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樾资产基金认购流程的相关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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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夏樾资产基金认购流程的相关注意事项阅读私募说明书或基金推介广告,了解基 金基本信息;填写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阅读风险揭示书,签署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和基金合同经过24小时的冷静期,对客户进行回访 确认客户的购买意愿和认购份额指导客户打款进入募集账户投资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确认已付款基金认购流程1234关于基金合同的相关问题关于冷静期以及回访关于客户打款注意事项其他注意事项目 录1关于基金合同的相关问题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承诺函基金合同正文注意:合同第七页以及第八页需要 客户本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注意:合同第九页需要客户本 人或授权代表签署1、合同第11页:客户需要填写 相关资料,以及认购金额和份

2、额 , 银行账号信息等。2、募集账号信息:合同第19页3、基金费用:合同第43页4、基金的收益和财产分配:合 同第45页5、合同第56页:需要客户本人 或授权代表签署2关于冷静期以及回访冷静期以及回访投资冷静期是指什么?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 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回访确认成功前(含投资冷静期),投资者的权利?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 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 认购款项。未经回访确认成功,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

3、集账户划转到 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 纳的认购基金款项。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 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非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 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回访确认的流程?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 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 性陈述。募

4、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回访确认的内容?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二)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三)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四)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五)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六)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七)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八)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5、回访确认成功前(含投资冷静期),投资者的权利?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 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 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未经回访确认成功,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 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 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 项。3关于客户打款注意事项客户打款银行信息客户可以自由选择自身已有的银行卡,并将银行卡信息填写在基金合同第11页上客户打款手续客户在经过冷静期回访后,应用选定的银行卡将认购金额打进基金募集账号,打款期限为(T+3)以内打款后续事

6、项打款之后需要收取客户打款的凭证,纸质或电子凭证皆可打款事项4其他注意事项其他注意事项注意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不能承诺收益不可拆分认购不可公开宣传销售中应注意事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 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 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 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 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 等。 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

7、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 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关于私募基金广告推介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 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 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 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 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对特定对象,可以派发宣传单,使用 微信朋友圈、电话、短信、电子邮件 等各种方式进行宣传。可公开宣传第二十五条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 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 告、手册、信函、传真;(如面向 特定对象则可行)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 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 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 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 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 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 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 禁止的其他行为。不可事项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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