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七讲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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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讲 强制措施追诉犯罪与保障人 权的冲突与衡平强制措施:概述l一、强制措施概述 (一)含义 公、检、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 夺其人身自由的方法 (执行时可依法使用戒具) (二)性质l只具有程序意义:避免妨碍诉讼(串供、伪证、毁证、 逃跑;自杀;再犯罪)l不同于实体处罚强制措施:概述(三)适用原则 1、必要性原则 2、相当性原则(比例原则):强制程度与对象的人身危险 性程度相适应 (四)体系 由轻到重规定了五种:拘传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拘留 逮捕 (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强制措施:拘传l二、拘传 (一)含义 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 点接受讯问 (

2、二)与传唤的联系与区别 1、是否具有强制性(传唤仅具通知的性质) 2、传唤不是拘传措施必经的前置方法(可选择使用) 【公安留置盘问】强制措施:拘传(三)程序 1、决定主体(法T64)l公、检、法(县以上,负责人批准) l拘传证、拘传票(法)强制措施:拘传2、时间限制(法T117)l传唤与拘传的时间限制相同l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拘传到案后立即讯问,开始计算 时间)l特别情况下不得超过24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 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由办案机关判断,易滥用)l 禁止变相拘禁: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 (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检T80)l应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

3、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l三、取保候审 (一)含义 公、检、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 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 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二)适用主体 1、决定主体:公、检、法(县级以上负责人决定,取保候 审决定书) 2、执行主体:公安机关(具体由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 所执行)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三)适用条件(适用对象)(法T65)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 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 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1、2为不必羁押的情形,体现比例原则与必要性原则; 3为不宜羁押的情形,体现人道主义;4为不应羁押情形, 体现程序法定原则】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 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 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具有刑 诉法第65条3、4项情形的除外)(公T78) 】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四)适用方式(法T66) 1、两种方式: “人保”、“财保” 2、禁止“双保”:对同一人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 金保证 3、由办案机关视情况选择决定 (一般财保优先于人保)强制

5、措施:取保候审(五)保证人保证 1、适用情形 无力交纳保证金的;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 2、保证人人数:1-2人 3、保证人的条件(同时具备)(法T67)l(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 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律师不能为委托人做保证人)强制措施:取保候审4、保证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法T68)l义务:监督被保证人的义务、向执行机关及时报告义务 (被保证人违反规定时)(保证书)l违反义务的后果:处以罚款(由公安机关决定,1千-2万 元)、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l是否履行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

6、强制措施:取保候审5、情势变更 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 决定机关应当责令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或者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六)保证金保证 1、数额的确定(法T70)l由决定机关确定l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社会危险性、 案件性质、刑罚轻重、经济状况等)(1千元以上) 2、交纳(法T70) 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强制措施:取保候审3、退还(法T71) 未违反义务的,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公退还保证金决 定书) 【特别规定(公T98) (法释T124)】强制措施:取保候审4、没收(法T69) 前提条件:违反规定义务的 决定主体

7、:执行机关(公安,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内容:部分没收或全部没收 后续处理:继续取保候审(期限连续计算),或监视居住 、逮捕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七)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法义务的法律后果(法 T69) 1、一般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 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强制措施:取保候审2、特别义务(决定机关视情况选择一项或多项)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

8、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禁止令】强制措施:取保候审3、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法T69)l没收保证金(部分或者全部)l并且区别情形决定相应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监视居 住、拘留、逮捕)l继续取保候审的,期限连续计算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八)取保候审的期限及解除(法T77) 1、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2、不得中断诉讼(服务于诉讼而不是惩罚) 3、及时解除(不应追究刑责、期限届满)强制措施:取保候审4、在程序流转中(侦、诉、审),后一程序的受案机关决 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决定、办理手续,期 限重新计算,但继续采取保证金保证方式的,不变更数 额、不再重新收取(问题:分段

9、重计可能导致期限超过 12个月而长达36个月) 5、程序流转中,后一程序的受案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的 ,原决定机关(移送案件机关)应当解除原取保候审; 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或变更保证方式的,原取保 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强制措施:监视居住l四、监视居住 (一)含义与性质l公、检、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 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措施l性质:逮捕的变通措施 (二)适用主体 1、决定主体:公、检、法(具体由负责人决定) 2、执行主体:公安(由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 在地的派出所执行,也可以由公安办案部门执行)强制措施:监视居住(三)适用条件(对象)

10、(法T72) 1、符合逮捕条件,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扶养指近亲属之间(检T109) 】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 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 施的 【逮捕的替代性措施:1-3体现人道主义,4基于办案需要 ,5体现程序法定原则】 2、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 金的 (取保不能的替代性措施)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四)监视居住的执行(法T73、T74、T76) 1、执行

11、场所(法T73) (1)住处 【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 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检T110)】 (2)指定的居所:无固定住处的、三类特殊案件住处执行 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参见检T110,公T107 ) (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强制措施:监视居住(3)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禁止变相拘 禁) 2、通知义务(法T73)l情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l时间:执行后24小时以内(除无法通知的以外,情形参 见公T109)l对象:家属l内容: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处所(法释T126),监视居住 的原因(检T114),未涉及(公T109)强制措施:监视居住3、检察监督(法T

12、73) 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期折抵(法T74) 管制刑以一抵一,监禁刑以二抵一 5、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与监控(法T76)l一般为行为监督(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l在侦查期间,可以进行通信监控(包括电话、传真、信 函、邮件、网络等)强制措施:监视居住(五)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1、义务(法T75)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可以同律师会见吗?参见辩护一讲】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强制措施:监视居住(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13、、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 关保存。 【和取保候审比较】 2、违反义务的后果(法T75) 转为拘留或逮捕转捕转拘(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六)监视居住的期限及解除(法T77) 1、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不得中断诉讼 3、及时解除(不应追究刑责、期限届满) 4、程序流转中的应用情形 (2-4与取保候审相同)强制措施:拘留l五、拘留 (一)含义l公、检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 急情况下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l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 (二)适用主体 1、决定主体:公、检 2、执行主体:公安机关(是否合理?)强制措施:拘留(三)适用条件(对象)

14、(法T80)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强制措施:拘留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 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 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 案(公T125) 【 检察拘留:限自侦案件中4、5两种情形】 【实践中拘

15、留的滥用】强制措施:拘留l公民扭送(法T82) 1、情形:(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 被追捕的 【易判明应抓捕】 2、性质:不属于强制措施 3、处理:相关机关应先行接受再依职能管辖 规定处理强制措施:拘留(四)拘留的执行(法T83)(T84) 1、出示拘留证(紧急情况下可无证拘留,公T121 ) 2、应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通知: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 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 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原因和羁押 处所,公T123) 4、讯问:应当

16、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强制措施:拘留5、错误拘留的释放:发现不应当拘留的,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 6、异地拘留(法T81) 两地配合(不收取任何费用) 在到达管辖地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送看守所羁押(公T122)强制措施:逮捕l六、逮捕 (一)含义 公、检、法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 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二)适用主体(逮捕权的划分) 1、检察机关有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的权力(公安侦查未逮 捕、自侦案件) 2、法院有决定逮捕的权力(公诉未逮捕,自诉案件) 3、公安机关有提请批准逮捕和执行逮捕的权力强制措施:逮捕(三)适用条件(对象)1、普通逮捕的条件(应当逮捕)(法T79)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证据条件,证据裁判原则) (公T130)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罪行条件,比例原则) (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必要 性原则) 【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方法:有继续犯罪或妨碍诉讼的危险 】强制措施:逮捕2、特殊逮捕的条件(应当逮捕)(法T79)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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