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技术培训与考核题库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8477200 上传时间:2018-07-15 格式:PPT 页数:24 大小:9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技术培训与考核题库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技术培训与考核题库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技术培训与考核题库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技术培训与考核题库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技术培训与考核题库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技术培训与考核题库》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技术培训与考核题库(2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 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3248号2003年8月8日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目 录n一、总 则n二、考核机构n三、申 请n四、考核发证n五、监督管理n六、附 则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一、总 则n第一条 为了提高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特种设 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n释义:制定的依据。l条例第四十五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 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 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 验检

2、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 执业。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一、总 则n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射线(RT)、 超声波(UT)、磁粉(MT)、渗透(PT)、电磁(ET) 、声发射(AE)、热像/红外(TIR)。n 释义:适用的检测方法 7种。n第三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测人员) 的级别分为:级(初级)、级(中级)、级(高级 )。 n释义:注意级别的表示方法。n第四条 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按本规则进 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国家质 检总局)统一颁发的证件,方可从事相应方法的特种设备 无损检测工作。 n释义:注意发

3、证机关。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二、考核机构n第五条 无损检测人员的检测工作质量应当接受各级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n释义: 接受监督。 二、考核机构n第六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分别由国家质检 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由国家质检总局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机构具体实施。考核的具体工作由相应的无损检测 人员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组织进行。考委会分为全国考委会和省级考委会。考委会为国家 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无损检测人员 考核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 n释义:注意考核的负责、具体实施、具体工作的承担部 门的区别。省

4、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二、考核机构n第七条 全国考委会受国家质检总局领导,由有关部门及大 企业集团公司的代表和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 职责是: (一)负责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及管理工作; (二)负责港、澳、台地区及境外人员申报各级别无损检 测人员的考核工作; (三)制订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大纲,组织编写培训教材, 建立试题库; (四)制订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专用试件、底片及无损检测 设备、器材的技术条件或标准;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二、考核机构n(五)主持、协调和参与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相关技术标准 的编制、修订及评审工作; (六)开展与国内外无损检测人员考核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 (七)组织开展

5、无损检测人员培训与考核相关课题的研究 及技术交流活动; (八)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无损检测人员证的制作 、寄发工作; (九)承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二、考核机构n第八条 省级考委会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领导,聘请 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是: (一)负责、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与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无损检测人员培训与考核相关课题的研究 和技术及学术交流活动; (三)承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n第九条 考委会建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具备相应的 考核条件,制订并严格执行考核程序和管理制度,经国家 质

6、检总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在批准范围内开展考核工作。 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三、申 请n第十条 各级考委会中担任考评工作的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 员,年龄一般应当在65周岁以下,且不得受聘于从事无损 检测设备器材制造或销售等经营性活动的单位。省级考委 会如有人员调整或者重大变更,应当将有关材料报国家质 检总局备案。 三、申 请n第十一条 无损检测人员报考申请分为取证考核(初试)申 请和换证考核(复试)申请。 n第十二条 初试申请的人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双眼矫正视力和颜色分辨能力满足所申请无损检测 工作的要求; 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三

7、、申 请n(三)报考级应当具有初中(含)以上学历;报考级 应当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持无损检测专业大专(含 )以上或理工科本科(含)以上学历可直接报考级。报 考级,应当至少持有2个级项(除TIR外,报考RT或 UT项,级证中应当含有MT或PT项;报考MT、PT、ET 、AE项,级证中应当含有RT或UT项)。申报不同级别 的学历和持低一级别证的时间,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报考级别无损检测专业大专 (含)以上理工科本科 (含)以上其它大专 (含)以上中专、高中、职高 (机电类)/6个月1年3年4年6年8年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三、申 请n第十三条 初试申请的人员应当填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 员考核

8、初试申请表(附件1),向承担相应级别考核的 考委会提交申请。报考、级申请,经省级考委会初审 ,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后,报考人员方可参加 考核;报考级申请,需由聘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经全国考委会初审,并报国家质检 总局核准后,报考人员方可参加考核。未通过核准的,全 国考委会将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报考人员。 n第十四条 报考、级的人员,应当参加其聘用单位所在 地组织的考核。特殊情况,由报考人员申请,经其所在地 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后,方可参加其他地区省级 组织的考核。合格者,由负责组织考核的省级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批准,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

9、究中心三、申 请n第十五条 持证人员证件到期后,如继续从事持证项目的无 损检测工作,应当在有效期满当年的2月底前,按要求向 相应的考委会提出复试申请(附件4)(年龄满65周岁以 上者的申请,不再予以受理),经初审和核准后,方可参 加复试。未通过核准的,考委会将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 报考人员。n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参加复试的人员,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 当年2月底前,向实施考核的考委会提交延期复试申请( 附件5),经发证机关核准同意后,办理证件有效期延期 手续,但延期时间最多可批准1年(实际延长时间将在下 个有效期内扣除)。逾期未参加复试或未获准延期复试人 员,其证件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省特检院科技

10、开发研究中心四、考核发证n四、考核发证n第十六条 各级考委会应当于每年的2月底前,将本年度的 考核计划(初试和复试)予以公告,并报同级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备案。省级年度考核计划还需抄送全国考委会。 n第十七条 报考、级的人员,应当参加笔试和实际操作 考核,报考级的人员,应当参加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 考核,合格标准为70分(百分制)。 n第十八条 无损检测人员各种检测方法的具体考核内容,按 照相应方法的考核大纲的规定执行。考核大纲由全国考委 会提出,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执行。 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四、考核发证n第十九条 考委会应当在每次考核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 将考核结果上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11、门,经审核同意后报 发证机关核准。考委会按照公布的合格人员名单,将考核 结果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报考人员,并协助制作和寄发人员 证。n第二十条 无损检测初试、复试考核合格人员,将获得特 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附件2),证件由国家质检总 局统一制发。证件有效期4年,实行全国统一编号(附件3 )。 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四、考核发证n第二十一条 申请复试的级人员,在参加指定内容的培训 后,可直接换发人员证件;级(含)以上人员应当参加 复试考核,一次复试未合格者,可再次参加复试考核,此 期间,可从事所复试项目低一级别的无损检测工作;第二 次复试仍不合格的人员,将不再被允许继续从事所复试级 别项目的无损

12、检测工作。但可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直接取得所复试项目低一级别的人 员证件。 n第二十二条 报考人员对考试结果有异议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发证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复议。 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五、监督管理n五、监督管理n第二十三条 考委会应当加强管理,完善考核条件,严格按 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有关程序和规定组织考核, 确保考核质量。考委会发生下列情况时,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应当责令其整改,问题严重的可立即停止其考核工作。 (一)考委会人员或考核条件变化,不能满足规定的要求 ; (二)工作管理混乱或严重违规,考核质量低劣; (三)弄虚作假,出具虚假的

13、证明。 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五、监督管理n第二十四条 从事考核工作的组织人员及考评人员,应当坚 持原则,不徇私枉法。发现下列情况时,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应当立即停止违规人员的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可建 议发证机关吊销考评人员所持有的检验检测人员证。涉嫌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泄露考试内容,严重影响考核公正的; (二)徇私舞弊,为报考人员作弊提供方便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考场纪律混乱,考核结果失实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考核公正性的活动。 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五、监督管理n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以 上单位中执业,且只能从事与其证书所

14、注明的方法与级别 相适应的无损检测工作,其中:级人员可在、级人员指导下进行无损检测操作, 记录检测数据,整理检测资料。级人员可编制一般的无损检测程序,按照无损检测工 艺规程或在级人员指导下编写工艺卡,并按无损检测工 艺独立进行检测操作,评定检测结果,签发检测报告。级人员可根据标准编制无损检测工艺,审核或签发检 测报告,协调级人员对检测结论的技术争议。 n第二十六条 检测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从事 检测服务;有义务保守被检单位商业秘密;客观、公正、 及时地出具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测结果、鉴定结 论负责。 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五、监督管理n第二十七条 检测报告的编制人、审核人的

15、持证项目不符合 要求或签发单位与签发人、审核人所持证件中注明的聘用 单位不一致时,该检测报告无效。 n释义:注意什么条件下检测报告无效。n第二十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无损检测人员的 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下列情况时,按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 发证机关吊销检验检测人员证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检验检测人员证或超项目检测; (二)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结果或鉴 定结论;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五、监督管理(三)违反检测程序、工艺,造成检测结果或鉴定结论严 重失实; (四)玩忽职守,因检测失误造成重

16、大责任事故; (五)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监制、监销等违规活动 ; (六)同时在2个以上单位执业。n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测人员证被吊销的人员,发证机构3年 内不再受理其报考申请。 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五、监督管理n第三十条 持证人员变更受聘单位时,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 换发证件。换发、级证的人员应当向新的聘用单位所 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件6), 并提交受聘于新单位的有关劳动合同或受聘证明文件(跨 省变更的还须有原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章),以及现 所持有的证件(正、副本),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 行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换发证件(正、副本) 。换发级证的人员,应当向全国考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附件6,需有原聘用单位及现受聘单位所在地省级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的签章),并提交受聘于新单位的有关劳动合 同或受聘证明文件,以及现所持有的级证件(正、副本 ),由全国考委会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报告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