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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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职业技能民政职业技能 鉴定讲座鉴定讲座民政部职业技 能鉴定指导中 心 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 院 民政部培训中心【郑重声明】本课件为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杨根来教授专用讲稿 ,不得翻录和商业使用不得翻录和商业使用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职业能力建设处处处长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 社会学教授杨根来 教授【地址】北京京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民管院) 【邮编】101601 【网址】http:/ http:/ 【电话/传真】010-61595451.5449 【手机】 013582642702 【Q Q】 457962581 【个人博客】http:

2、/ 【部门博客】 http:/ 【个人信箱】 【职业技能QQ群】 101256295 【部门信箱】 (三)民政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站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企业地方职业技能鉴定站 学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独立承担职业 技能鉴定任务的执行机构,是职业技能鉴定 社会化管理的组织基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政策规定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 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 试行) 民人劳字200723号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站管 理体制 鉴定站是具体承担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 技能鉴定工作的执行机构。 鉴定站实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 民政部人事司综合管理, 各省、

3、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主管 部门具体管理,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业务指导的 管理体制。1、职业技能鉴定站成立的条件 是承担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执 行机构,其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熟悉所鉴定的职业(工种)业 务知识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干部。 (二)具有与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及 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 。 (三)具有与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及 其等级、类别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 仪器。 (四)有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组织管 理人员和鉴定考评人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站的原则 鉴定站实行鉴定许可证制度。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民政厅(局)

4、及民政部有关主管司局,遵 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站”的原则,结 合各地区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职业技能鉴 定对象的数量、职业(工种)范围、等级等,提 出鉴定站的布局和数量规划。 同一职业(工种)鉴定站,要根据鉴定考核需 要设置,不宜多设、滥设。同一城市同一职业( 工种)一般不得重复设立鉴定站。2、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程序 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 设立,由民政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 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行 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进行 条件审查,由民政部人事司提出审核意见 。2、职业技能

5、鉴定站的设立程序 报经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职业能力 建设司批准后,授 予统一的职业技 能鉴定许可证和 特有工种职业技能 鉴定站标牌。3、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管理和工作规则 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原则上 站长由承建单位主管领导或人事劳资 部门负责人担任 副站长由鉴定站所在部门有关人员担 任。 3、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管理和工作规则 鉴定站由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统一命名,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代码 实行全国统一管理,各鉴定站按规定执行。 ,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按统一标准、规格制 发,其用途限于: (一)考生资格确鉴定站的印章认,签发准考证; (二)考核成绩通知单及考核鉴定报告用印; (三)呈报

6、鉴定计划和鉴定报告、统计报表用印; (四)其他职业技能鉴定事务用印。3、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管理和工作规则 职业技能鉴定资料档案管理 (一)职业技能鉴定文件收集整理成册。 (二)职业技能鉴定原始资料、考试试卷 (含理论试卷、操作技能试卷及原始评分 表、成绩汇总表)分批建档,保存期为二 年。 (三)分职业(工种)、等级建立职业技 能鉴定申报表、申报人员登记表、职业资 格证书核发名册表,并整理成册。申报表 、登记表保存期为二年,职业资格证书核 发名册表长期保存。3、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管理和工作规则 职业技能鉴定场地、设施应列出清 单,指定专人管理。操作技能考核场所 应有明显标志,标为“职业技能鉴定操 作

7、技能考核场地”。 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加强管理,建 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管理制度、学习 工作制度、财务制度、年度计划、年度 总结等。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各个环节、 强化内部管理。3、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管理和工作规则 鉴定站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职 的财务管理人员,并严格执行所在地区 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 定收费标准。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均 应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 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 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 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 等方面。3、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管理和工作规则 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 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一)贯彻执行国

8、家和民政部制定的有 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实施办法,并采取 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 (二)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特有工 种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从民政行业特有工种鉴 定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自行编制试题。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管理和工作规则 (三)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 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严格执行考评员 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四)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 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 的非正当要求。 (五)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 鉴定职业(工种)、等级、类别、报名条件 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 出通知。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 进行。

9、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管理和工作规则 (六)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 向鉴定站提出申请,由鉴定站审核后签发准考 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鉴定。 (七)单位和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 按照规定交纳职业技能鉴定费用。职业技能鉴 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 、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 设备消耗等费用。鉴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所在 地区财政、物价、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标准。 (八)自觉接受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 中心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民政和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的监督检查。4、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职责和任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民政部人事司 和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制

10、定的有关职 业技能鉴定的各种政策规定。 (二)按照规定职业(工种)、等级、范 围,面向民政行业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开展职 业技能鉴定咨询、服务。 (三)认真执行民政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 业标准、鉴定规范(考核大纲)。职业技能鉴 定试题须从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试题 库中提取,按有关规定做好试卷的运送、保管 、启用工作。4、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职责和任务 (四)在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 指导下,负责受理报名申请,资格审查, 进行考场设置、准备,负责理论知识考试 和操作技能考核,出具考试成绩证明,分 析考试情况等考务工作。 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 定结果

11、的非正当要求。5、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日常管理 鉴定站应按部统一规定的运行 程序开展工作,明确分工,严格 控制考务管理每个环节。 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 资格审查、考核实施、证书发放 三个环节进行重点监督检查。5、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日常管理 鉴定站承担鉴定任务实行严格的鉴定申报制 度。 未经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同意,鉴定站 不得自行承担鉴定任务,不得进行异地考核活 动。 未经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批准,不得编 制试题和更改试题进行鉴定考核。 未经批准进行的鉴定考核,成绩一律无效。 严格执行考培分离制度。5、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日常管理 职业技能鉴定的阅卷评分,实行流水作 业,交叉阅卷,考评员应签名以

12、示负责。阅 卷结束由主考签字同意后方可拆封登分。 阅卷工作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应及时向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和人事主管部门报告,鉴定站不得 自行作出处理。5、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日常管理 每次鉴定结束后,鉴定站应及时写出鉴 定情况书面分析报告,包括: 本次鉴定的组织、成绩、试题、 参考人员和考场纪律分析,以及对 考评员的评价等,报部职业技能鉴 定中心。6、职业技能鉴定站年检和定期评估制度 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鉴定站的工作实行 经常性监督检查并执行年检和定期评估制度。 鉴定站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 年度鉴定工作计划报民政部职业技能 鉴定指导中心批准,实施鉴定应严格 按照批准的工作计划组织

13、进行。6、职业技能鉴定站年检和定期评估制度 鉴定站的年检工作于每年12月份具体 组织实施。年检的主要内容:(一)职业技能鉴定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场地、设备、检测手段、人员是否符合标准; (三)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及执行情况,执行考核标准是 否准确,考核是否公正,鉴定档案资料是否完整,鉴定 收费是否规范合理; (四)社会各界的反映,重点在收费、工作范围、考培 分离、管理人员、考评员工作评价等方面。 6、职业技能鉴定站年检和定期评估制度 年检结果由民政部人 事司核定后公布。年检合格 的由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 导中心验发职业技能鉴定许 可证;对年检不合格的限期 整改,整改期为12个月 ,在整改期内不承担鉴定任 务。6、职业技能鉴定站年检和定期评估制度 民政部人事司会同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 导中心每三年对各鉴定站进行综合评估,成绩 显著的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将限 期整改或予以撤销。 对于一年内未开展鉴定工作的鉴定站,原则 上取消其职业技能鉴定站资格。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条款,不接受管理,不 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 能鉴定站,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经教育仍不改者,由审批的劳动行政部门撤销 职业技能鉴定站,收回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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