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中政大刘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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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 同 法0708学年第2学期课程 刘家安基本结构合同总论:合同概念、分类、订立、效力、转让 、违约责任等合同分论:各种合同第一章 概述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 定义的困难。一、立法定义 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二、解析 (一)合同是“协议” 某男生追求某女生,女生不理睬,男生锲而不舍,屡败 屡战;一日,男生又邀请女生去跳舞,女生碍于情面, 勉强答应;男生

2、大喜,速往购票(花费100元);当晚 ,女生爽约,男生苦等至舞会散场,怒,欲诉女生违约 ,如何? “协议”一词系日常生活用语,其法律意义不明,应以 “合意”(意思表示的合一)或“双方法律行为”取代 。双方意思表示的存在与合致 将合同定位于“法律行为”符合民法体系化的方法 民法总则的法律行为制度对“合同”的适用性。(二)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协议1. 合同(法律效果)产生法律上的效果,不 同于所谓“情谊行为”,如朋友间请客吃饭 的表示 2. 合同产生私法上效果“民事”:区别于 所谓“行政合同”(公法对“合同”概念的借 用)问题:合同是否专属于“债”的范畴? 罗马法上的“合同”

3、仅指债权合同。 继受罗马法的法国民法典也指债权合同 德国民法典中“契约”的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立场 1998年9月公布的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使用“债权债务关 系”表述 合同法第二条修改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但我国合同 法。1998年9月公布的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债权 债务关系”,合同法第二条修改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从合同法的内容看,基本仍限于债权合同(总则部 分规定的都是债的效力移转、保全、消灭); 合同法第2条第2款“婚姻、收养、监护等 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小结 合同法基本仅适用于债权合同 某些规定(如合同订立)对于其他合同有 一定的适

4、用力 调整身份关系的合同不适用。对“合同”的几点认知 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有时也可为多方) 合同的效果由当事人设定(根据当事人的意志 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 如果非依当事人的决定,即可使合同关系产生或决定 其内容,则意味着“契约的死亡” 其实,合同的构成(或效力)问题与合同的定 义不可分,只不过一些构成要素在概念中被隐 去。 例如,大陆法系国家中“契约的原因” 例如,英美法中的“对价”; 合同是可执行的承诺第二节 合同法的性质与理念一、合同的性质既属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又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原则上 仅在合同当事人间具有意义(相对性问题)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依法成立的契约,对缔结该契约

5、的人而 言,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不仅约束双方当事人(当事人间的行为规范),而且也应约束法官 (裁判规范)。 彰显契约自治; 裁判规范的属性,最能体现“私法自治”的精神。 我国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我国过去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宣告合同无效的做法。法 院不尊重当事人的安排 合同司法(解释、法律适用等)的一项基本准则:尽量对合同 作有效的解释;尽量遵循当事人的意思。二、合同法规范的性质思考:契约自治,为什么又需要合同法?其基本 功能为何?立法的准据为何? 任意法,而非强行法 规范的任意性,其根源在于对“契约自由”理念的尊重 ;该理念越是薄弱,合同法中的强行性要素

6、就越多。 从合同实践看合同法规范:人们如何缔结合同? 合同法众多任意性规范的价值:填补当事人意志的空 白 合同立法的准据:正常的交易当事人最可能约定的交 易条件。 例如,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三、合同法与市场经济秩序 何谓“市场”?何谓“江湖”1. 以劳动分工为基础的自由交换关系 梅因: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到 契约的运动 民法:从具体的人到抽象的人 2. 交换关系以合同为工具 确保合同信用是法治社会的一个象征 3. 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的“合同”四、合同法的理念这个问题何以重要?法律人的思维模式(一)契约自由 自由主义者理解的个人自治:个人从家庭、团 体及其他身份关系中脱离出来,有权自由

7、地去 选择他所希望的生活条件,追求他选择的目标 ,但以其行使自由时不侵害他人同样的自由为 限;国家必须尊重这种自由,保证其公民的信 仰、言论、择业、迁徙、贸易等自由 契约自由的两种认识论基础 每个人都是理性的人,对事物有足够的认知能力 事物终究是难以认知的,没有什么超人(如“国家”)能够真正为 他人作判断 自由主义的基本自由观:自由与能力无涉。 契约自由的伦理学基础 人之初,性本善? 人对人是狼?只有对自由意志者,才可给予善恶判断。 “自由”经由此种途径进入法律的价值判断体系(法律是善 良、公证的艺术) 契约自由的功利主义解释 法经济学解释(?) 交易创造财富(主观价值) 鼓励交易 契约自由的

8、内涵:(1)缔约自由;(2)相对 人选择自由;(3)方式自由不要式;(4 )内容自由:类型自由,可以契约排除任意性 规范的适用等 契约自由是契约法的精神,契约自由的消失发 生所谓“契约死亡”(二)契约正义 福利国家思想 契约自由本身不包括对契约结果的衡量,原则上不讨论 结果的公正性问题。因此,契约内容应得到尊重,不能 任意调整。 然而,该规则具有若干前提(假定),其中最重要的是 :双方当事人拥有相同的经济地位和信息资源,拥有同 等的交易经验,从而能够做出真正符合自己利益的契约 安排。然而,这种理想主义的假设并不符合生活事实: 契约当事人的经济地位往往有很大的不同“强制的自 由”(强者假契约自由

9、之名限制弱者的自由缔约权) 契约自由的滥用 契约正义的观念要求对契约法的规则进行调整,如:强 制缔约义务;定型化合同的调整;劳动者、消费者的倾 向性保护等小问题:买卖合同优先保护谁的利益:出卖人?买受人 ? 一定程度上的“重返身份” 契约法在一定程度上应起到扶贫济困的功能,但是这不 可能成为契约法的主要使命,该功能应由税法等来加以 实现。 契约法仍仅应在例外条件下考虑结果公平的问题。如果 契约法以公平正义之名任意更改当事人的意思,那么当 事人对于将来契约的履行将无法预见,法律的安定性, 交易的安全将受严重破坏。这一点对于中国社会更显重 要。 这一点对于中国社会更显重要。第三节 合同的分类一、有

10、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 合同)例1甲乙约定,由甲为乙修理汽车,修好后, 甲以一辆旧摩托车相送。甲花费时间精力将车 修好后,从乙处接受了摩托车,但没用几天, 摩托车就不能使用了。甲能对乙提出什么主张 ?甲乙之间的关系应如何适用法律? 例2甲乙约定,甲每天为乙的子女辅导功课2 小时,乙则提供住宅一套给甲居住;甲居住之 房屋水管爆裂,请求乙维修,甲认为应由乙自 费维修,拒绝。怎么办? 区分标准:有无专门的法律规范法律是否对某种合 同类型作出规定。 合同的类型任意主义:即使未为法律专门规范,仍不影 响合同的效力。 有名合同:法律规定其内容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例如,买卖、租赁、保管、使

11、用借贷、消费借贷、承揽等 依主给付义务确定类型。 合同法分则部分的合同类型以及其他法律中的合同类型, 如担保法中的保证合同,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 有名合同的类型识别并非易事案例: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 无名合同:法律未规定其内容与名称的合同。 例如物与劳务的交换“为我修理好汽车,我 将此自行车给你” 以物易物互易 金钱与物 的交换买卖 金钱与劳务承揽(形成工 作成果并交付)或雇佣 罗马法上无名合同的类型 你与,我与(do ut des) 你为,我与(do ut facias) 你与,我为(facio ut des) 你为,我为(facio ut facias) 区分的意义:合同为当

12、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其内容 由当事人自行确定(合同自由),但当事人未必事无 巨细均加以明确约定。在当事人对一些事项未作出约 定时,有名合同可直接适用法律的任意性规定(范式 )主要的问题是从个案法律事实中识别契约的类 型(主给付义务);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相当复 杂(适用民法总则、债法总则、合同总则,并参照最 相类似的典型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 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二、诺成合同、要物合同例一日,甲答应无偿借给乙1万元(无息), 双方说好一星期后由甲将钱交给乙。后甲反悔 ,不愿交付金钱。则乙能否诉请强

13、制执行? 依合同在合意外,是否尚须标的物的交付而成 立分类。 1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诺成性是合同的一般属性。 2除意思表示外,还需要标的物的交付方可成立 的合同。我国合同法上的要物合同: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 210条: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保管合 同(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要物合同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 要物合同存在的理由?是否有违反意思自治(自己责任)的嫌疑? 台湾地区民法对要物合同的改革(通过“预约”为当事人提供一定保 护) 第475条之一:消费借贷之预约,其约定之消费借贷

14、有利息或其 它报偿,当事人之一方于预约成立后,成为无支付能力者,预 约贷与人得撤销其预约。 消费借贷之预约,其约定之消费借贷 为无报偿者,准用第四百六十五条之一之规定。 三、单务合同、双务合同 依当事人双方是否负互义务进行分类 单务合同:仅有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他方不负义务 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无偿的保管合同。 双务合同:双方互负债务的合同 买卖、租赁、承揽 等 债务的对待性两个债的关系具有法律上的关 联 有些合同关系可能是单务合同,也可能是双务合同 往往取决于是否有偿,如保管 区分意义:双务合同具有特殊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通常发生在双务合同之中 )四、有偿

15、合同、无偿合同依当事人取得合同权利是否须支付代价,或负担义务是否受有代价 为标准进行分类 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只为给付(负担义务)而无报偿的合同 如 赠与、借用合同 有偿:当事人各因给付而取得报偿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区分意义:当事人所负注意义务不同,进而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 的归责性以及债不履行的后果产生影响 法律对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宽大处理(任意撤销、要物性设计、责任减 轻)判断:单务合同均为无偿合同?(有偿消费借贷)无偿合同均为单务 合同?(正确)双务合同均为有偿合同(正确)?有偿合同均为双务合同?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以合同是否需要具备特定形式进行分类 形式自由系合同自由的一个方面,所以合同以不要式 为原则。 口头合同,甚至是默示的合同,都具有效力 。 证据方面的考虑不应使合同必须具有特定形式 要式:书面、公证等形式。其目的在于促请当事 人认清有关行为经济意义或固有的风险,敦促他们认 真考虑并尽量表达得准确。如赠与合同通常需要以公 证的方式设立。 区分意义: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律要求的特定形式的, 无效(德国民法典125条)或不成立。 形式瑕疵的补正: 合同法第36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 人未采用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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