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公司承(分)包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违章记分考核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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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电公司承(分)包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供电公司承(分)包施工企业和监理单 位违章记分考核管理办法位违章记分考核管理办法*供电公司承(分)包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违章记分考核管理办法(450#)第一章 总则第 1 条 为加强对承(分)包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省电力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供电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供电公司管辖范围内承揽工程的承(分)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 )和监理单位。第二章 定义与分级第 3 条 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规程标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构成危害并容易诱发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第 4 条 按照违章的性质,分为管理违章、行为违章和装置违章。1、 管理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 ,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作为。2 、 行为违章是指现场作业人员在电力建设 、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3、 装置违章是指生产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规程 、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

3、,不能可靠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第 5 条 按照违章性质、情节及可能引起的后果,可分为类、类和类违章。1、 类违章,是指可能对电网 、人身、设备安全构成较大危害、容易诱发事故的违章。2、 类违章,是指可能对电网 、人身、设备安全构成一定危害、安全风险较高的违章。3、 类违章,是指情节较轻,安全风险相对较低的违章 。第 6 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定为类违章:1、 不验电、不挂(或缺漏挂)接地线(接地刀闸)进行作业;2、 签发(会签)的工作票上缺、失接地线等主要安全措施; 3、 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安全绳,失去保护; 4、 安排或默许无票作业;5、 违章指挥,强令盲目蛮干;

4、6、 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7、 违规扩大工作范围、工作内容,改变已设置的安全措施;8、 违规无票作业,擅自操作运行设备;9、 擅自打开或移动变电站技改、扩建现场的“硬隔离”围栏;10、 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工作内容;11、 工作负责人不按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和终结手续;12、 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未按规定采取防倒杆塔措施;13 、 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14、 邻近高压带电设备作业、起吊,无专人监护;15、 工作负责人、专职监护人擅自离开工作现场,导致无人监护进行工作;16、 在交叉跨越的线路上工作,漏停安全距离不足的邻近、

5、交叉带电线路;17、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18、 停电作业时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规定,不按规定*序装拆接地线;19、 工作未结束就拆除安全措施;20、 工作未结束或工作票未终结,就汇报送电;21、 使用以小代大的承载工器具,过载使用起重设备;22、 其它性质特别严重的违章;第 7 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定为类违章:23、 进入作业现场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24、 工作人员未经许可擅自开始工作,非工作班成员参与现场工作;25 、 使用票种错误的工作票;26、 继电保护工作不按规定使用二次安措票;27、 在电缆沟、保护室等场所进行动火作业,不按规定办理或

6、执行动火工作票;28、 进行高压试验时不装设遮拦或围栏,加压过程不进行监护和呼唱,变更接线或试验结束时未将升压设备的高压部分放电 、短路接地;29、 未按规定制订“三措”;30、 登杆前不核对线路名称、杆号、色标,不检查基础 、杆根、爬梯和拉线是否正常;31、未按规定设专职监护人或专职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32 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向全体工作班成员宣读工作票,不明确工作范围和带电部位,安全措施不交代或交代不清,盲目开工,工作班成员未参加开工会;33、带电作业未设置专职监护人,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34、高处作业人员随手上下抛掷器具、材料;35、吊车起吊前

7、未鸣笛示警或起重工作无专人指挥;36 、擅自变更作业现场安全措施(未经许可人同意)或移动、拆除安全设施;37、配电台架上停电作业时,高、低压侧不断开、不接地;38、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 、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使用金属梯子进行作业;39、使用不合格的梯子;40、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不按规定使用和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 41、在梯子上作业,无人扶梯子或梯子架设在不稳定的支持物上 ,或梯子无防滑措施; 42、作业人员擅自穿 、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进入高压设备运行区域;43、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超过检测周期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操作);44、在

8、开关机构上进行检修、解体等工作,未拉开相关动力电源;45、安装或检修作业,工作人员或机具与带电体不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46、电缆锯割作业前,未完成用带绝缘柄的铁钎钉入电缆芯的措施;47、在带电设备附近利用吊车等起重机械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10 千伏:2.0 米,35 千伏:3.5 米,110 千伏:4.0 米,220 千伏:6.0 米,500 千伏:8.5 米)不够且无有效措施和专人监护;48、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倚坐或跨越栏杆;49、未按要求进行现场勘察、无勘察记录;50、“三措 ”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或现场未按“三措”要求执行,工作负责人未将“三措”带至作业现场;51、在易燃物品及重要

9、设备附近进行焊接,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52、大型施工或危险性较大作业期间,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实行旁站监理;53、在变电所生产区域从事瓦、木、油漆、除草等工作,未使用工作票;54、安排未经安规考试或安规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参加工作;55、施工单位使用的协作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就进入施工、生产区域工作;56、工作负责人不在工作现场,或工作负责人发生变动,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57、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58、其它性质较严重的违章;第 8 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定为类违章:59、工作前未开展危险源点分析并制定预控措施;60、在保护盘上或附近进行振动较大的工作时,未采取

10、防掉闸的安全措施;61、吊车等大型机械进入高压设备区域工作,没有制定专项作业方案,进入高压设备区时没有运行人员或专职监护人员引领;62、在起吊或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下面,有人逗留和通过,吊运重物时从人头顶通过或吊臂下站人;63、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64、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因工作需要拆除附属设施时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65、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 ,工作地点的下面不设围栏、未设专人看守或其他安全措施;66、临时电源使用不规范,无防触电保安装置,私拉乱接;67、将运行中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将手伸入运行中转动设备的遮栏内;戴手

11、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他工作;#68、擅自拆除或变更电缆防火封堵;69、工作负责人、专职监护人在作业现场未穿“红马甲”;70、在现场使用未有相关审核 、批准人员签名的“三措 ”;71、变电所电缆沟、电缆层、高压室、控制室等孔洞未按规定及时封堵(第二天要继续工作的要根据早开晚堵的原则 ,每天收工前临时封堵);72、接地线在工作票上和现场安装地点的编号不一致;73、跨越运转中卷扬机牵引用的钢丝绳;74、在跨交通道路或通航河道施工中未按规定做好交通管制措施;75、继保、表计、装接人员小工具未使用绝缘护套;76、仪器、仪表未按规定进行试验、校验;77、仪器、仪表应接地而未接地就使用;78

12、、易燃、易爆物品或各种气瓶不按规定储运、存放、使用; 79、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内的防火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80 工作现场工作班人员发生变动,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81、在道路、居民区等车辆、人员流动场所进行线路施工作业,未在施工区域周围设置安全围栏等安全措施;82、吊车等施工机械在高压设备区内作业,未将其接地;83、工作票上不按规定签名;84、工作人员在工作时不使用或未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穿全棉工作服 、带防护面罩的安全帽、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棒、护目镜、防护服);85、利用运行设备的基础、运行线路的电杆作牵引、制动、临时拉线的受力锚桩;86、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随意涂

13、改工作票;87、非电气专业人员在变电所高压设备区内进行绿化、土建等工作,未设专职监护人或监护人擅离工作现场;88、作业现场的安全围栏(网)被穿孔、倒地,工作负责人不及时恢复;89、机械设备转动部分无防护罩;90、电气设备外壳无接地;91、临时电源无漏电保护器;92、起重机械,如绞磨、汽车吊、卷扬机等无制动和逆止装置,或制动装置失灵、不灵敏;93、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未经过规定的专业培训或未持有合格的操作证;94、施工现场的工作负责人不能出示公司制作的工作负责人胸卡;95、其它违章;第三章 职责分工第 9 条 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策划、开展本工程项目

14、的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第 10 条 项目经理或公司派出的项目“质检”等工程管理人员和项目监理应按照“安全监理”的要求,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严肃查纠各类违章。第 11 条 工作负责人应加强作业全过程安全管理,检查监督作业人员执行安全规程规定情况 ,及时纠正违章,确保作业安全。第 12 条 作业人员在现场作业中,应自觉遵守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相互关心工作安全,积极发现并制止违章现象。第四章 工作机制第 13 条 实施对发生违章的工地工作负责人记分制度。安全检查人员发现作业场所任何作业人员违章,均对工作负责人进行记分。若一个现场被发现多人、多处违章,记分值为所有违章的记分之总和。第 14 条 实

15、施施工企业违章记分制度。在对违章的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记分的同时,也对施工企业记分。施工企业的违章记分值为该施工企业全部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的违章记分之总和 。第 15 条 实施对安全生产违章的联责处罚制度。凡安全检查人员在作业现场发现类违章或一个现场在一个月内的违章记分超过 10 分,联责处罚项目经理(项目“质检”)、项目监理。第 16 条 实施违章“说清楚”制度。对每次违章,应做到原因分析清楚,责任落实到人,整改措施到位。一个季度内同一单位重复发生同一类型的类违章或违章记分超过 20 分,或发生因违章引发不安全事件,施工单位负责人要到安全监察部“说清楚”。第 17 条 实施外包施工

16、企业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票签发人违章建档制度。在市县两级安全监察部门建立外包施工企业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票签发人违章档案,作为审核工作票负责人和工作票签发人安全资格的依据。第 18 条 实施违章现象曝光制度。各使用外包(分包)施工企业的单位(部门)每季度向施工企业通报反违章检查情况,公布违章者姓名、违章内容、违章记分情况和罚款金额 。第五章 对违章的处罚第 19 条 对于因违章造成事故等后果的,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经济合同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并给予现场工作负责人 10100 分的违章记分,同时应根据情况给予监理单位违章记分 。第 20 条 对于无票工作,若施工现场有现场负责人的,则按上述条款给予现场负责人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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