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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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了解)1、制定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和意义: (1)范围广泛的建筑活动需要有统一的行为规则 。人类在广泛的生产、生活的领域中,总是离不开建筑 活动的。中国在联合国第二次人类住区大会上就提出, 人居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是 人的最基本权利。因此,在建筑活动中就需要确立统一 的规则,以保证有秩序的进行,使之为人们提供更多、 更好的房屋。这就需要为建筑活动制定法律,将建筑活 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2)建筑活动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必须依法调整 。 在建筑活动中,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 它们涉及的范围

2、很广,又直接与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 这种一系列的不同内容、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都应 当依据法律所确定的规则形成,对这种关系的调整也应 当是依据公认的有权威的规则,而不应当是某一方当事 人的意愿,或者是某一个部门单方面的决定,只有这样 才能公正有效地协调建筑活动中的经济关系,保护有关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筑活动正常进行,所以,制 定建筑法是必要的,可以依法形成并调整建筑活动中的 经济关系,并依法加以调整。 (3)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必须立法。 建筑市场是一个很重要的市场,它的秩序如何,直 接关系到建筑业能否健康发展,建筑活动能否正常进行 ,当然,更严重的是建筑市场的秩序混乱,会对人们的 生命

3、财产造成危害,甚至会造成惨重的后果。对于违法 违规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必须整顿治理,其强有 力的手段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市场规则,建立建筑市场 的法律秩序,并以严格执法为前提来维护建筑市场的秩 序,这一切都表明必须制定建筑法,以建筑法为基本规 范,来建立一个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这样,对建筑业 自身,对人民群众,对国家都实属必要。 (4)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必须要由法律作保障 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从长远来说是百年大计, 人们特别重视,殷切地希望能获得满意的质量,在一个 比较安全的环境中从事生产和进行生活;从当前情况看 ,人们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备加关注,这是由于近 几年来连续发生或者暴露出多

4、起建筑质量与安全事故。 比如, 浙江常山一幢宿舍楼倒塌,36人死亡,3人重伤 事故,引起社会上普遍地要求保证和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防止质量事故,保障用房者的安全。在这种情况下, 法律手段是必须采用的手段,而且要从实际出发,有针 对性,所以,不但应当制定建筑法,并且在立法中要把 重点放在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上。 (5)对建筑活动必须依法管理 在国家对社会经济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在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体制中,都必须对建筑活动实行依法管理, 这就首先要求有法可依,要求在建筑领域中有一部反映 国家意志的建筑法,具有普遍约束力,在管理建筑活动 中作为依据,包括管理的权力,管理的范围,管理的体 制,管理

5、的条件,管理的程序等,都依法行事,凡是法 律有规定的,应当尽职尽责地管好,而法律未作授权的 则应防止管理上的随意性,造成不适当的干预。应当在 法律的保障之下,使建筑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 求向前发展。 上述五点是制定建筑法的目的及必要性,当然这只 是主要之点,在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可以更有力 地证明,在中国经济持续发展,建筑活动更为重要的今 天,制定建筑法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它已不仅仅是建 筑业本身的需要,而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大众利益的迫切需要,应当将这种需要以法律形式 体现出来。 (二)建筑许可、建筑承发包、工程监理 、安全 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法律规定(熟悉)建筑许可

6、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许可两 个方面。1、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 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 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 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 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 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 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 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

8、的建筑工程,因 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 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 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括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单位资质 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 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 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 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 人员、技术装备

9、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 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 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 建筑活动。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 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 建筑活动。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一般规定:1、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 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 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 招标投标

10、法律的规定。3、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 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 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 承揽工程。4、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 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 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 发 包1、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 包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直接发包。2、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 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 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

11、法以 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 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 择优选定中标者。 3、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 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4、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 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 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 条件的承包单位。5、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 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6、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

12、程 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 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 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 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 给几个承包单位。7、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 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 产厂、供应商。 承 包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 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 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

13、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 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 承揽工程。 2、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 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 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 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 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 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 承包合同中约

14、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 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 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 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 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 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例题1: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A.县级以上;B.州级以上;C.省级以上 例题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15、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 )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A.10天;B.15天;C.20天;D.30天例题3: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 起( )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 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 )为限,每次不超过 三个月。( )A.一个月、两次;B.三个月、两次; C.六个月、一次;D.三个月、一次。例题3: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 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 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 过( )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A.三个月;B.四个月; C.五个月;D.六个月。例题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 的

16、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 约定对( )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 工程对( )承担连带责任。A.建设单位、建设单位;B.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C.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D.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三)建筑工程监理1、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2、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3、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 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 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 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 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 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 设计单位改正。4、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 理的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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