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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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年月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号)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年月日审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月日 主讲: 李 文1 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预防和 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 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

2、和个人,应当遵守本 条例。2 2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 便群众的原则。(判断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社 会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各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和落 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 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投入,以 适应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需要。3 3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 责本行

3、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安全生产监管 、卫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 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道路交 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单位, 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应当开展道路交 通安全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公告、通告等。每年五月(判断题)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月。4 4 第七条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指定内 部交通安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 、完善内部道路交通

4、安全规章制度,开展交通安 全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 、检查制度,落实单位内部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 任制和奖惩制度。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志愿者服务 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道 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5 5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辆一般规定 第九条 新购机动车应当自购买之日起日(选择 题)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后,方可 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 的,应当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应当按注册登记 时的使用性质使用。 申请转移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迁出公安机

5、关交通 管理部门所管辖区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 回号牌和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档案应 当密封,交由机动车所有人携带,于日内到住所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转入登记。第十条机动车号牌实行计算机公开自动选号。(判断题)6 6 第十一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 、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机动车所有 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日内,向注册登记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未按前款规定备案,导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无法告知有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机 动车所有人承担相应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的通信地 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应当向社 会公布。

6、7 7 第十二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更换发动机或 者车身(车架)的,应当向注册登记的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更换发动机只能更换同功率或者同排量的发动 机,更换车身(车架)只能更换同型号的车身( 车架),并不得改变车辆的型号和外廓尺寸。同 一辆车不得同时更换发动机和车身(车架)。8 8 第十三条 用于教练的机动车应当在申办车辆 注册登记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判断 )核发教练车号牌,并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教 练车的相关记录。拖拉机教练车的号牌由农业 部门负责核发。 注册登记年限已满年(选择题)的教练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告知,收回 教练车号牌,发还原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号

7、牌, 不得再作为教练车使用。 教练车、拖拉机教练车的标准和分类及核发 教练车号牌的具体规定,由省公安机关和省农 业部门分别制定。 (判断题)9 9 第十四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车门上应当按规定 喷涂单位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名称以及 核定载质量等内容,载货汽车及挂车车厢后部,应当 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本车号牌,字样应当规范、清晰 、完整; (二)随车配备灭火器具、故障车警告标志等; (三)不得加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灯具、高音 喇叭、大功率音响等装置,或者拆除消音装置,或者 违反规定在车辆上加装搭载人员的设备; (四)不得在车身玻璃部位

8、喷涂、粘贴广告和标识 (法定标识除外),不得(判断题)在车身设置和播 放动态、活动广告或者使用强反光材料,不得喷涂、 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1010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判断题)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 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 驶机动车。(判断题) 第十六条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的学员,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 驶技能准考证明。 (判断题)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不得(判断题)安排未取得机动车驾驶技 能准考证明的申请人上道路学

9、习驾驶机动车。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 、教学计划对学员进行培训,并开设不少于学时(判断题) 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警示教育。1111除前款规定外,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规定的实 际道路驾驶培训里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大型客车()、中型客车()驾驶 证的,人均实际道路训练里程不得少于公里; (二)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 ()驾驶证的,人均实际道路训练里程不得少于 公里; (三)申请城市公共汽车()、大型货车() 驾驶证的,人均实际道路训练里程不得少于公里 ; (四)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的,人均实际道路训练里程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判断题)

10、 对实际道路驾驶训练里程达不到前款规定的机动车驾驶 证申请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考试。 具体培训学时、训练里程的监督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行政 主管部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的组织实施办法由 省公安机关制定。1212 第十八条 机动车教练员在教练过程中,除应 当遵守相关规定外,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教练员证; (二)使用教练车进行教练;(判断题) (三)按照经批准的教学计划和内容开展教练 ; (四)不得(判断题)超载和搭乘与教学无关 的人员; (五)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不得从事教学活动。1313 第十九条 持军队、武警驾驶证的退役军人, 应当按有关规

11、定在批准退役后一年内到当地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条 申领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 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申请人经考试合格 后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申领;需要提供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由 乡(镇)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1414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发生遗失、被 盗、损毁、灭失的,应当及时向核发地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属于我省核发 的驾驶证,不能及时在核发地申请补办的, 可以向就近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申领临时驾驶证明。 临时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日 。(选择)1515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业部 门应当建立和完善

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制度 、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边远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地以及经济、文化不 发达地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对相关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熟悉的前提下,州(市)以 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调整机动车驾驶证 理论考试的方式。1616第三节 客运交通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道路客运车辆以及核定载人数 人以上非营业性道路客运车辆,应当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资格条件,同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核定载人数人以上营业性道路客运车辆 应当(判断题)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核定载人 数人以上非营业性道路客运车辆应当安装机动车 行驶记录仪; (二)除已依法

13、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外,还应当(判断题)投保司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 (三)在车身明显位置漆喷核定载人数和严禁超员 的字样。1717 第二十四条 营业性道路客运车辆的驾驶人, 除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 格证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连续年内每年没有违法分记录或 者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个月以上的情形,以及 没有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二)不得有吸毒和酗酒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道路客运车辆的驾驶人, 有超员、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或 者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除应当接受法律 、法规规定的相应处罚外,还应当接受为期日 (选择题)以内的道路交通

14、安全法律、法规和相 关知识的复训教育,并经理论考试合格。1818 第二十六条 从事客运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立交通安全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建立、健全客运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对本企业车辆 及进入客运站、场的营运客运车辆实施安全管理; (二)落实从业人员岗位的客运交通安全责任; (三)落实客运车辆的日常检验、维护和检测; (四)建立和完善客运车辆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事 故和不良嗜好档案记录,落实客运车辆驾驶人交通安 全宣传教育; (五)排查和整改本企业存在的客运交通安全隐患 ; (六)落实客运交通安全经费投入。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城市出租车的道路交通 安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1919第四节 外国籍机动车和驾驶人 第二十八条 从我省口岸、通道入境的外国 籍机动车和驾驶人,应当按照我国规定申领机 动车临时入境牌证和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证后 ,方可上道路行驶,并遵守我国的道路交通安 全法律、法规及规章。 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协议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2020第四节 外国籍机动车和驾驶人 第二十九条 进入我省境内的外国籍机动车 ,需要由中国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的,应当到 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第三十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外国籍机动 车和驾驶人可以临时进入云南省境内参加有组 织的旅游以及其他政府间的交往活动。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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