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认证有关问题研讨(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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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SP认证有关问题研讨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计周正内容提纲一、GSP认证现场检查有关问题 (一)检查人员必须提高对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检查人员必须加强对现场检查方法的研究 (三)检查人员现场检查要做好取证工作 (四)对变更后企业的GSP认证现场检查 二、正确处理“撤销证书、认证不合格、证书到期前未申请 重新认证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重新申请认证”与“省局对 认证不合格、认证证书过期失效或被撤销GSP认证证书的 企业,允许其在整改完毕后随时申请重新认证。”的关系 三、省局撤销GSP认证证书有关情况处理 四、GSP认证过程中发现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理 五、药品零售企业认证有关问题 六

2、、做好GSP认证材料的初审工作一、GSP认证现场检查有关问题l(一)检查人员必须提高对GSP认证现场检查工 作重要性的认识。l1现场检查情况直接关系到监管部门对企业质量保证能 力的正确评定,影响到监管部门对我省药品市场状况的正 确判断。l2现场检查情况直接关系到监管部门的监管形象。检查 员去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不是代表你自己,而是代表监管 部门进行监督检查。l3现场检查情况直接关系到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GSP 认证证书的“含金量”主要通过现场检查提供的材料体现。l要求:l1检查人员在现场时要“检查”,“查证”企业实施 GSP的真实情况,而不仅仅是“看看”企业主动提 供的资料,要杜绝“企业不主动提

3、供材料、检查人 员就无法工作”的现象出现。l2现场检查时检查内容要全面、准确,取证要充 分、记录要完整,避免认证工作流于形式。l3我省GSP认证现场检查坚持实行现场检查组 长负责制,对认为自身能力不能胜任现场检查要 求的检查组长可主动提出不担任检查组组长。l(二)检查人员必须加强对现场检查方法的研究 。l完善的现场检查方法,不仅体现检查人员的现场 检查水平,更重要的是能有效保障检查结论的准 确性,能较客观地反映企业实施GSP的实际情况 。l对于现场检查过程中需要查实的问题,检查人员 要主动地多角度地针对性查证。l建议:检查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研究、总结现场检查方法、技巧。

4、l例一:如何查证企业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 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l检查内容:l1根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方式 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定义,检查企 业是否将购进的药品销售到非法渠道。l判断依据:药品经营方式,是指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 品经营企业。l检查思路l1.选择部分可疑的药品品种和销往单位;l2.查证该批药品订货记录、出库复核记录、销售 记录、货运记录、销售发票、结算记录等物证;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

5、药监安2009283号)l3.必要时可单独询问负责该批药品的销售人员、 储运人员,甚至财务结算人员,全面了解该批药 品从订购到发货、运输、结算全过程情况,为检 查人员现场判断提供有效的人证。l2根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 营范围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检 查企业购销的药品是否超出核准的品种类 别。l检查思路:l1.是否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 品等国家特殊管理药品;l2.是否经营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l3.其它具有药品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 证号药品的经营情况。l判断依据:l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管理品种目录 (国家局发布)l2. 中药材定义。中药材:指药用

6、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 产地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中药材生产质量 管理规范(试行)中药材产地初加工:主要指中药材采收后,经过拣选、清 洗、切制或修整等适宜的加工,使中药材不被污染、有效 成分不被破坏。(关于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经营中药材有 关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663号) l3.其它药品查看药品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 证证号。l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国药准字H(Z、S、J)4位年号4 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 制品,J代表进口药品分包装。 l进口药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4位年号 4位顺序号;医药产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 、S)C4位年号4位顺序

7、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 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对于境内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 的注册证,其证号在原注册证号前加字母B。 l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 毒性药品;生物制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 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 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 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l例二:如何查证有关人员是否在职在岗。 l检查思路: l1企业的花名册(财务); l2企业聘任的书面文件原件; l3劳动合同原件; l4工资表; l5“社保”交纳情况

8、; l6学历证明、职称证书、执业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岗 位合格证书等原件; l7相关签名记录和出勤记录; l8现场在岗情况。 l必要时可询问相关岗位人员对查证岗位的了解情况确认有 关人员是否在职在岗l例三:如何理解、查证“企业进货应审核购 入药品的合法性”。l内容理解:企业所购入药品对供货方和购 入方都必须是合法的,都必须符合双方 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药品经营范围。 如企业所经营的药品超出药品经营许可 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则企业存在*2703( 企业进货应审核购入药品的合法性)严重 缺陷。 l检查思路: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该 企业购销该批药品的所有记录。l(三)检查人员现场检查要做好取证工作l检

9、查人员现场检查时,对于证明企业质量 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或企业存在的违法 行为的证据资料要复印后加盖企业公章; 必要时可针对有关人员进行单独询问,询 问笔录必须经询问人员和现场检查人员签 字确认。l例一 某公司涉嫌将药品销售到非法渠道l基本情况:A公司销售凭证显示将某药品品 种销售到B公司,但B公司声明未购进该批 药品。l对A公司的取证重点:l1A公司销售该批药品票、帐、货相符情况;l2A公司销售、储运、财务结算人员药品销售、 运输、结算过程调查,作询问笔录。l例二 某公司涉嫌在被核减“生物制品”范围后仍非法经营生 物制品。 l基本情况:该公司于2008年4月被核减“生物制品”经营范 围,今年

10、该公司重新申请GSP认证。检查组提交给省局的 检查材料“举证”项显示,该公司2008年底有销售“生物制品 ”品种发票,但检查组没有提供其它证据。 l取证重点: l1现场复印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企 业确认加盖企业公章; l2现场必须查实非法经营生物制品品种的所有购、销记 录及相关票据,复印所有证据材料,经企业确认加盖企业 公章; l3必要时对相关人员开展单独询问,验证是否与企业确 认的材料相符。询问笔录必须有被询问人员和现场检查人 员签名。l(四)对变更后企业的GSP认证现场检查l1对变更后企业的GSP认证现场检查条款 检查内容若涉及变更前资料,必须对变更 前资料进行检查。如:记录保存时

11、限等。l2若检查组现场未能查到变更前材料(检 查人员检查相关记录)或者企业在检查组 现场检查时出具书面证明不能提供相关材 料,则将相关项目条款确定为缺陷项目。l因此,企业应按法律法规规定保存变更前 后有关记录材料。二、正确处理“撤销证书、认证不合格、证书 到期前未申请重新认证的企业在规定期限 内未重新申请认证”与“省局对认证不合格 、认证证书过期失效或被撤销GSP认证证 书的企业,允许其在整改完毕后随时申请 重新认证。”的关系l(一)撤销证书、认证不合格、证书到期 前未申请重新认证的企业重新申请认证的 规定期限: l1.认证不合格的企业重新申请认证,可在不 合格通知下发之日6个月后提出。 l2

12、.被撤销认证证书企业再次申请认证,需在 撤销证书之日6个月后方可提出。 l3.认证证书过期失效的企业再次申请认证, 需在证书失效之日6个月后方可提出。l依据:国家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 证管理办法 l(二)省局对认证不合格、认证证书过期 失效或被撤销GSP认证证书的企业,允许 其在整改完毕后随时申请重新认证。l依据:l1. 省局贯彻珠三角发展纲要促进食 品医药化妆品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十八项 具体举措l2.广东省GSP认证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 (食药监办200946号)l(三)两者关系的处理 l1省局对认证不合格、认证证书过期失效 或被撤销GSP认证证书的企业允许其在整 改完毕后随时申请重新认证

13、,主要是指在“6 个月期限内”可以随时申请重新认证。 l2对超过规定期限未重新申请认证的企业 严格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处 理: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 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给予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三、省局撤销GSP认证证书有关情况处理l1省局将委托市局收回被撤销的药品批发 、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证书,并在撤销通 知中予以明确。市局应将收回的GSP认证证 书及时寄送省局。 l2省局撤销GSP认证证书公告通过国家局 和省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l3对于GSP认证证书被撤销但仍违法使用 的企

14、业各市局要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及时 向省局汇报。四、GSP认证过程中发现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理l1GSP认证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省 局除按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判定外,将有关证据资料移 交当地市局处理。 l2市局在对认证后企业的跟踪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 行为: l一是要尽快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材料上报省局; l二是要主动将有关证据资料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特别是企 业存在严重违反GSP规定的情形,移交工作不需要等到省 局撤销GSP认证证书通知下发以后。 l3. 各市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严重违反GSP规定的情 形也要及时上报省局,并附上取证材料。省局将根据市局 上报情况和取得的证据对企业

15、依法处理。l3监督检查中发现需移交当地市局处理的 情形举例l移交事项确定原则:违反药品管理法 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法律责任明确的事项。l例一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 l与之相同情形: l1药品经营企业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经营方 式或者不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l2药品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 销售药品; l3.药品经营企业从药品生产企业购进该生产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 人生产的药品; l4药品经营企业因未及时办理变更药品经营许可事项,而被宣布其 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效后,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l

16、5药品经营企业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 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l6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 l7非法收购药品。 l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 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例二 药品经营企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 l与之相同情形: l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 l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 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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