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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 我国A外贸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 合同规定:4月至6月份内分批装运。B公司按时 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ne, April shipment 100M/T, May shipment 200M/T, June shipment 300M/T。 我国A公司实际出运情况是:4月份装出100M/T ,并顺利接汇。5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月份装运 500M/T。试问:我外贸公司6月份出运后能否顺 利结汇?为什么?分析 6月份出运不能正常结汇。理由如下: (1)根据UCP500条款,L/C规定在指定 的期限内分批装运,任何一批未按期装运,
2、L/C对该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除非L/C另 有规定)。 (2)本案中,A公司5月份未能按L/C装运, 银行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有权拒付,所以6月 份装运500公吨已属无效,不能顺利结汇。 评析:此案例主要核对对UCP500关于分批装运或 分批付款的规定的了解。分批装运是指一笔交易的货物 分若干批于不同航次装运。国际贸易中分批装运的原因 对卖主而言,主要是生产或装运的需要,对买方而言, 只资金周转或营销方面的需要。因而只要信用证规定分 批装运,并且明确规定了批次,时间、数量、比例、应 严格执行,否则视为违约。 根据UCP500第四十一条: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不 同期限内分批付款及/或分期装运,如其中任何一批未 按信用证规定的期限付款/或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期及 以后各期均视为无效。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此案例中我国A公司5月份未按规定装运,已构成违约, 必然给B公司造成损失,即使6月份装运500M/T,完成 全部交货数量,也不可能顺利结汇,何况A公司提供的 结汇单据也必然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开证行或买方必然 拒付和拒收。