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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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典型案例思考问题: 1.被告一的出资方式是否合法?2.两被告的出资是否到位?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与特征(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 准,在中国境内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 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种类型。 提示:无论是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外方可 以是个人,中方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 经济组织,不可以是个人。(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与特征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有关外商投资企业 组织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是由众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规范形

2、成的法律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 业法等等。其性质为:它是国内法。(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1.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 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 的(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运用我

3、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1.现金出资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出资 ,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2.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1)中外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 技术出资需要作价时,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 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 中外合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2)中外投资者用于出资的实物、工业产 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且未设立 任何“担保物权”。 (3)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 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合营者以 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 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

4、和 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3.场地使用权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 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 费用相同。4.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国有企业的经营权、 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公民或集体组 织的承包经营权、公司股权或其它形式的权 益等。(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 25%(六)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1.普通出资期限(1)一次性缴清: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 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2)分期出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 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 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2.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

5、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 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 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 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 ,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 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 购买金 。【实例】中国甲公司拟与外国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丙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600万美元 ,其中甲公司出资400万美元,乙公司出资200万美 元。合营合同约定中外投资各方分两期缴付出资。 2009年5月10日,丙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 2009年5月5日签发的营业执照。下列有关乙公司第 一期缴付出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公司应于2009年8月5日

6、前至少缴付30万美元B.乙公司应于2009年8月10日前至少缴付50万美元C.乙公司应于2009年11月5日前至少缴付30万美元D.乙公司应于2009年11月10日前至少缴付50万美元3.违约责任(1)各方均违约: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 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2)一方违约,一方守约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守约 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出资,逾期 仍未缴付出资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外商 投资企业,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 因未缴付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守约方应当 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投资者承担 违约方在合同中的

7、权利和义务。【实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方合营者未 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其出资,经中方合 营者催告1个月后仍未缴付的,可能引起的 法律后果有( )。A.视同外方合营者自动退出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B.中方合营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C.中方合营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另找外 方合营者D.外方合营者赔偿中方合营者因其未缴付出 资造成的损失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念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 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 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 在中国境

8、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 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 合营企业特征:第一,由中外合营者双方共同投资 组成一个独立的公司实体,依法取得中国法人的资格 。第二,中外合营者认缴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按出资 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第三,中外合营者 共同参加经营管理,建立企业统一的决策管理机构, 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A.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 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 件。B.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 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 的文件。C.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

9、规 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 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 项的文件。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调整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中发 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 多项要求:A.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 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 材料; B.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 、见效快、收益大;C.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 外汇收入;D.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

10、 准:A.有损中国主权的;B.违反中国法律的;C.不符 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D.造成环境污染 的;E.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 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A.注册资本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B.合营企业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发生 变化,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 准”。 C.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1)合营各方协商一致(2)由董事会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3)报原审批机关核准(4)向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A.立项报批 B.谈判 C.申请 D.审批 3个月E.登记 1个月4.

11、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 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一般情况是:一次缴清出资的,应在6个月内缴 清全部出资;分期缴付出资的,第一次出资应在3 个月内缴付且不低于总出资额的15%,2年内全部 缴清出资。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 投资者,应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 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 经审批机构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 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 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 。5.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

12、 同意;(2)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 ,报原审批机关批准;(3)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 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1.董事会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 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董事会 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 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 会行使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下列 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 作出决议: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 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 资本的增加、转让; (4)合营企业与其他经 济组织的合并。【实例】根据中外合

13、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 ,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表述中 ,正确的有( )。A.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B.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C.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才能召开D.合营企业资产抵押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2.经营管理机构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 营工作。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管理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与清算 【实例】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 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中,须 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有( )。A.减少注册资本B.合营一方向他方转让部分出资额C.延长合营期限D.在国际市场上购买经营所

14、需的机器设备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 A.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B.一方 不履行合营协议、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 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C.因自然灾害、战争等 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D. 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无发展前途E.企 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 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 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法的概念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由外国企业和其他 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

15、企业或者其他 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国 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按合作 企业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 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特征比较: 联系:A.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 B.出资期限 C.出资转让区别:A.组织形式不同(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 司;(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取决于是否具 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为有限 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合作各方的关系 是一种合伙关系。 B.投资回收不同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 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 资;(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 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 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 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C.利润分配不同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中外合营各方的 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缴纳所得税 和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将净利润按照合营各方的 股权比例进行分配;(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 定的比例和方式进行分配: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 品分成或者产值分成等分配方式。D.经营期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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