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平安附加险产品介绍-含健享(2015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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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附加产品介绍(住院费用型保险含健享人生)2我希望保费尽可能的低廉!同时保额高!我还要保障全面!客 户产品组合解决客户需求3我如何能满足客户 诸多的需求呢?4下面,让我们一起学习几种平安主推的附加险5课程大纲 附加住院费用型医疗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保险 附加豁免保险6日额津贴型费用补偿型附加住院费用型医疗保险的分类-针对非社保客户: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 -针对社保客户: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7) -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2007)7投保年龄055周岁, 连续续保可到64周岁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B)介绍保险期

2、限一年(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 通知,则视为您申请续保,每5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保险责任基本部分:住院费用包括床位费、医疗费(含药费、治疗 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 相关门诊费住院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 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的80%给付保 险金(A款) 。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各项费用的余额分项给付保险金,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 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

3、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各 项费用的65%分项给付保险金(B款)各项保险金的限额详见条款。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最多给 付180天。可选部分:非器官移植手术费用、器官移植手术费用注:详细保险期间及续保约定请详见条款。8等待期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疾病住院为30天,意外住院无等待期。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各项保险金的限额内根据本附加合同中各项费用的约定范围,给付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且给付的各项费用的余额均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范围内各项费用的80% (

4、A款) ;若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的,我们在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本附加险合同中各项费用的约定范围,给付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余额,且给付的各项费用的余额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各项费用的65% (B款) 。9注: 1、A、B款赔付额度必须在社保范围内;2、在B款中,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 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各项费用的65 给付保险金。项目赔付额度(A款)赔付额度(B款)限额赔付天数基 本 部 分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 疗,对于每次住院

5、在约定范围(同 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 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的合理 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的80%给付保险 金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对于每 次住院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 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的床位 费和医疗费以及住院期间前后各30日内因与该 次住院相同原因而产生的门诊费,在被保险人已 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 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 且必要的上述各项费用的余额分项给付保险金,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 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 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各项费用的65%分项给付 保险金3

6、000(其 中门诊费 用不得超 过300)每一保单年 度最多给付 180天可 选 部 分非器官移 植手术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 进行非器官(器官)移植手术治疗,按 照被保险人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同 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 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支出的合 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80%给付保 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进行非器官( 器官)移植手术治疗,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 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 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 各项费用的余额分项给付保险金,发生保险事故 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 障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

7、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 的上述各项费用的65%分项给付保险金1500若被保险人因 同一原因需间 歇性施行手术, 且前后手术日 期间隔未达90 日,则视为同一 次手术器官移植 手术费10000每份给付限额表赔付额度需要先在社保/公 费医疗获得补偿(单位:人民币元)10男宝宝,1周岁,父母为其投保了2份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合同生效 半年后,宝宝不慎上臂骨折,送至医院后经医生确诊需要手术,并需住 院治疗,所花费用具体如下:案例分析赔付8200元,占总花 销费用的71保险利益: 基本部分:(600+900+3000+2000)*80%=5200元,其中门诊费给付480元 可选部分:3000元(4000

8、*80%=3200 3000) 实际给付:5200+3000=8200元11投保年龄050周岁, 连续续保可到64周岁保险责任保险金额日额保险金=10元/份/日住院日额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内最多给付180天)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实际天数-3)日额意外住院日额保险金实际天数日额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内最多给付90天)重大疾病住院天数日额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7)产品介绍保险期限一年12小明,10周岁,父母为其投保了2份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合同生效三个月后,小明不幸遭遇车祸,送至医院后需住院治 疗,共住院100天,问共能够得到多少赔付?出院后又因为胃 炎住院100天呢?案

9、例分析保险利益: 车祸住院10元份天 2份 100天=2000元 胃炎住院100天-3天180天-100天,只能报销80天。10元份天 2份80天=1600元13注:未成年人另有投保规定,不受此规则限制销售区域详见营业部医疗险销售资格管理办法 投保年龄055周岁, 连续续保可到64周岁(附加住院日额投保年龄为0 -50周岁)档次与保 额规则险种限制 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B)不得与其他费 用类保险重复投保 住院日额(516)可以重复投保,但同一险种仅能投保一次 521、522、516不可附加于交费期小于5年的主险,做新增 附约时不可新增在主险剩余交费期小于5年的主险上累计寿险风

10、险保额5万30万30万住院医疗费用保险2份6份10份附加住院费用型医疗保险投保规则14课程大纲 附加住院费用型医疗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保险 附加豁免保险151234低保费、高保障意外伤害及 意外医疗险 的四大特点一般为短期险保险责任简单 易学易懂承保手续简单, 一般无需核保平安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类产品特点16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13)主险附加险可附加在传统险主险上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13)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B)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 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可附加在非传统险主险上 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2013) 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

11、/B)按承保方式分说明:非传统险指智胜人生、世纪天骄、聚富年年12、世纪才俊12等险种平安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类产品分类17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13)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13)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2013)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意外伤害类意外医疗类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B)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 2008)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B)按保险责任分18平安意外伤害类保险产品责任介绍意外伤残 保险金交通意外 身故或伤 残特别保 险金意外身故 保险金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 按保险金额给付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 起180天内造成伤残 按列表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以乘客

12、身份 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 具期间,发生身故或 者伤残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按保险金额给付 伤残特别保险金按比 例给付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13)、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13)、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保险责任相同备注:各险种详细保险责任见产品条款。19平安意外医疗类保险产品责任介绍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与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A)的保险责任相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 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 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投保年龄补偿原则费用限额0-64周岁若被保

13、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农村合作医疗 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 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20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与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的保险责任相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 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且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上述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 规定取得

14、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投保年龄补偿原则费用限额0-64周岁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农村合作医疗 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 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 ,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 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 分的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且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上述 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 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后的余

15、额的80%。在每一个保单年 度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年度保险金额为限。21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投保年龄:0-64周岁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的每次住院从第4天开始,本公司按照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每天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每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22附加意外13意外医疗(A/B)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期间1年投保年龄0-64周岁保额限制每单累计残疾保 额不得超过主险5 倍 每位客户累计残 疾保额不得超过 5

16、00万(特殊人群 参见投保规则)保额不得超过该保 单中对应被保险人 的意外伤害基本保 额 0-17周岁被保人直 接附加本险于主险 时,不得超过对应 主险的基本保额意外伤害基本保额小于30万 ,只能投保保额30万元;意 外伤害基本保额30万,每 件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不 得超过对应意外伤害基本保 额的万分之一;所有意外伤 害津贴日额保险的累计日额 最高为500元附加规则 附加意外13、意外医疗(A/B)、意外住院日额仅能附加于传统险 投保有意外医疗(A/B),方可选择投保意外伤害住院日额 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投保意外伤害医疗时,可直接附加于主险,但 不得超过对应主险保额基本投保规则23附加无忧意外及无忧医疗(A/B)保险期间1年投保年龄0-64周岁最低保费从主险账户中扣除保障成本,不再额外交费保额限制 保额不得超过本单意外伤害险的基本保额;0-17周岁被保人直接附加 本险于主险时,不得超过对应主险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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