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四)信用社法律合规培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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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法律知识培训专题合同及其相关制度的运用以及 法律风险防范一、合同的成立(达成一致)(一)要约(同时达成一致太少)1、要约的概念2、要约的构成要件 (1)须是由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2)须是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3)须有明确的缔约意图 (4)须内容明确、具体(必要条款三项 )3、要约邀请(1)概念: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为什么会有要约邀请(3)如何区分要约邀请与要约(4)典型的要约邀请:寄送价目表、拍 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 告等4、要约的效力(1)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不是知悉(2)要约的效力时间:承诺期限(3)要约的失效:承诺期满、要约撤销 、要约拒绝、实质变

2、更(4)要约的效力:受要约人享有承诺权5、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反悔) (1)要约的撤回 (2)要约的撤销(三种不可以,一种可以 )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看到达时间(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2、承诺的构成要件 (1)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逾期承诺 )(3)须与要约内容一致(否则承诺变更)3、承诺变更(1)实质性变更的界定(九项或更多)(2)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3)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 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4、逾期承诺(1)可归于承诺人的迟延:迟发迟到的 ,承诺原则上无效。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 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2)不可归于承诺

3、人的迟延:未迟发而 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 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5、承诺的效力(1)承诺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2)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3)承诺的撤回: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 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同要约的撤销 )(4)承诺可以撤销吗?二、合同的效力合同生效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自由内容合法*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是两个问题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 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2)效果:法定代理人有追认权;相 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善意)(3)例外:纯获利合同和零用钱合同 有效(一)主体不合格效力待定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1

4、)类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2)效果: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相对人 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善意)(3)例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表 见代理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1)类型:出卖他人之物;共有人擅自 出卖共有之物;合同无效后的转让标的物(2)效果:处分权人的追认权和嗣后取 得处分权(3)例外:善意相对人的特殊保护 善意取得1、欺诈2、胁迫3、重大误解4、乘人之危5、显失公平#关键在与撤销权的运用(二)意思表示不自由可撤销(三)内容违法无效1、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4、恶意窜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格式合同(一)格

5、式信贷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二)格式信贷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 (三)格式信贷合同的风险防范四、合同的保全(一)代位权债权人甲债务人乙次债务人丙20万10万1、代位权的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并且已经到期(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已经到期,并且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代位权的行使(1)起诉方式管辖法院:次债务人所在地法院诉讼当事人: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2)代位权诉讼主张的范围不得超过债务人所付债务额;不得超过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总结:就低不就高(3)抗辩延续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 辩,可

6、以向债权人主张3、行使代位权的后果(1)次债务人履行的受领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履行 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 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2)行使代位权的费用承担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其他的费用比 如中介费等由债务人承担(二)撤销权1、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2)债务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恶意延长履行期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 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3)债务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 行为,有损于债权2、撤销权的行使(1)起诉方式管辖法院:债务人住所地法院诉讼当事人:原告债权

7、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让人 (2)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主观上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 日起一年;客观上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3、撤销权的后果(1)一经撤销,行为自始无效(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 代理费用、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 担;第三人由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五、合同风险防范(一)合同中的陷阱(二)合同的签字、盖章(三)合同的涂改、代写(四)合同的订立与审核(五)贷款用途不真实对贷款合同效力 的影响专题担保及其相关制度平等主体 间的关系( 民法)人身关系 (人身权 )财产关系 (财产权 )人格权 身份权债权物权民事权利综合性的权利 股东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物权自物权:所有权 建设用

8、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 物权 他物权 地役权抵押权担保物权 质押权占有 留置权抵押权制度一、抵押权的成立(一)抵押财产1、不可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集体土地使用权例外: 四荒用地乡镇企业用地(随厂房)(3)公益法人的公益财产例外:非公益财产为自身债务 (4)权属有争议的财产 (5)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违法、违章建筑2、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造中的房屋、船舶、航空器 (2)未办登记的,补办登记的 (3)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的关系 (4)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农作物的关系 (5)财团抵押 (6)动产浮动抵押(二)抵押合同1、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2、流质条款

9、无效如:以房产作为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 款,不能约定房子直接归债权人(三)抵押登记1、不动产的法定登记:生效主义2、动产抵押的自愿登记:对抗主义二、抵押权的效力(一)抵押权人的权利1、保全请求权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 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 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 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 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 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2、孳息收取权自抵押物被扣押之日,抵押权人有权收 取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 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孳息先充抵收取孳 息的费用。(如房租)甲欠乙信用社

10、10万元,约定9月1日前还债,以自有房产一套作抵 押且办理了登记。该房产在此前已经租与 丙,月租5000元。9月1日过后,甲未偿债 给乙。乙欲行使抵押权,不料法院于10月8 日因甲的另外一个普通债权人的诉请扣押 了该房产。乙于当天将扣押的事实通知了 丙。问:10月8日之后丙的租金应交给谁?答案:乙信用社3、变价优先受偿权(1)变价方式:拍卖、变卖、折价(2)行使期限:主债权诉讼时效内(3)行使步骤双方先协议决定实现抵押的方法,该协 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在知道撤销事 由之日起一年内可撤销达不成协议的,请求法院执行(二)抵押人的权利1、抵押人享有所有权2、抵押人可以处分抵押物即多重抵押3、抵押

11、人能否转让抵押物?(1)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但要提前 清偿债务或提存。(多退少补)(2)未经同意不可以转让,但受让人 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1、抵押权优先于债权2、抵押权与租赁权依时间先后3、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工程款优先权优先质权、抵押权4、租赁权与租赁权(租赁合同解释6)(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最优(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次优(3)一般的租赁权之间:依时间顺序(三)抵押物上权利冲突5、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1)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依时间先后(2)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质权6、抵押权与抵押权(1)登记的抵押权之间:依时间顺序(2)登记的抵押权优于未登记的抵押权(3)

12、未登记的抵押权之间:平等受偿甲向乙借款万元,以一台机器抵押, 办理登记。后甲又将机器质押给丙。丙在 占有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 修理费而被丁留置,谁的债权优先受偿?案例1998年1月1日甲公司从某信用社贷款 100万,约定1998年6月2日还本付息,信 用社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将位于 某区的办事处房屋抵押,作为贷款担保。 1998年5月,甲公司办事处业务扩大,在紧 邻办事处房屋旁边又建一排平房,作为仓 库。清偿期届满,信用社数次催告,甲公 司仍不能偿还。1、甲公司以办事处的房屋设定抵押, 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一并设 定抵押?2、新增的平房属于抵押财产吗?3、甲公司无力

13、还贷,信用社用什么方 式实现其债权?4、甲公司与信用社的抵押合同中记载 的房屋为3间,而房产抵押登记簿中记载的 房屋为5间,信用社实现抵押权时应以哪一 个为准?5、甲公司抵押的房屋被确认为违章建 筑,信用社能否对房屋行使抵押权?6、甲公司抵押的房屋是依法批准正在 建造的房屋,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后,信 用社能否对房屋行使抵押权?7、甲公司办事处擅自用自己的业务章 为他人贷款作保证,该保证合同有效吗?案例马某找到亲戚陈某说:“我想到咱们县 信用社借点钱,但信用社要求提供担保。能 否帮忙?”陈某碍于面子,写了一封“同意函”。 同意以自己所有的坐落在县城三间房作为 马某借款的担保。马某拿着这份“同意函

14、”向 县信用社借款10万元,并以陈某的名义与 县信用社签订了抵押担保的协议,签订协 议后,办理了抵押登记。后陈某起诉县信用社,要求法院确立抵 押合同不成立。理由是:抵押合同是抵押 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自己并 未与县信用社订立任何合同;“同意函”中并 未说明担保的数额是多少,担保人是谁。此案中的抵押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合同法第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依法可 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本案中,马某拿 着“同意函”与县信用社签订抵押合同及办理 抵押登记,应解释为委托行为,即马某是 陈某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的代理 人。“同意函”具有特别授权的作用,“同意 函”中未说明担保数额,应以抵押

15、物的价值 为限,对抵押权人来说,完全有理由认为“ 同意函”是价值限度内的无限授权行为。从已知条件来看,马某属于有权代理。 若陈某限制了抵押担保的数额,但“同意函” 中并未表现出来,则超过的部分构成表见 代理,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超过的 部分”是量的超越,在操作上、观念上都可 以划分开。三、抵押权总结(一)一个公式,两个注意 (二)房产、动产、机器设备、采矿权抵押 (三)最高额抵押 (四)风险防范质权制度一、动产质权1、不转移占有质权不成立2、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 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3、约定质物与移交质物不一致的,以 移交为准二、权利质(一)权利质权的客体1、有价证券出质2

16、、基金股份、股权出质3、知识产权出质4、应收账款出质(二)权利质权的公示1、有价证券:交付;不能交付的,登记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登记3、知识产权出质:登记4、应收账款出质:登记甲欠乙10万元,约定9月1日还钱。甲3 月1日以汽车一辆出质给乙。乙于6月1日, 向丙信用社借款8万,应在8月25日前还。 征得甲之同意,乙以该汽车出质给丙。后 乙、甲到期均不能还钱。拍卖汽车得款11 万元。本案应如何处理?解析:丙信用社先取走11万元中的8万 元;余下的3万元中的2万元由乙优先受偿 ;余1万元归甲;甲与乙、乙与丙之债均消 灭。 其他担保方式人的担保:保证(不同于保证金)抵押 担保 物的担保 质押留置钱的担保:定金(相当于保证金)保证案例好朋友李新急用钱,打算向信用社借5 万元债。怕李新还不起钱,信用社提出找 个人担保才肯借!于是,李新找到了小王 。小王可为了难:不当这个担保人吧,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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