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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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简介毕节地区疾控中心 蔡云 2011年8月3日前 言 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 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范。 n 本规范是在对卫生部原颁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管 理办法附件修订的基础上制订的。 n 本规范是国家规定的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技术 规范。根据不同的职业病有害因素所致健康效 应的特点,本规范对职业健康检查分为强制性 和推荐性两种,除在规范中明确注明为推荐性 的健康检查项目外, 其余均为强制性健康检查 项目。 n 本规范的附录A、C、D 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 、E 是规范性附录。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简 介 将原管理办法附件1的一张大表,按标准文本格式要求 修

2、改为按章节编制6章和7个附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第三章 粉尘作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第四章 接触有害物理因素作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第五章 接触有害生物因素作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第六章 特殊作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附 录 GBZ 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职业卫 生标标准GBZ 1882007职业职业 健康监护监护 技术规术规 范Guideline of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2007.3 发发布 2007.10.1 实实施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卫卫生部发发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目录第一章 总则 1. 范围 2.

3、规范性引用文件 3. 定义 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职业禁忌证 4.1 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4.2 责任和义务 4.3 工作程序:11月底前提申请,签定委托协议书,提供基础资料. 4.4 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 4.5 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 4.6 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界定原则 4.7 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 4.8 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 4.9 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确定 4.10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评价 4.11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12 常规医学检查的内容第二章 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1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2 四乙基铅 3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4

4、 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5 铍及其无机化合物 6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 7 铬及其无机化合物 8 氧化锌 9 砷 10 胂/砷化氢 (砷化三氢) 11 磷及其无机化合物12 磷化氢 13 钡化合物(氯化钡、硝酸钡、 醋酸钡) 14 钒及其无机化合物 15 有机锡化合物 16 铊及其无机化合物 17 羰基镍 18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 19 苯(接触工业甲苯、二甲苯参 照执行) 20 二硫化碳 21 四氯化碳 22 甲醇第二章 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41 氯丙烯 42 氯丁二烯 43 有机氟 44 二异氰酸甲苯酯 45 二甲基甲酰胺 46 氰及腈类化合物 47 酚(酚类化合物如甲 酚、邻苯二酚

5、、间苯二 酚、对苯二酚等参照执 行) 48 五氯酚 49 氯甲醚双(氯甲基) 醚参照执行50 丙烯酰胺 51 偏二甲基肼 52 硫酸二甲酯 53 有机磷杀虫剂 54 氨基甲酸酯类 55 拟除虫菊酯类 56 酸雾或酸酐 57 致喘物化学因素 原管理办法附件中列出种化学有害因素,修订后共计 56种:(1)增加8种: 钡化合物、氧化锌、二甲基甲酰胺、二异氰 酸甲苯酯、一甲胺、氯乙烯、氯甲醚、偏二甲基肼。(2)三合一有1种 将工业甲苯、二甲苯归入苯。(3)删除1种 杀虫脒国家已禁止生产使用。增加主要依据职业病目录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第三章 粉尘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1 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结晶型二氧化

6、硅粉尘 ) 2 煤尘(包括煤矽尘) 3 石棉粉尘 4 其它粉尘 5 棉尘(包括亚麻、软大麻、黄麻粉尘第四章 接触有害物理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 监护1 噪声 2 振动 3 高温 4 高气压 5 紫外辐射(紫外线) 6 微波第五章 接触有害生物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1 布鲁菌属 2 炭疽芽孢杆菌(简称炭疽杆菌)第六章特殊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1 电工作业 2 高处作业 3 压力容器作业 4 结核病防治工作 5 艾滋病防治工作 6 肝炎防治工作 7 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 8 视屏作业 9 高原作业 10 航空作业特殊作业人群职业健康监护 特殊作业人群的职业健康危害及对从业人 员的特殊健康要求,已经成为

7、职业医学界 倍受关注的问题,其中医务人员的职业特 征使其成为一些传染病的高危人群。 新规范中除保留原来的视屏作业、电工作 业、压力容器作业、高处作业、机动车驾 驶作业外,增加了结核病防治科研工作( 作业)、艾滋病防治科研工作(作业)、 肝炎病防治科研工作(作业)的健康监护 。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点定义 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 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 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 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 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 查和资料分析结

8、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 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 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 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 以及应急健康检查。 定义 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是指企 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 用人单位) 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 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 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定义 职业禁忌证( occupationalcontraindication)是指劳动者 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 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 危害和罹患职业

9、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 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 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 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一 职业健康监护新概念 定义: 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 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 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 状态,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接触的职业病危 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将结果报告给单位和劳 动者,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 . 特点: 不是一般查体,而是观察早期发现劳动 者的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以便早 期采取干预措施.二二 职业健康监护新目的意义职业健康监护新目的意义 :(1) 早期发现职业病 职业健康损

10、害 和 职业禁忌 症患者; (2) 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 及分布情况; (3) 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 害程度; (4) 识别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5) 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条件对疑似职业病人的 处置. (6) 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 (7) 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三 职业健康监护新内容 职业健康监护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档案管 理。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 (1)上岗(前)健康检查。 (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一般周期为1年)。 (3) 离岗时健康检查 (4) 应急医学检查 (5) 离岗岗后的随访访医学检查检查(

11、不是所有离岗岗后都 需要)职业危害潜伏期长的职工需要追踪随访四 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 监护是用人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生产劳动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立职业 健康监护制度,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 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 (2) 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 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要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和 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3) 用人单位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能按 时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接受健康检查的时 间应

12、视为正常出勤。 (4) 用人单位应安排即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 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 但应保证其就业机会的公 正性。 (5) 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文化理念和企业经营情况,鼓励制 订比本规范更高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以促进企业可持续 发展,特别是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四 责任和义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力 ,并有权了解本人健康检查结果。 (2) 劳动者有权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他们的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 。劳动者或其代表有权参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制订健 康监护实施细则的决策过程。劳动者代表和工会组织也应与职业

13、卫生 专业人员合作,为预防职业病、促进劳动者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 (3) 劳动者应学习和了解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应掌握作业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 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4) 劳动者应参加遵照本规范指导原则,由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 查,并在其实施过程中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合作。如果该 健康检查项目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进行的项目,劳动者参 加应本着自愿的原则。 (5) 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 。 (6) 劳动者若不同意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投诉。 四

14、责任和义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1) 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由省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审定 、批准,获得健康检查资质,并在其获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 动。 (2) 职业健康检查只能由具有医疗执业资格的医生和技术人员进行。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保证其从事职业健康工作的主检医师具备相 应的专业技能,同时还应熟悉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 素,以便分析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活动的关系, 判断其是否适合从事该工作岗位。 (3)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维护和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包括不受用人 单位、劳动者和其他行政意见的影响和干预。当职业健康检查机 构或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开展工作的

15、独立性受到干扰或破坏时 ,可向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4)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客观真实地报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其所 出示的检查结果和总结报告承担责任。 四 责任和义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5) 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应遵守职业健康监护的伦理道 德规范,保护劳动者的隐私, 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 止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被用于其它目的。 (6) 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将 检查的目的和每项检查的意义向被检者解释清楚,并应 说明接受或拒绝该项检查可能产生的利弊。 (7) 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有义务接受劳动者对健康检查 结果的询问或咨询,要如实地向劳动者解释检查结果和

16、提出的问题,解释时应考虑劳动者的文化程度和理解能 力。 (8) 在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广义的职权范围内,职业健康检 查专业人员必要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建议进行除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要求之外的健康监护项目。 依据的法律法规 原办法修订成两部 分: “监督管理办法”和 “技术规范”. 2001.10 1987.12,国务院令352号 2002.3卫生 部25号令. 2002.3卫监发63号令 . 2002.4,卫监发108号令. 2002.5,国务院令依据的法律法规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职业病诊断标准GBZ系列. 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90.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86. 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1997. 低温作业分级GB/T 14440-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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