、无效、终止和 暂停施行等方面的国际法原 则和规则。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条约的缔结包括国家间

3、 的缔结、国际组织间条约的 缔结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间 条约的缔结。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缔约能力:是指缔约方以 自己的名义缔结条约、独立享 受条约权利、承担条约义务以 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这种 能力是依国际法确定的。缔约权:即缔约的代 表权,是指具有缔约能力 的国际法主体的有关机关 拥有的代表该主体缔结条 约的权利。二、条约的缔结程序:是指缔结条约一般要 遵循的步骤和覆行的手续 。(一)约文的议定:是指各方代表通过谈判 ,就拟缔结的条约的内容、 文字、生效等达成协议,并 以起草、拟定约文。拟定约 文一定都要经过谈判。(二)约文的认证:是指谈判各方代表以草 签、暂签(待核准签字)或 签署等形式承

4、认并证明已拟 定的约文为正确的和作准的 ,将作为谈判方之间拟缔结 的条约的标准文本。1、草签:又称缩写签字, 通常用于在约文议定后须经 过一段时间才举行条约的签 署情况草签由缔约谈判代表 将其姓名的起首的字或字母 签于条约文下面。2、暂签:此种签署是等 待政府确认的签署,与正式 签署的签署方式一样,但在 签署人所代表的本国确认以 前,只有认证条约约文的效 果。待核准签署不须再行正 式签署,一经该国确认,即 发生签署的权利。 3、签署:是指有权签 署的人将其姓名签于条约约 文之下。它意味着签署国同 意受条约的拘束。在自己的 文本上签首位。(三)表示同意受条约约 束:是指谈判方或未参加议 定条约的

5、非谈判方最终接受 条约承认对其有法律拘束力 的法律行为,它是缔结程序 中最关键的环节,谈判方只 有作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表 示,才可能成为条约的当事 方。1、签署:(1)该条约规定签署有这 种效果;(2)各谈判国约定签署有 这种效果;(3)该谈判国在其代表的 全权证书中或在谈判过程中表 示该国赋予签署有这种效果。2、批准:国内法和国际法是不 同的。在国内法上是一国 的立法或权利机关依据该 国宪法对条约予以认可的 程序。 在国际法上,是指条 约经过国家的立法或权力 机关依据宪法认可后,该 国的代表机关对缔约各方 表示该国同意缔结该条约 ,并进而接受该条约拘束 的程序。 3、加入:是指未参加议 定约

6、文或虽参加议定约文而未 签署条约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 约拘束,成为条约当事方的一 种方式。4、接受并赞同:(1)没有在条约上签 署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 约拘束,成为条约的当事 方,其效果类似于加入。 (2)国家在条约上签 署以后,用接受核赞同表 示最终同意受条约的拘束 ,其效果类似批准,这实 际上是一种简化了的批准 手续,因为它无须本国权 力或立法机关的认可。三、条约的保留 (一)保留的概念:是指一国 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 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 无论措词或名称如何,其目的 在于求同存异,摒除或更改条 约中的条款对该国适用时的法 律效果。(二)保留的限制条件( 范围): (1)条约规定

7、禁止保留。 (2)条约准许特定的保留 ,而有关保留不在条约的 准许范围内。 (3)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 宗旨不符。(三)保留的接受与反对1、依条约法公 约第20条规定的内容为 依据。 四、条约的登记和公布联合国的条约登记制度 与国际联盟的条约登记制度 有所区别。国际联盟盟约规定, 条约或国际协定未经登记不 发生效力。联合国宪章 规定,未经登记之条约或国 际协定,不得向联合国任何 机 构援引。 条约的登记和公布的目 的在于反对秘密外交,它 并不是一项强制性的程序 。有关当事国不履行这一 程序的唯一后果是丧失向 联合国机关援引条约的权 利。五、中国关于缔结条约程序的 规定1、中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 决

8、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 条约;国家主席代表中国批准 和废除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 缔结条约和协定。 2、谈判和签约代表的 委派和全权证书。3、条约的批准。 需批准的条约: (1)友好合作条约、和平 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2)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 的条约、协定; (3)有关司法协助、引渡 的条约、协定; (4)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由不同的条约、协定; (5)谈判方协议须经批准 的条约、协定; (6)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 、协定。 4、加入和接受多边条约 。 5、条约的保存。 6、条约的公布。 7、条约的登记。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一、条约的生效:是指一个条约在法律 上成立,

9、各当事方在一定 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受该条 约的拘束。(一)条约经签署后生效 (二)条约经批准后生效 (三)交存批准书或加入后生 效 (四)条约于规定的一定日期 生效(五)在条约无规 定、谈判国也无规定的 情况下,条约在经确定 所有谈判国都已同意受 该条约拘束时生效;二、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 : 是指对于在主权平 等、充分表达自己意愿基 础上的各项有效条约,各 当事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 定,善意地解释条约,诚 实地履行条约的义务。三、条约对第三方的效 力:是指一个条约是否为第 三方创设权利或义务的问题 。 (一)条约不及第三国 (二)条约赋予第三国权利 1、最惠国条款; 2、某些国际条约; 3、某些国

10、际组织的章程;四、条约的适用 (一)条约的适用范围: (时间、空间) (二)条约的冲突:是指 就同一事项先后缔结的两 个或几个条约的规定相互 冲突。1、适用条约本身关于 解决条约冲突的规定。2、先后就同一事项签 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完全 相同时,不论是双边条约还 是多边条约,一般适用后约 优于先约的原则,即“从新” 原则,先约终止或暂停施行 。 3、先定条约的当 事国也是后定条约的全 体当事国,而先定条约 依条约法公约第59 条并不终止或暂停施行 时,则先定条约只在其 规定与后定条约规定相 容的范围内适用 4、后约的当事国并不包括 先约的全体当事国时,在同为 该两条约的当事国之间,先约 如果不

11、终止或暂停施行,先约 只在其规定与后约相容的范围 内适用;在同为两条约当事国 与仅是其中一个条约的当事国 之间,权利和义务依两国都是 当事国那个条约决定。五、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具体规 定的真实含义予以说明 。(一)条约解释的一 般规则1、按照条约用语在其上 下文中的通常意义解释2、符合条约的目的和 宗旨3、善意解释(二)条约解释的补充资料1、参考条约及附件和所有文 件进行解释;2、参考条约的谈判记录、草 案、会议记录进行解释; (三)用两个以上文字作准的条 约的解释(三)用两个以上文字作准的 条约的解释1、用两个以上文字写成的条 约的解释,应规定以某种文字 为准2、作准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

12、的译文,解释时只作参考;3、作准文本中的用语有分歧 时各方只受本国文字的约束;(二)条约解释的机构:1、条约当事国的解释;2、国际组织的解释;3、仲裁法庭和国际法院 的解释;六、条约的修订:主要涉及 多边条约,因为双边条约的 修定,实际与重新谈判、缔 结一个新条约并无二至。(一)条约的修正:是指 在多边条约的全体当事国 之间修定条约。 (二)条约的修改:是指 在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 之间修定条约。 (1)条约内规定可作此种修 改; (2)有关修改非条约所禁止 ,并且不影响其他当事国享有 条约权力或履行条约义务,也 不涉及对有效实施整个条约的 目的和宗旨至关重要的规定。第四节 条约的无效、终止和

13、暂停施行 一、条约的无效:是指条 约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 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 无法律效力。 (一)条约无效的理由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 权限的规定 2、违反自由同意(1)错误:这种错误并 非指条约的文字错误,而是 指与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成 一国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 的事实或情势有关的错误。 (2)诈欺:是指缔约一方故意 虚假的陈述或事实欺骗另一方 诱使其缔结条约的行为。 诈欺方有诈欺的故意; 诈欺方实施了诈欺行为; 被诈欺方进行的缔约行为是 被诈欺的结果; 被诈欺方主观上无过失。(3)贿赂:是指缔约一 方直接或间接贿赂另一谈判 代表,使其同意与之缔约的 行为。(4)强迫:包括对一国 谈判

14、代表的强迫和对国家的 强迫。3、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 强行规则:是为了满足整 个国际社会的利益而存在 的,因此是不能用条约来 排除适用或违反的规则。(二)条约无效的程序或后果条约的无效可分为绝对无 效和相对无效。关于条约无效的程序:主 张条约无效的当事国必须将其 主张、所提议的措施及其理由 书面通知其他当事国等。关于条约无效的后果:依照本公约经确定为无 效的条约是无效的。无效条 约的规定无法律效力 二、条约的终止和暂停 施行:是指一个有效的条 约由于法定原因而失去 效力或暂不施行。(一)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 原因 1、根据国际实践和国际条约 的规定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1)根据条约的规定终止;

15、 1)期限届满; 2)条约解除条件成立;(2)条约当事方共同同意: 条约可因当事方明示或默示 的共同同意而终止。(3)废止或退出条约(4)条约履行完毕:条约规 定的事项已履行完毕,条 约即告终止。 (5)条约被代替:(参见 条约的冲突) 为理由终止或退出条约.(6)条约履行不可能:倘 因实施条约所必不可少之 标的物发生意外永久消失 或毁坏,以致不可能履行 条约时,当事国得援引不 可能履行(7)条约主体丧失国 际人格 (8)断绝外交关系或 领事关系 (9)发生战争(10)因一方违约而终止:废弃条约,这种废弃 不符合条约法公约的规定, 即条约当事国一方没有正当 理由而片面终止条约;违反条约规定,且

16、这项 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所必要的 。(11)情势变迁: 缔约时的情势必须发生了 不可预见的根本性变化; 缔约时的情势构成当事国 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 ; 情势变迁的效果将根本改 变依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的 程度; 确定边界的条约不适用 情势变迁原则;如果情势的改变是由于 当事国违反条约义务或其他 国际义务造成的,这个国家 就不能援引情势变迁终止或 废除条约。(12)一般新国际法强行规 则产生2、条约暂停施行是指条约生效后,由于 发生了国际法规定的某种原 因或事实,条约的一部或全 部在一段期间内暂时不对当 事国发生效力。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是两 个不同的概念: 1、法律后果不同; 2、产生的原因也不同2、条约暂停施行的原因(1) 条约当事方共同 同意:条约可因条约规定 以及当事方明示或默示的 共同同意而暂停施行。 (2)协议暂停施行:多边条 约的两个或数个当事国,在 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 以协议在它们之间暂停施行 该条约: 该条约有这样的规定; 条约当事方同意;(3)条约被代替:可在一定条件下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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