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有关地方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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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有关 地方税收政策2009年5月一、房地产开发程序与纳税环节立项规划取得 土地开工 建设销售、自用批准立项 文件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 使用权证书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预(销)售 许可证竣工 验收工程竣工 验收报告办理 土增立项 登记契税 土地税 印花 (耕占)印花土增 清算房产 土地 土增 印花第一部分 土地取得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前,通过各种途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涉及到的地方税种主要有: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契税-税收要素简介契税的特点: 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 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一、契税-税收要素纳税人土地使用权、

2、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受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一、契税-税收要素-征税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 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 一、契税-税收要素-征税范围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 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者作价投资、入 股的; 以获奖、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或者转移 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的。 一、契税-税收要素-计税依据基本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 卖,为成

3、交价格;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所有权赠与,由契税征收 机关参照同类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 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土地使用权 与房屋所有权交换,为交换价格的差额; 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土地 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 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 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设施费以及各种 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政府减免土地出让金的,计税依据不能相应减除。 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

4、包括 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 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一、契税-税收要素-计税依据一、契税-税收要素减免税与开发企业有关的规定: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 财税2003184号文件、国税函2006844号、财税2008175号) l 纳税地点:房地产坐落地。特殊-市属管 辖用地l 先税后证 一、契税-征收管理二、耕地占用税税收要素简介(一)纳税人: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 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耕地主要指种植农作物的 土地。 (三)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 积 。 (四)单位税额:各省自定。北京原税额 35 、40、42、45

5、元/平方米 二、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 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 当天。三、印花税税收要素简介u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 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u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 各种凭证,由凭证的书立、领受人缴纳,是一 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u印花税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 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征收。三、印花税土地取得环节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 同税目-产权转移书据政策依据-财税20

6、06162号 三、印花税对开发企业的税收政策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 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 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 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 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第二部分 房地产开发、预售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建设和预 售环节,涉及到的地方税种主要有: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 税。一、印花税房地产开发环节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借款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条例规定 提高了税额标准,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税额 标准提高2倍 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

7、收负担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要素简介(一)纳税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计税依据。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 据。 (三)适用税额。30元、24元、18元、12元、3元 、1.5元。 (四)纳税地点。独立核算单位机构所在地。 (五)纳税期限。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即每年4 月、10月的前15日。 (六)纳税时间。取得土地的次月。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要素简介 (七)对开发用地的单独规定 计税面积的确定: 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 (已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开发项目房屋 总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要素简介 (七)对开发用地的单独规定 在每年的4、10月份征期征收,4月份

8、征期 应以当年3月31日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 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上半年应纳的税款; 10月份征期应以当年9月30日未售出房屋 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下半年 应纳的税款。 也可以采取按各月末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 积为计税依据,计算全年应纳税款,并于 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 理上一个年度的税款清算。三、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 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 、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 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 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 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 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 者估

9、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 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四、土地增值税 对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竣 工土地增值税清算前预(销)售商品房取 得的收入,除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房和限 价房外,自2007年1月1日开始,一律按预 (销)售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 自1999年1月1日起,凡在本市转让在 京单位房地产的国内单位,由原向房地产 座落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改 为向转让项目的企业核算地或行政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税务注册登记地的地方税务 机关申报纳税。 四、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 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申报时间为自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起每季度终

10、了后 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含零申报)。 第三部分 房地产竣工销售环节 房地产开发商在项目竣工销售环节,涉 及到的地方税种主要有: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同预售环节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凡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项目 ,在满足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 均应办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手续,包括不 预征的经适房、限价房等项目。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一)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 件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 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一)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的条件 1、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11、 。 2、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4、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 项目。(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 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1、 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通过竣工验 收,在整个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建筑面积达 到可销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85(含)以上的。 可销售总建筑面积范围中不包括已自用或出租使 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面积。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 的。 3、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后 ,认为需要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 目。 三、纳税人申请清算时限 (一)纳税人应申请清算的 90日内

12、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清算的30日内 达到清算条件申请清算税务机关通知申请清算四、纳税人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共11类资料。 无商业配套设施的经适房、限价房可 不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五、房地产转让收入情况(一)房地产转让收入的范围 货币收入 实物收入 其他收入 视同销售房地产收入-用于职工福利、奖 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 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 资产等行为 (二)房地产转让价格的确定 货币收入-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及相 关合同所记载的金额 实物收入-财产评估 其他收入-专门评估 视同销售房地产收入-税务机关按照当期同 类区域、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核定(三)房

13、地产转让收入的重点 1、房地产销售合同 -是否包括货币以外的经济收益(三)房地产转让收入审核的重点 2、代收费用 -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可作为 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 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 入六、扣除项目金额情况 扣除项目金额按照条例和细则的规定确定 对纳税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 扣除 对于各项预提(或应付)费用不得包括在 扣除项目金额中(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的构成 地价款+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地价款=土地出让金或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有关费用:包括取得土地的契税和印花税(一)取

14、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的确认 必须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证,不能提供 的,不允许扣除 凭证: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局开具的 收据、地税局开具的契税完税证等(二)房地产开发成本1、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构成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 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 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1、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构成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纳税人是在已征用和拆迁好的土地上 进行开发,则这部分支出已体现在纳税人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不允许 再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1、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构成 (2)前期工程费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是已

15、经进行了土地开 发的“熟地” 这部分前期工程费在纳税人的 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就不允许再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1、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构成 (3)建筑安装工程费-出包-自行建造(二)房地产开发成本1、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构成 (4)基础设施费(二)房地产开发成本1、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构成 (5)公共配套设施费 -必须先确定允许扣除的配套设施面积后再 计算分摊。-对于成片开发分期清算项目后期清算时实 际支付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分摊比例大于前期的 金额时,允许在整体项目全部清算时,按照整体 项目重新进行调整分摊。(二)房地产开发成本1、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构成 (6)开发间接费用-仅指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直接组织、 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 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 应在房地产开发费用中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2、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重点:根据收款方的性质、支付款项的内容,确定收 到票据的类别: 经营性企业-税务局监制的发票 行政机关或政府行政管理机构-行政事业性收据 征地及拆迁补偿费用-书面凭证(合同协议、收 据) 其他的白条和收据-不能作为支出凭证(二)房地产开发成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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