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的基本程序及应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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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破产的基本程序及应注意 的相关法律问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的基本程序及注意的相关 法律问题 一、管辖与受理 二、破产审理程序 三、申报与登记债权 四、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 五、破产宣告 六、破产财产 七、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变现 八、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破产费用 十、破产财产的分配 关于如何解决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的问题 一、管辖与受理管辖法院:由债务人(申请破产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的住所地指债务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 指的是法人机关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的人民民法院管辖。债务人的公司及其具有法人资格的 子公司都要破产怎么办?这个具有法人资格

2、的子公司是在外地注册,如何申请破产。可由上级公司先申请注销子公 司。 注销子公司的法定条件和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证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 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管辖中的级别问题: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 辖地区、地极市(含基本)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

3、申请应准备的材料: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准备的材料,根据最高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六条的规定:债务人申请 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破产申请;这是关于企业申请破产的综合性材料,主要内容:企业的自然情况、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姓名、企业的登记机关、上级主管机关、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三)企业 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制定安置方案,应先 报当地政府企改主管部门同意后,才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通过后再报政府批准。不要先通过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才 报政府国企改革主管部门,如果方案不符合政

4、策要求,则会增加工作难度。(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 审计报告;为降低改革成本,省法院和省国企改革办达成共识,受理前可由内部审计报告代替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 报告,在清算程序中再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六)企业至破产申请 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 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户、资金等;(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 和催讨偿还情况;(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十)企业涉 及的担保情况;(十一)企业已发生的

5、诉讼情况;(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交其开办人或 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二、破产审理程序 (1)法院审查立案 破产审查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企业在偿债责任落实前不得破产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律效力 关于企业在申请破产前处置资产安置职工的处理问题 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前,政府组织的工作组对国有企业进行 的审计、评估是否在. (2)成立清算组和清算工作(1)法院审查立案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 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

6、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 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通知 书做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 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人民法院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一)债务人有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坏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做出裁定。破产申请人对

7、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裁定 驳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 ,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 破产审查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企业在偿债落实前不得破产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律效力 关于企业在申请破产前处置资产安置职工的处理问题。 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前,政府组织的工作组对国有企业进行的审计、评估是否在破产程序中采用的

8、问题。 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涉及破产企业的劳动争议仲裁和商事仲裁如何处理问题。(1)法院审查立案 破产审查 破产条件,破产法(试行)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规定宣告破产。可见破产必须具有两个条件 。一是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资产负债表上可显示出来,资产小于负债;二 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这在企业的现金流上可体现出来。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债务人 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主要材料有: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 表、债权债务和开户情况、担

9、保情况、诉讼情况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 其他材料等。由于一些流通性的公司,人员流动大,早就关门走人了,其资 产情况不清楚。如有些省属国企的改革方案中一些下属公司的资产情况还是 1994年的数据,因此单纯从材料准备上就很难进入破产程序。这看起来象材 料的准备工作,实际上是破产前的准备工作,对有些单位来说准备的工作难 度很大,如果不做好准备工作,依法不能进入破产程序。拟进入破产的省属 国企,尤其是一些流通领域的公司管理混乱,资料不全,法院可以在受理前 根据国资委等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提前介入,指导其资料准备工作。有些法院在审查中,还召开破产企业及其主管单位入主要债权人一同参 加的协调会,充分听取

10、各方意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取得主要债权人尤其 是金融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这是一个很好的作法与经验。 (1)法院审查立案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企业在偿债责任落实前不得破产 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发现企业还欠有世界银行贷款的处理。法院不得受理。这是禁止法院受理 该类型破产申请的硬性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时要特别重视。对立案阶段发现的,不得受理。 如果在审查阶段没有发现,在受理后发现的,应当限期落实还款单位,逾期没有归还或者没有落实 还款单位的,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破产申请。2002年12月27日财际函200282号财政部关于利用国 际金融组织贷款企业在偿债责任落实前不得破产问题的通知指出:为维护国家信用

11、,保证转贷协 议的严肃执行,有关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企业在偿债责任落实前不得破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 解释(法发1997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 知第三条规定:“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国有工业企业,暂不受理其破 产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函1998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法发19972号文件 第三条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指出,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 通知第三条解决的是我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或外国政府贷款,尔后转贷给国有工业 企业项目单位的破产申请处置问题。因其属于政府 外债,

12、其借入和转贷过程均为政府行为,由政府 承担最终还款责任,故不论项目单位是何种性质的企业,在偿还此类贷款任务尚未落实前,人民法 院均暂不受理其破产申请,也暂不受理债权人申请其破产的案件。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十日内通知并张贴公告、(通知已知债权人、30日内在国家、地方 有影响的报纸刊登公告)在企业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擅自处理企业的帐册、文书 、资料、印章,不得隐匿、么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人民 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款 项抵扣债务,但经人民法院依法许可的除外。(受理开始主义:债务人对其

13、财产的占有、使用、处 置等各项权能受到限制)法院除可以随即成立清算组的外,可以成立企业监管组。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 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企业监管组的职责是:清点保管企业财产、核查企 业债权、为企业利益进行必要的经营活动,支付人民法院许可的必要支出,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支 出和法院许可的其他工作。企业监察院管组向人民法院负责,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一般破 产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非常明显,也不存在和解与整顿的可能性,此时人民法院可以在受 理该案件,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接管该企业。 (1)法院审查立案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律效力 破产法11条规定:人民

14、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 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以破产企业为被告的纠纷案件,已经审结 但未执行的,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 报债权;没有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 权;没有审结,但有其他被告和第三人的,应中止,由债权人向受理 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破产 企业为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以破产企业为原告的其他民事案件还在一审的,受诉法院要将案 件移送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按照司法解释第 73条规定的程序,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清偿债务。如果案件已经进 入二审的,受诉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15、,由于二审是终审,如果破产企业 的债务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则破产清算组可以直接持该判决,向 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所执行回来的财产纳入破产财产。 关于企业在申请破产前处置资产安置职工的处理问题 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前,政府组织的工作组对国有企业进行的审计、评估是否在破 产程序中采用的问题。 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涉及破产企业的劳动争议仲裁和商事仲裁如何处理问题。 关于企业在申请破产前处置资产安置职工的处理问题实践中,有的企业在申请破产前6个月内或者申请6个月前处置资产,用于安置职工。对此,应 当区分不同情况加以处理:第一,如果该企业属于列入国家兼并破产与再就业计划(以下简称国家 计划)破产的,该

16、企业在申请破产前处置资产安置职工的,可以允许。第二,一些非国家计划企业 在申请破产前就将资产处置完毕,用于安置了职工(仅仅是支付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或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除外),剥离企业的有效资产,留下空壳企业申请破产,即所谓“大 船搁浅,舢板逃生”的方式,有的企业首先转移、隐匿或者低价处分企业的有效资产,然后申请破 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第1 2条第(一)项规定,即认定该企业有隐匿、转移资产行为,属于为逃避 债务申请破产情形,对破产申请应当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的,应当责令清算组限期追回已经处置 的资产,不能追回的,应当驳回破产申请。 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前,政府组织的工作组对国有企业进行的审计、评估是否在破产程序中采用 的问题。破产前的审计报告只是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条件的一个证据材料,法院不能仅仅依据该材料即 认定债务人符合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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