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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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二十一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 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5

2、4条至第64条)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共92条)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 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 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 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 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

3、事责任的,不影 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 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 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 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 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 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 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 疗机构

4、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 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 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 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 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 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 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 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

5、 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 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 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 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 ,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 构追偿。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 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 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 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 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6、人员应当按 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 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 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 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 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 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 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 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 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 任。不再区分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

7、四条规定:“患者在诊 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 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是医疗 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有过错就得赔偿。同时,改变了以往实行“举证责 任倒置”,即完全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清白” 才能免责的做法,转为必须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 有过错,否则医疗机构免责。下列情形推定医疗 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 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 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侵权责任法要点 明确医疗机构免责的条件(医疗行为无过错才免责 提供 的任何医疗行为都不存在过错) 明确医疗

8、机构告知义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对象,未 尽告知义务需要担责 医方举证责任明显减轻 但三种法定情况医方仍需举证 “药物等损害”可先济患者再追偿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损害要负法律责任 过度检查将受到限制 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承担法律责 任 三种情况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医方有过错,也要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种情形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医方应按规定书写并保管病历资料,并应当向患者提供查 阅复制病历资料一、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例一 疑肠道肿瘤作肠镜特检:主刀资格合格、术前准备充分,操作严格按标准程

9、序,术前主刀的助手也告知病情、检查目的和风险(包括穿孔并发症)、防范措施等及书面同意书,但术中因病变导致肠壁变薄发生穿孔。有损害+有过错(主刀未亲自对患者告知)“过错原则” 以过错行为作为确定责任的依据,法国学者耶林说“使人承担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错”,即使医疗行为造成患方损害,如医方无过错,也不承担民事责任。例二 中心静脉置管时,导致动脉穿孔大出血死亡 1.指征充分明确,无更为安全的替代检查方案 2.操作者获该技术资格准入 3.该技术有明确的操作规范、风险及防范措施 4.操作时没有违反规范 5.术前有主操作者医患沟通并有书面告知同意书 6.发生损害后医方的抢救措施及时、正

10、确 7. 上述医疗行为均有完整记录,证实无过错-无过 错不承担责任根据这一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应当举证证明加 害人有过错并且造成了其相应的损害后果,表明患 方在医疗侵权案件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将明显增加。二、侵权责任法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 情况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 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例三 心肺复苏术没有打开气道之类的记录例四 抢救休克中没有用氧之类的记录例五 某患儿住院十天,病情复杂,且危重,诊断未确定,医治无效死亡有损害10天内没有一次科内、院内会诊讨论记录,没有一次疑难

11、危重病讨论记录(违反核心制度)或缺主任查房(违反三级查房制度) 例六 一患者疑颅内感染,临床上有轻中度 颅压增高表现,电解质检查发现血钠 115mmol/l,检验科及时报告病房医师, 而医师未按“应答标准”作出解释或复查或 处理(没有记录能证明),报告后3小时 ,患者因呼吸又突然停止死亡。有违反制度(临床危急值应答制度)有(死亡)损害有过错 推定若医方举证:死亡损害与违反制度之间无必然 因果关系. 有颅压增高,脱水剂使用规范; 按制度查房,病情尚稳定,有记录,没有严重颅 压增高表现; 关键是死亡抢救中,在气管插管时从气管内 吸出食物残渣. 吸入呕吐物窒息导致死亡(有抢救病史记录)卫生部病历书写

12、基本规范主要修订条 款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 纪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急诊留观纪录:重点纪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并注 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 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 要求执行。 入院记录中辅助检查应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结果,如 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及检查号。 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病例特点、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 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

13、补记,并加以注明。 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 后48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 请 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会诊记录内容包括会诊意见、会诊医师 所在的科别或者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 师签名等,申请会诊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记录会诊 意见执行情况。 手术前小结应记录手术者术前查看患者相关情况等。 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 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 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 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是指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 护士三方,在麻醉实施前、手术

14、开始前和病人离室前 ,共同对病人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麻醉剂手 术风险、手术使用物品清点等内容进行核对的记录, 输血的病人还应对血型、用血量进行核对。应有手术 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核对、确认并签字。 (手术安全核查记录表)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检 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 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 、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 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 。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

15、补记医嘱。 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 ,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 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 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 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 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近亲 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 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告知范围及内容: 1.病情 口头告知 重点有记录(证明你告知 义务已执行) (诊断、病情变化、患者及近亲在诊疗中应 配合的事宜(如全麻前绝对不能进食)可能 的预后,出院后关键需知等2.医疗措施 口头告知 重点有记录(证明你告知义务已 执行) 3.医疗风险 口头告知 重点有记录(证明你告知义务已 执行) 4.需要实施手术:围手术期相关事宜、替代医疗方案应 书面同意 5.特殊检查 书面同意(肝肾穿刺、各种腔镜检查、中 心静脉置管监测、血管造影等)替代医疗方案 6.特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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