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辅修专业民法王国金主讲江苏科大经管院法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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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辅修专业民民 法法王 国 金 主讲江苏科大经管院法学副教授、法律辅修专业首席负责人江苏镇江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课程性质 :法律专业的专业课。 三、学习方法 (1)听课 (2)讨论 (3)收集有关资料民法绪论一、讲授内容(1)第一讲 民法概述(2)第二讲 民事主体( 3 ) 第三讲 民事客体(4)第四讲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5)第五讲 民事权利(6)第六讲 民事责任第一讲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民法的语源和简史三、民法的性质四、民法的基本原则五、民事法律关系一、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合

2、同法)、民事特别法(海商法 ) 、 (一) 财产关系:(1) 静态财产关系:物权(2) 动态财产关系:物权(二) 人身关系(1)人格关系: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 身体健康权(2)身份关系:荣誉权、亲权(父母子女关系)、 监护权、 配偶权、 、 二、 民法的语源和简史:源于欧洲的“市民法”(civile)。欧洲古代社会的基本 单位是城邦,一个城邦的市民亦即一个城邦国家的居民, 于是在欧洲人的观念中市民即国民、公民,市民也就是城 市人。日本学者在明治维新时期将“市民法”翻译成“民法”,而 未译成“市民法”,颇有创新,充分考虑了东方社会幅员辽 阔的乡村社会与欧洲的城市为中心的城邦社会的差别

3、,在 东方社会市民就是城市人,是与乡村人相对应的概念,只 有“民”才能包括城市人与乡村人,具有一国所有的人的含 义。中国诸法合体,刑民不分。我国民法,其术语及制度, 均移植继受于法、德等欧洲的“市民法”。移植继受的为: 清末民初为日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前苏联。 民法简史 1.公元六世纪,世界上最早的民事法律汇编为罗马私 法查士丁尼安民法大全。2.1804年,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代 表自由资本主义民法典,也是19世纪民法典的制高点。3. 1890年,代表垄断资本主义德国民法典,也是 20世纪民法典的制高点。4 4. 1930年,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5.1986年,新中

4、国第一部民事总则民法通则,现 正制订民法典,欲占领21世纪末民法典的制高点。三、 民法的性质 (一)私法性私法是与公法相对应,是西方法学问较为普遍 的法的分类方法。所谓私法是关于私人(个人)之 间的法律,如:民法;而公法是关于国家与国家, 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如:宪法、刑法。民法关注的是作为社会单元的个体(个人)的 利益和权利,即利益主体在不同利益范围或不同交 往关系中的特定权益,是个人利益的法律表现。(二)人法性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也是民事关系的主体,人包括 自然人和法人。1. 民法规定了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如成年人(18岁以上 )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力。2. 民事行为是人的表意行为。(三)民

5、事权利性:“权利”是古罗马私法创立的一个法律细胞单元。民事主 体能独立依靠民事主体的权利,而权利是力量的源泉。在 古罗马法中称“ius”。民事主体在追求和保护权利的过程中 实现人的价值。四、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概念: 其是指民法是基本原则的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 法根本规则,是民法的指导思想。(二)功能:1. 民事审判准则;2. 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民 法基本原则起到克服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社会关系 的无限性的矛盾、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 变动不性的矛盾。(三)内容1、平等(1)内容:权利义务;(2)性质:是法和民法的理念与精神 ,也是法治的价值目标。其与特权,身份不相容;

6、 (3)表现方式:民法上即为契约(合同)。2.民法权利神圣原则 (1)地位:反映了民法的权利法性质;(2)表现形式:A.人格权神圣:人的尊严在社会交往中的法律体现和要求,是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的精神保障。B.所有权神圣:各类所有权(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其是 权利的物质保障。3.意思自治原则: (1)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强行法的情况下, 依自己的意愿安排和法关系。其实质是:尊崇选择。其基 本内核:自生参与、自己责任。(2)适用:A、财产关系适用空间大增;B、人身关系 方面适用空间不大(仅在婚姻、收养关系中)(3)限制:目的:防止主体追求利益可能危及他人权 利或利益。例:最低工资制对企

7、业报酬之限制。4. 公共利益原则(1)概念: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违反公共利益。 台湾或大陆法学国家与地区称之为善良风俗。(2)实例:不得发布过于暴露的广告店堂告示 合同中的生死负责条款不得以禁止流通物作为合同标的 。5.诚实信用原则(1)含义:即诚信原则:指基于民法的正义公平或分配 合理的立法精神,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 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平衡的社会生活准则。(2)地位:条款(原则)即:其具有超于法律条文规范 的抽象性贯彻下义,公平或分配合理的精神以及随时间、 空间而变化的不确定性。(3)实例:父亲陈万林因与其子陈庆鹏有赡养上的矛盾 ,趁儿子在外地工作之机,擅自将属于

8、儿子的四间瓦房以 2.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孙庆文,钱房两交。问:陈庆鹏可 否要求返还该房?6.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1)含义:指:行使民事权利不得有悖法律 赋予权利的本意,也不得超越权利的边界。(2)实例:农民抛荒土地;专利权人不及 时行使专利权五、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念和特征(1)权义关系:把社会关系纳入法律关系上来。 (2)由现行法律来规定;(3)承担法律后果。(二)构成要素1.主体 :权义的承担者: (1)自然人 (2)法人 2.内容:权义3.客体:权义的对象3.客体:权义的对象(1)物:有使用价值并被人所控制;唯一性:特定物、种类物 主 从性:主物、从物 移动性:动产、不动产 (2)行为: 仓储、 加工承揽、货物运输 (3)货币、有价证券 (4)智力成果民法绪论一、讲授内容(1)第一讲 民法概述(2)第二讲 民事主体( 3 ) 第三讲 民事客体(4)第四讲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5)第五讲 民事权利(6)第六讲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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