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检办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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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渎检办案流程渎检办案流程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办案流程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办案流程第一节第一节 管辖管辖第一条根据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以及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职责分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以及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直接受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工,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直接受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民主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权利的犯罪案件。 第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

2、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 397 条第 1 款); (二)玩忽职守案(第 397 条第 1 款);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 398 条);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 398 条); (五)徇私枉法案(第 399 条第 1 款);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 399 条第 2 款);(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第 399 条第 3 款);(八)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第 399 条第 3 款);(九)枉法仲裁罪(第 399 条第 5 款,刑法修正案六增加条款);(十)私放在押人员案(第 400 条第 1 款);(十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 400 条第

3、2 款);(十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401 条); (十三)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 402 条); (十四)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 403 条);(十五)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 404 条);(十六)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 405 条第 1 款);(十七)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 405 条第 2 款);(十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406 条);(十九)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 407 条)(二十)环境监管失职案(第 408 条);(二十一)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 409 条);(二十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

4、地案(第 410 条);(二十三)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410 条);(二十四) 放纵走私案(第 411 条);(二十五)商检徇私舞弊案(第 412 条第 1 条);(二十六)商检失职案(第 412 条第 2 款);(二十七)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 413 条第 1 款);(二十八)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 413 条第 2 款);(二十九)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 414 条);(三十)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 415 条);(三十一)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 415 条);(三十二) 不解救被拐买、绑架妇女、儿童案(第 416条第 1 款);(三十三)阻碍

5、解救被拐买、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 条第 2 款);(三十四)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 417 条);(三十五)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 418 条);(三十六)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 419 条)。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一)非法拘禁案(第 238 条);(二)非法搜查案(第 245 条);(三)刑讯逼供案(第 247 条);(四)暴力取证案(第 247 条);(五)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第 248 条);(六)报复陷害案(第 254 条);(七)破坏选举案(第 256 条)。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6、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本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本院立案侦查。 第五条本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在必要的时候,上级院可以组织、指挥、参与侦查我院管辖的案件 ,也可直接提办有关案件 。我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院侦查的案件,可以报上级院侦查 。 第六条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第七条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第二节 线索受理第八条直接受理的犯罪线索是指符合第一节规定的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管

7、辖的案件线索 。第九条直接受理的案件线索来源包括:(一)本院举报中心移送的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报案、控告或举报;(二)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督办的;(三)法院、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移送的;(四)渎检部门直接接受控告举报的;(五)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六)从调查取证的线索或案件中发现的;(七)从其他途径中发现的。第十条凡直接受理的案件线索,均应由本院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本院检察长,渎检部门或其他部门直接受理、自行发现或接受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在七日内送交或移送举报中心登记。特殊情况 ,可在案件立案或结案后三日内补办登记。第十一条渎检部门设专人统一管理

8、案件线索。管理人员应当执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逐件登记线索来源、涉案单位及人员,反映的事实、性质及线索处置情况 ,并定期核对。第十二条单位、公民直接向渎检部门举报、控告或自首的,应当受理。对于不属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向其说明,亦可先行受理再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部门。第十三条对口头举报、控告或自首的,侦查人员应制作笔录。笔录须经本人阅读或宣读无误后,由举报人、控告人或自首人逐页签名或盖章。举报人、控告人不愿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第十四条接受单位、公民举报、控告,应当告知其必须实事求是,如实提供情况以及诬告应负法律责任的有关刑事诉讼法条款。第十五条本院举报中心移送的或直接受理的案件线索,应在三个月

9、内填写查处情况回复单,回复举报中心立案 、不立案或者查办进度的情况。接收举报中心移送的案件线索,认为不具备初查条件的,可暂存缓查。列入存查的案件线索 ,须填写存查线索登记表,报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以下同)批准。存查线索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将存查登记表复印件送举报中心备案。对署名举报线索,一般不得列入存查。第十六条通过本院举报中心转办需要回复查处结果的线索 ,侦查人员应在交办规定的期限内,制作查办情况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 ,检察长签发,报本院举报中心。期限届满不能办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省院举报中心书面说明情况,申请延长 。交办举报线索的查办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十七条对举报人签署真

10、实姓名并留有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案件,要及时评估分析。对属检察院管辖的 ,应当组织力量开展初查 ,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答复。第十八条答复举报人可以由渎检部门或者渎检部门会同举报中心共同进行。第十九条 对于实名举报案件,渎检部门应在线索初查终结后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及答复举报人的情况回复举报中心。第二十条县处级干部的要案线索、重特大案件线索和公、检、法 、司人员涉嫌犯罪案件,一律报省院备案,其中涉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渎职侵权犯罪线索,报市院渎职侵权局备案。第二十一条要案线索应当填写要案线索备案表。侦查人员应当在受理后七日以内办理;情况紧

11、急的,应当在备案之前及时层报。第三节 初查第二十二条 初查是对可能涉及职务犯罪的材料或线索,按照案件管辖规定所进行的必要审查和调查,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存在,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专门的司法活动。第二十三条侦查部门对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 ,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初查请示应附对案件线索审查意见、初查计划等内容,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批准。未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一律不得开展初查。初查不适用党内请示报告制度。第二十四条初查涉及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犯罪线索,初查时必须接触初查对象的,按照辽宁省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党内请示报告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对县处级以上

12、干部的犯罪线索,应当在决定初查后的三日内报省院备案。第二十五条线索初查可根据职务犯罪的特点分别采用不同方式,以秘密进行为主,也可公开进行。对过失犯罪,或者危害结果比较明确的,可以公开调查。第二十六条在初查过程中 ,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 、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第二十七条初查的任务是查明下列基本事实:(一)被查对象的主体身份及其基本情况;(二)被查对象的具体工作职责情况;(三)举报或反映涉及的人和事及其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结果等;(四)被查对象所在单位、部门的规章制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13、(五)被查对象单位的相关业务知识、操作流程等业务情况;(六)其他需要通过初查查明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初查后,侦查人员应当制作初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审核,报检察长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初查处理决定应当回复举报中心。第二十九条经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请对犯罪嫌疑人立案。第三十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批准不予立案:(一)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三十一条线索初查后决定不予立案,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侦查人员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在决定作出后十五

14、日内送达控告人 ,并告知本院举报中心。第三十二条决定不予立案,但被查对象涉嫌其他犯罪的,应按管辖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被查对象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应及时移送有关纪检监察部门。第三十三条初查中,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一时难以查明事实,但有再查可能的线索,可中止初查。侦查人员应填写中止初查登记表报检察长批准。线索材料由专人保管,中止初查登记表复印件应送本院举报中心备案。中止初查情形消失后,侦查人员应当及时提请检察长批准恢复初查。第三十四条对要案线索初查后的处理情况,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日内按照备案的范围报省院备案。第三十五条对于属于诬告错告的,如果对被控告人 、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

15、正名。对于诬告陷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线索初查的期限:(一)交、督办线索的初查期限为交、督部门规定的期限;(二)一般线索的初查期限为三十日;(三)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的初查期限为六十日:特殊情况下,线索的初查期限由检察长决定。第三十七条因情况复杂或者其他原因,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初查的,由侦查人员提出延长初查期限报告,报检察长批准。 交、督办线索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初查的,应当向交、督办部门上报阶段工作情况。第四节 立案第三十八条立案须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16、,严禁超越案件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三十九条初查后,侦查人员认为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出立案侦查的意见,并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第四十条根据发现的犯罪事实,按照管辖范围可以事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事立案:(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但犯罪嫌疑人尚未确定的;(二)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进一步扩大的;(三)证据可能发生变化或者灭失 ,以及其他必须通过侦查手段取证,以确定危害后果或者查获犯罪嫌疑人的 。第四十一条以事立案案件经过侦查,已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确定犯罪嫌疑人报告,经渎检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确定犯罪嫌疑人之前,不得对涉案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涉案对象的财产。第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可能系厅级干部的,不得采用以事立案;犯罪嫌疑人可能系副县级以上干部,或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政协委员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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