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精品】合伙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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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合伙第一节 合伙概述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四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五节 关于合伙的几个问题第一节 合伙概述第一节 合伙概述一、合伙的概念 传统的合伙概念: 合伙视为一种合同关系, 是两个以上民事 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所达成的共同出 资、共同经营和共负盈亏并对外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的协议。 主体是合伙关系中的每一个合伙人,不是合 伙本身。第一节 合伙概述现代的合伙概念: 把合伙确认为一种民事主体。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根 据协议组成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共负盈亏并 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实体。 不论从哪个角度认识合伙,都重点强调合伙的

2、契 约性、共同出资经营性和责任的无限连带性。第一节 合伙概述我国立法上的合伙概念: 民法通则“公民”一章:个人合伙是指 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 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新合伙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伙企 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 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 合伙企业。第一节 合伙概述二、我国的合伙立法 1994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 规定合伙的形式为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第一节 合伙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 月23日,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通过,同年8月1日施行; 2006年8月27日,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三

3、次会议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 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 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08条) 。第一节 合伙概述新合伙企业法的主要修订: (1)增加有限合伙制度; (2)增加特殊普通合伙制度; (3)明确法人可以参与合伙; (4)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要缴所得税; (5)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第一节 合伙概述三、合伙的一般特征(普通合伙)1合伙是根据合伙协议组成的社会实体;2合伙是每个合伙人平等享有表决权的社会实体;3合伙是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社会实体;4合伙是由合伙人共负盈亏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 会实体;5合伙是非法人社会组织。第一节 合伙概述四、合伙的地位 合伙

4、是否是独立的第三民事主体。 否定说: 合伙不过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 形式,合伙作为人的联合体,不过是一种 合同关系。 民法通则将个人合伙规定在“公民”一章 中,是一种特殊的自然人主体,是这一观 点的反映。第一节 合伙概述肯定说: 合伙是一种独立于自然人与法人之外的第三 民事主体。 合伙既具有自然人和法人的某些特征,又有 自己独有的特征,为自然人和法人不能代 替,是享有相对独立的权利义务的实体组 织。第一节 合伙概述 有条件肯定说: 只有那些严格成立和规范运作的“合伙企业” 才能被视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未经登记或者没有字号和共同财产的简单临 时性合伙,应当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 理。第

5、一节 合伙概述合伙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理由:1合伙是人类社会生产的基本方式之一;2合伙是客观存在的社会实体;3合伙具备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条件。第一节 合伙概述合伙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条件: (1)合伙有独立的名义; (2)合伙有独立的意志; (3)合伙有独立的财产; (4)合伙有独立的目的; (5)合伙有独立的责任。第一节 合伙概述合伙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限制条件: 一是实体性, 二是合法性。 客观判断的基本标准通常为合伙登记。第一节 合伙概述五、合伙的分类 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大陆法系): (1)民事合伙。是具有合伙关系的一般特征而法律 未赋予其他属性的合伙; (2)商事合伙。是为追求一定商业目的

6、成立的合伙 团体。 民事合伙可以是相对稳定的,也可以是临时性的; 商事合伙多从事相对固定的营业事业,合伙关系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较强。第一节 合伙概述2一般合伙与隐名合伙: (1)一般合伙:具有合伙一般特征的合伙。通常 的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 (2)隐名合伙:隐名合伙人一方向出名合伙人即 营业人一方出资获取利润而形成的一种特殊形式 的合伙。存在隐名合伙人的合伙。 隐名合伙由出名合伙人参与经营,对合伙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隐名合伙人只出资,不参与经营,对合伙的债务以 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第一节 合伙概述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1)普通合伙。根据普通合伙条件成立的 一般合伙。 (2)有限合伙。

7、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 伙人组成的合伙。第一节 合伙概述合伙企业法的分类: (1)普通合伙: 第2条第2款: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 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 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节 合伙概述(2)有限合伙: 第2条第3款: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 人组成: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概述合同的其他分类: (1)个人合伙、法人合伙或者混

8、合合伙; (2)营利合伙与公益合伙; (3)临时合伙与长期合伙;简易合伙与合伙 组织等。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的成立要件(14条) (一)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主体要件: (1)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行 为能力;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 为普通合伙人。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二)有书面合伙协议形式要件(19条 ): (1)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 生效; (2)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 义务。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事实 要件:(1)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评估办

9、法由全体 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2)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 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 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 估机构评估。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核准登记程序要件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20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 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 的财产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21条) (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 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

10、或 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 此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三)合伙企业出资的转让(22、23条)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 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 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 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全体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 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在 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四)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的限制(2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

11、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三、合伙事务执行(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基本规则(26、27条):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 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3)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 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4)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 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5)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 委派的代表执行。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二)合伙事务执行的监

12、控制度(28、29条 ): (1)报告义务: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 执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 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 务状况。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2)监督权: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 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3)查帐权: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 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帐簿等财务 资料。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4)异议权: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 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 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 行。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5)撤销权: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

13、伙人不按照合伙 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 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三)合伙事务执行的表决制度(30条):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 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四)合伙事务执行的竞业与交易禁止(32 条): (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 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 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 进行

14、交易; (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 的活动。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五)合伙事务执行的盈亏后果(33条):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 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 伙人协商决定; (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 分配、分担;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六)合伙事务执行中的受聘人员行为规制(35条 ): (1)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 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2)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

15、经营管理人员,超越 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 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一)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7条 ):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 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38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 行清偿。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三)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9):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四)合伙人的追偿权(40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

16、责任,清偿数额 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 他合伙人追偿。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五)债务抵销限制(41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 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 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 中的权利。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六)合伙人用合伙收益或者合伙财产份额清偿债务(42条 ): (1)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 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 偿; (2)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 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4)其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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