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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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P171 一、产品责任(product liability)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 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 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VS 产品质量责任性质:侵权责任二、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 law)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 因制造、销售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使用者 或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赔偿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责任法的法律特征:(1)产品责任法调整的对象是因产品缺陷导 致的人身或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而发生 的赔偿关系。 (2)产品责任法不仅调整有合同关系当事人 之间的产品责

2、任关系,而且调整没有合同关 系的当事人之间的产品责任关系。 (3)产品责任法属于社会经济立法,它的各 项规定或原则大都是强制性的,体现了国家 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保护意识。三、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和发展产品责任问题是伴随着现代工业的发 展而出现的,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 物。产品责任法首先是以判例的形式出 现在工业发展较早得英美国家。 1842年英国“温特博特姆诉怀特”一案是英国关于产品责 任最古老最著名的案例。该案确立了处理产品责任案件“ 无契约无责任”的原则,即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缺 陷产品的提供者对于受害人既不承担合同责任,也不承担 侵权责任。 从20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美国和英国都

3、相继在司法实践 中以侵权法中的疏忽责任原则来确定产品责任。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产品责任案件逐渐增多,为了更有效 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各国将严格责任原则用于处理产品责 任案件。1842年“温特博特姆诉怀特”案 P181 (Winterbottm V. Wright)原告温特博特姆是受雇于驿站长的一名赶车 夫,被告怀特曾与驿站长签订合同,为驿站长提 供合格和安全的邮车运送邮件。原告在驾驶马车 时,马车的一个轮子崩垮致使原告受到伤害,为 此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之诉。被告辩称原告与他无直接合同关系,不负赔 偿责任。法院认为被告抗辩有效,判决原告败诉。“无契约 无责任” 原则(一)立法概况1.扩大解释、适

4、用原合同法、侵权法中的有 关规则,法、荷; 2.在相关的立法中,对产品责任作出若干规 定,英、加消费者保护法; 3.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如原联邦德国、 意、丹、挪、日。(二)产品 P177美国:产品指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物品。包括可移动与不可 移动的各种有形物以及天然产品。(有利于消费者)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产品是指天然产品和工 业产品,无论是未加工的还是加工的,也无论是动产还是 不动产。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产品指工业生产的可移动的物品 ,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 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案例 产品的定义【案情摘要】菲利浦是一名高中生

5、 。一次,他在学校餐厅吃饭时,火 鸡里的一块骨头刺伤了他喉咙。【法律问题】菲利浦能否起诉提供火鸡的农场主 ?【参考结论】依据美国统一产品责任法和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 适用公约 ,由于农产品属于产品责任法中的“ 产品”,依此,菲利浦可以起诉提供火鸡的农场 主。但依据欧盟产品责任指令和中国产品质量法 ,由于农产品不属于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 ,因此,菲利浦不能起诉提供火鸡的农场主。(三)瑕疵与缺陷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 用性能等。 缺陷:缺陷是指产品有较大的质量问题。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 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 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

6、全的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设计上的缺陷产品制造缺陷指示上的缺陷 P181 case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备 ,最具代表性的产品责任法,在发达国 家中,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客观上起着示 范的作用。主要是州法,而非联邦统一立法 美商务部1979年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 一、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三种归责理论疏忽责任(Theory of Negligence) 违反担保责任(Breach of Warranty) 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 )疏忽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当原告即产品缺陷的受害人以疏忽为理 由提起诉讼时,原告和被告之间不需要

7、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原告应负有举 证的责任。 “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 受害人须证明:1)被告没有尽“合理注意”的义务2)由于被告的疏忽,造成原告的损 害3)损害与使用缺陷产品有因果关系(一)疏忽责任理论 P182 (Theory of Negligence)即被告有 疏忽之处1916年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 Macpherson V. Buick Motor Co.) 182被告别克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公司,原告从 汽车零售商那里购买了被告制造的汽车。原告在 驾驶汽车时突然翻车,被抛出车外,遭受伤害, 车祸的原因是由于车轮破裂。虽然原告经过了合 理的检查,也可能发现车辆存在的问题,但是

8、卡 多佐法官认为:任何商品,依其本质如足以危害 人的生命健康,均属危险产品,在制造人可以知 悉买受人以外的第三人会不经试验就使用该产品 时,则不论当事人之间有无合同关系,制造人对 该产品负有注意的义务。最后法院判决该被告负 有疏忽行为责任,给予原告赔偿。 标志“疏忽责任”责任的开始Y 如果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义务,使原告因产品的缺陷而遭受损害,原告可对被告起诉,要求赔偿损失。Y 利用本原则在诉讼中原告不需证明伤害或损害是由被告引起的,不用证明受害者与卖主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必须证明:1.伤害与损害的发生;2.产品存在;3.缺陷是伤害的近因;4.确实存在担保以及被告违反了担保义务;5

9、.他是担保的受益人或第三方受益人。(二)违反担保责任理论 (Breach of Warranty)1.明示担保(Express Warranty)。“这辆汽车将 保证在一年之内不出问题。” 2.默示担保(Implied Warranty)。就是那些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保条件。 3.产品符合最低质量标准的默示担保 (Implied Warranty of Merchantability)符合该产品一般使用目的的担保。 4.产品符合特定使用目的的默示担保( Implied Warranty of Fitness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19321932年巴克斯特诉福特汽

10、车公司案年巴克斯特诉福特汽车公司案 (Baxter V. Ford Motor Co.Baxter V. Ford Motor Co.)P183P183被告福特汽车公司在其广告中表明其 生产的汽车玻璃不会破裂。原告相信了广告 而购买了汽车,但在一次驾驶中,汽车玻璃 因一小石块的打击而破碎,并导致原告眼睛 失明。华盛顿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 被告在其广告中明示了玻璃不会破裂的担保 ,因而应负有明示担保责任,故判被告败诉 。麦克白诉利哥特杂货公司麦克白诉利哥特杂货公司原告麦克白从被告处利哥特杂货公司买了一只咖啡具。当原告根据使用说明煮咖啡时,咖啡沸起喷到原告的脸上,造成严重的伤害。陪审团认为,

11、咖啡具的滤器槽口不适合放水烧开后产生的压力。法院判决,根据默示担保原则,被告仍然应负赔偿责任。(三)严格责任 (Strict Liability )无过错责任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 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而使他们的人 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 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论卖主与消费者之间有无合同关系,也 不论卖主在制造或销售产品的过程中是否 有过失1963 年美国“格 林曼诉尤巴电器公 司案”确立的原则P18519441944年埃斯卡勒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案年埃斯卡勒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案 (EscolaEscola V. Coca Cola Bottling Co. V.

12、 Coca Cola Bottling Co.)原告埃斯卡勒为餐厅服务员,在她将雇主 从被告可口可乐瓶装公司处购买的可乐瓶从包 装箱拿出至冰箱时,由于可乐瓶爆炸而受伤害 。原告以过失为由起诉被告,要求其承担赔 偿责任。但是,原告无法证明被告的过失行为 。加州最高法院判决认为:过失存在于制造 商一方,法院依照“自我证明”的要求,认定有 过失的被告应承担赔偿义务。这个判例被有些州接受,而一些州尚不能 接受。直到1963年格林曼诉尤巴电器公司案, 情况才有了较大变化。原告的举证责任仅限于:P186 1.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 2.因缺陷致害; 3.缺陷是投入市场时就有的。严格责任原则对消费者的保护

13、最为充分原告可在一次产品责任的诉讼中把所有原则都用上,让法官裁定用哪个原则判决,否则“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可再行起诉。缺陷 制造缺陷(Manufacturing Defects) 设计缺陷(Defects in Design) 警示和说明缺陷(a product is defective due to inadequate instructions or warning ) 课堂阅读: 案例阅读二、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 P190在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某些 抗辩,要求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被告提出的抗辩依原告起诉的原因不同而有 所不同,被告抗辩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 2

14、.原告自己的疏忽行为 3.自担风险 4.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5.擅自改动产品 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美国又有新发展: 第一,药品等生产行业,根据售后监督制 ,对产品投入流通后才产生的缺陷要进行 监督,向消费者提供警告和必要的回收行 为。如A药品投入流通时无缺陷,但如果被 人购买后与同样无缺陷的B药品同时服用, 则存在一种导致肿瘤的缺陷,则生产A、B 药品的制造商在投入流通后要继续注意出 现的上述可能缺陷,并采取适当措施。 第二,泛行业责任的确立。即在制造某产 品中,具有关联性的行业制造商对该缺陷 产品的受害人连带负赔偿责任。G诉药品制造商案G患了腺癌,后被医学证实为其母

15、亲 在怀孕时服用的一种药品所致,但G母记 不起该药品的生产商。G便向其出生时垄 断了该药品制造的8家制造商提起连带赔 偿诉讼。法院最后以泛行业责任判决原 告胜诉。三、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损害赔偿 P192美国对产品损害的赔偿采用全面赔偿为主, 兼有惩罚性赔偿的原则,对产品损害赔偿范 围界定很少。(一)对人身损害的赔偿1.受害人过去和将来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开支2.受害人生计上的损失以及失去谋生能力的补偿3.受害人肉体伤害的痛苦和精神上的痛苦(二)对财产损害的赔偿1.被损坏财产的直接损失2.可合理预见的间接损失(三)惩罚性赔偿里贝克诉麦当劳餐厅案 (Liebeck v. McDonalds Res

16、taurants)早期采用“实际控制”原则,即要求被告 应在管辖法院的辖区内。 后来美国各州相继采用“长臂管辖”( Long-Arm Statute),即法院对不居住在本 辖区内的被告(往往是外国的出口商或生产 者)的司法管辖权。就具体管辖权的标准而 言,各州法律规定不一致。一般采用“最低 限度的接触”(Mininum Contact)标准。所谓“最低限度的接触”,通常是指被 告经常直接地或通过代理人在该州境内从事 商业活动,或因其作为或不作为在该州境内 造成了损害。 “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法院 ”P200四、诉讼管辖 P199格雷诉美国散热器标准浴缸公司案1961年,宾夕法尼亚州某制造厂生产的加热器在伊利诺斯州发生爆炸,其原因是该加热器阀门有缺陷,而阀门是俄亥俄州的一个制造商生产并提供的。伊利诺斯州法院认为,零件制造商的销售活动已经充分构成与伊利诺斯州的“接触关系”,因此,伊利诺斯州法院有管辖权。第二节 欧洲的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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