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北方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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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北方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Welcome to watch2016年10月19日颁布的违纪处分 规定共分为六个章节,四十二条 。 一、违纪处分规定简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三章 学生违纪的认定与处理第四章 处分的程 序、审批权限及管 理 第五章 申 诉 第六章 附 则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 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 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北方民族大学 章程北方民族大学学生管

2、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 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本科生;少数民族预科生及其他学生参照执行。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处理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 原则。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处分恰当。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时,应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为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途径。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 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第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

3、学生,不发学历证明,如经本人 申请可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自处分决 定送达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学校有权强制其 离校,户籍、学籍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以一年为限,毕业班学生 的察看期可以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自院(系)党 政联席会议决定之日开始计算。留校察看期间受到纪律处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进步表现 且无违纪行为者,察看期按期自动解除;察看期间表现特 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者,可以由学生本人申请提前解除察 看期,提前解除察看期的非毕业班学生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

4、 月,提前解除察看期的毕业班学生察看期不得少于3个月。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或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隐瞒、编造违纪事实,妨碍、影响 事件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恐吓有关人员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实施违纪行为的; (五)违纪群体中的首要成员、骨干人员,或组织、策划 、煽动、教唆者; (六)不报或谎报姓名及其他身份信息的; (七)无理取闹或作虚假证明的;(八)拒不做出书面检查或拒不赔偿损失的; (九)对教职工或新生实施违纪行为的; (十)对学校声誉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具有其他应从重处分情形的。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

5、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在学校未发现前,能主动承认错误,做出书面深刻检查 ,如实交代违纪事实,赔偿相应损失,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在学校调查过程中,能主动承认错误,做出书面深刻检 查,如实交代违纪事实,并能积极认错、检举他人、赔偿损失 的; (三)确系受到他人胁迫或诱骗,能提供详实、有效证明,认 错态度良好的; (四)有其他从轻或减轻处分情节的。第十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做如下处理: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取消当学年度各类、各级表彰、奖励、奖学金、助学 金评定资格;(二)取消学生干部当学年度任职资格; (三)受纪律处分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共青团团员

6、,建议党 、团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团纪处分; (四)如造成经济损失,需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第十一条 违纪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违纪者所在院(系)给予书面警示或通报批评,督促其及时改正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 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 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

7、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 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 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三章 学生违纪的认定与处理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第十三条 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 习惯,引起事端的,或者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的,视 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十四条 杜绝非法宗教活动,校园内禁止任何组织和个 人以任何方式传教或从事宗教活动。学生在校内或在校学习期 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组织、从事、参与聚众讲经等宗教活动,或为校外 人员在校内组织、从事、参与宗教活动提供

8、便利的,给予留校 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校园内穿戴蒙面罩袍等极端主义服饰、宗教服饰以 及具有明显宗教色彩服饰、标志经教育不改的,或因个人宗教 行为影响正常教学、管理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三)胁迫他人活动,或威胁、恐吓、歧视、诽谤 不活动同学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经教育 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观看、收听、下载、存储、编辑、翻译、出版、印刷 、复制、制作、发行、贩卖、持有含有非法宗教、宗教极端、邪 教、暴力恐怖内容的印刷品、音像制品、音视频资料及物品的, 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经教育不

9、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五)组织、从事、参与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宣扬、传 播相关思想或参加相关组织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 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组织、从事、参与非法宗教、宗教极端、涉恐涉暴活 动,宣扬、传播相关思想或参加相关组织的,蓄意挑拨宗教纷争 ,制造事端、混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饮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 处分: (一)在校期间饮酒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校内携带、持有、储存、销售各种酒类,且不服从管理的, 给予记过处分; (三)酒后寻衅滋事、引发事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 或情节严重的,给

10、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扰乱学校秩序的,依照下列 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组织、策划、唆使、煽动他人打架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 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殴打他人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1.殴打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殴打他人造成轻伤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三)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依照下列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未造成伤害的,首要成员给予记过处分,其他参与人员给予严 重警告以上处分; 2.造成轻微伤的,首要成员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其他参与人员给

11、予记过以上处分; 3.造成轻伤的,首要成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参与人员给予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造成重伤或致残、死亡的,所有参与人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提供工具、场所、便利条件或者以“劝架”为名偏袒 一方参与打架未造成人员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 人员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五)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挑衅、挑逗、威胁、侮辱他人,挑起事端使矛盾激化,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 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调查过程中,作伪证或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 (七)现场围观者或知情者,因未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情况

12、,造成严重后果或致使事态恶化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管理秩序、校园 环境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攀折花木、果实,经劝导、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 分; (二)在公共场所哄闹、大声喧哗、吹拉弹唱或使用扩音设备影 响、扰乱公共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以各种方式在各类媒介发布虚假广告、通知,不实信息和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反动言论的,视内容、情节和影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组织、参与各种名目的“老乡会”、“同乡会”等非法团体、社 团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藏匿、携带

13、、销售、持有管制刀具,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 (六)故意破坏教学、实验器材、用品等,或不遵守教学、实验操 作规程或相关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 上处分; (七)擅自携带易燃、易爆、易制毒、剧毒、高辐射等危险化学品 进入学校、在校园存放,或带出实验室、仓库等特定场所导致流失 ,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 、静坐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扣留赌博用具及赌资,同时视情 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第十八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扣留赌博用具及赌资 ,同时视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

14、)参与赌博,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提供赌具、场所或召集他人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三)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或组织策划聚众赌博的,给予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九条 损坏公私财物的,应赔偿相应损失,同时视价 值和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不能弥补损失,或造成无法 挽回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条 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学校相关资助的,或违 反学校勤工助学有关规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 籍处分。同时,取消资助资格,追回资助所得。第二十一条 未经请假擅自离校,开学未能按时返校报到 ,或请假、休学期满后逾期不归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二、违纪处分规

15、定的主要内容(一)连续满3日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连续达4-7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连续达8-11日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连续达12-15日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连续达16日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擅自离校外出,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 一学期内未经请假,不参加各类教育教学活动的, 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累计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5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三条 未经

16、批准,在校内从事经营、推销、宣传、推广等 活动,不听劝阻或造成后果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擅自摆摊设点或兜售物品,不服从管理的,视情节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二)销售假冒、伪劣、“三无”产品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 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强买强卖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传播非法信贷信息,提供非法信贷、借贷服务;组织非 法传销或多次参与非法传销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买卖、销售非法物资或来源渠道不明物资的,视情节给 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二十四条 妨碍网络秩序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盗用他人IP地址,电子信箱地址,网络账户、密码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攻击、入侵网站系统或教唆他 人攻击、入侵网站系统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通过互联网发布、转载、散布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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